无锡市新梅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
无锡市新梅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
项目名称 | 无锡市新梅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 | ||||
项目编号 | WXCQG*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08月23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4年10月11日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无锡梅里 (略)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略) (略) 决策; (略) 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批准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经济类型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MA27KH2X5U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
法定代表人 | 杨海庆 | ||||
住所 | (略) 新吴区梅村街 (略) 1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房地产业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无锡梅里 (略) 持有55% (略) (略) 持有45% 股权 | ||||
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审计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38 | |||
净资产(万元) | -32.58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0 | ||||
利润总额(万元) | -31.67 | ||||
净利润(万元) | -31.67 | ||||
2024年07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报表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58 | |||
净资产(万元) | 1941.60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0 | ||||
利润总额(万元) | -15.82 | ||||
净利润(万元) | -15.82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无锡东信房地产土地 (略)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锡东信评报字(2024)第011号;锡东信评报字(2024)第012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高新区( (略) 新吴区)国资办; (略) 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额(万元) | *.58 | *.58 | |||
负债总额(万元) | *.98 | *.98 | |||
净资产(万元) | 1941.60 | 1941.6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164.96 | ||||
特别事项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略)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略) 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
其他重要事项 | 1、标的企业2023年度财务数据摘自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2、 (略) (略) (转让方1)转让标的企业27%股权,对应转让底价524.*元;无锡梅里 (略) (转让方2)标的企业33%股权,对应转让底价640.*元。若产生竞价,则增值部分由转让方1、转让方2按各自转让底价所占总转让底价比例分摊。 3、2022年9月5日标的企业依法取得宗地编号为*CR0019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土地出让金已付清,土地总价款为*万元,契税6400.*元,标的企业资金通过两方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借款取得。地块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4、根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的违约金。同时,本合同约定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3年8月23日内开工,在2026年8月23日内竣工。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建设项目尚未开工。2024年7 (略) 新吴区人民政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关于商 (略) (略) XDG-2022-16号地块调整开工时间的函”建议将开竣工时间调整为在2025年8月23日前开工,在2028年8月23日前竣工。截止本次评估报告日,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批复。” | ||||
转让底价 | 1164.*元 | ||||
交易条件 | 1、(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按挂牌价的30%向无 (略) 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4、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视为接受标的企业项下所有债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无条件按股权受让比例承担标的企业项下债务,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时签署债务承担协议或相关协议,并根据债务承担协议约定清偿所有债务。若挂牌期间新发生股东出借给标的企业的股东借款,受让方须根据股权受让比例承担。 5、本次产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备查文件 |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无锡东信房地产土地 (略) 出具的锡东信评报字(2024)第011号 《评估报告》。 4、无锡东信房地产土地 (略) 出具的锡东信评报字(2024)第012号 《评估报告》。 5、无锡宝光 (略) 出具的锡宝专审字(2024)第0132号 《审计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王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 |
项目名称 | 无锡市新梅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 | ||||
项目编号 | WXCQG*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08月23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4年10月11日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无锡梅里 (略)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略) (略) 决策; (略) 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批准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经济类型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MA27KH2X5U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
法定代表人 | 杨海庆 | ||||
住所 | (略) 新吴区梅村街 (略) 1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房地产业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无锡梅里 (略) 持有55% (略) (略) 持有45% 股权 | ||||
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审计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38 | |||
净资产(万元) | -32.58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0 | ||||
利润总额(万元) | -31.67 | ||||
净利润(万元) | -31.67 | ||||
2024年07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报表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58 | |||
净资产(万元) | 1941.60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0 | ||||
利润总额(万元) | -15.82 | ||||
净利润(万元) | -15.82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无锡东信房地产土地 (略)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锡东信评报字(2024)第011号;锡东信评报字(2024)第012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高新区( (略) 新吴区)国资办; (略) 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额(万元) | *.58 | *.58 | |||
负债总额(万元) | *.98 | *.98 | |||
净资产(万元) | 1941.60 | 1941.6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164.96 | ||||
特别事项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略)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略) 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
其他重要事项 | 1、标的企业2023年度财务数据摘自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2、 (略) (略) (转让方1)转让标的企业27%股权,对应转让底价524.*元;无锡梅里 (略) (转让方2)标的企业33%股权,对应转让底价640.*元。若产生竞价,则增值部分由转让方1、转让方2按各自转让底价所占总转让底价比例分摊。 3、2022年9月5日标的企业依法取得宗地编号为*CR0019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土地出让金已付清,土地总价款为*万元,契税6400.*元,标的企业资金通过两方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借款取得。地块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4、根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的违约金。同时,本合同约定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3年8月23日内开工,在2026年8月23日内竣工。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建设项目尚未开工。2024年7 (略) 新吴区人民政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关于商 (略) (略) XDG-2022-16号地块调整开工时间的函”建议将开竣工时间调整为在2025年8月23日前开工,在2028年8月23日前竣工。截止本次评估报告日,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批复。” | ||||
转让底价 | 1164.*元 | ||||
交易条件 | 1、(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按挂牌价的30%向无 (略) 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4、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视为接受标的企业项下所有债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无条件按股权受让比例承担标的企业项下债务,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时签署债务承担协议或相关协议,并根据债务承担协议约定清偿所有债务。若挂牌期间新发生股东出借给标的企业的股东借款,受让方须根据股权受让比例承担。 5、本次产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备查文件 |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无锡东信房地产土地 (略) 出具的锡东信评报字(2024)第011号 《评估报告》。 4、无锡东信房地产土地 (略) 出具的锡东信评报字(2024)第012号 《评估报告》。 5、无锡宝光 (略) 出具的锡宝专审字(2024)第0132号 《审计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王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