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
%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信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大街13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久涛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0-10-27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3A | ||
经营范围 | 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及劳务外包服务;承接现金整理、临时寄库和营业自助设备的运维管理;数据处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器材、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矿产品;物流文档系统的开发设计与管理;仓储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国际国内、*路、海上、航空货运代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70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中安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88.4081 | |
2 | 天津信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722 | |
3 | 天津崇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61 | |
4 | 中信产业 (略) | 0.0089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融兴华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23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人民币,根据标的企业股东会会议决议,未实缴的股东天津信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工商股东信息变更登记前,全额缴足注册资本金,故本项目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认缴出资比例计算;(2)本项目标的企业营业范围涉及保安服务行业,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照、了解是否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与要求;(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公告期内尽职调查前,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查阅本项目转让方置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材料;(4)本项目存在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 (略) 章程的约定,按照上海联 (略) 的交易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5)本项目《与转让相关的其他事项说明》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中安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3楼-L395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8.408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8.408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期款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6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应当就剩余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交易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2个月内付清,其余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非标的企业股东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报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如只征集到一个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则采取直接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项目采取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1)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首期交易价款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6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年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当就剩余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2)若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有效报价的;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照、了解《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标的企业股东资格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股权,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7、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2)我方同意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3)我方知悉本项目标的企业营业范围涉及保安服务行业,我方已知晓并了解《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公告要求,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我方已符合本项目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股权,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4)我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办理股东信息变更手续的同时,配合转让方一并办理标的企业及其下属参股、控股子公司中企业名称中含有“中信”字样的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停止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VI设计、员工名片、办公场所、宣传营销物料、企业广告、 (略) 站页面等)中使用“中信”文字商标、“CITIC”文字商标及“CITIC”图形商标等中信商标;(5)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不含公司制基金),且近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亿元;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中须有一名成员拟受让标的企业股权比例51%以上(含51%)且应满足上述第一款的要求,其他成员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信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大街13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久涛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0-10-27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3A | ||
经营范围 | 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及劳务外包服务;承接现金整理、临时寄库和营业自助设备的运维管理;数据处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器材、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矿产品;物流文档系统的开发设计与管理;仓储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国际国内、*路、海上、航空货运代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70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中安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88.4081 | |
2 | 天津信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722 | |
3 | 天津崇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61 | |
4 | 中信产业 (略) | 0.0089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融兴华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23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人民币,根据标的企业股东会会议决议,未实缴的股东天津信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工商股东信息变更登记前,全额缴足注册资本金,故本项目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认缴出资比例计算;(2)本项目标的企业营业范围涉及保安服务行业,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照、了解是否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与要求;(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公告期内尽职调查前,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查阅本项目转让方置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材料;(4)本项目存在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 (略) 章程的约定,按照上海联 (略) 的交易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5)本项目《与转让相关的其他事项说明》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中安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3楼-L395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8.408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8.408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期款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6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应当就剩余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交易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2个月内付清,其余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非标的企业股东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报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如只征集到一个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则采取直接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项目采取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1)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首期交易价款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6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年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当就剩余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2)若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有效报价的;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照、了解《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标的企业股东资格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股权,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7、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2)我方同意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3)我方知悉本项目标的企业营业范围涉及保安服务行业,我方已知晓并了解《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公告要求,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我方已符合本项目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股权,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4)我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办理股东信息变更手续的同时,配合转让方一并办理标的企业及其下属参股、控股子公司中企业名称中含有“中信”字样的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停止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VI设计、员工名片、办公场所、宣传营销物料、企业广告、 (略) 站页面等)中使用“中信”文字商标、“CITIC”文字商标及“CITIC”图形商标等中信商标;(5)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不含公司制基金),且近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亿元;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中须有一名成员拟受让标的企业股权比例51%以上(含51%)且应满足上述第一款的要求,其他成员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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