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解放北路与曲阜道交口西南侧信达广场塔楼11-12层共20套非居住房地产
和平区解放北路与曲阜道交口西南侧信达广场塔楼11-12层共20套非居住房地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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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曲阜道交口西南侧信达广场塔楼11-12层共20套非居住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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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和平区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地产目前为空置状态,无权属纠纷、无查封、无担保、无抵押等情况。 2、本项目标的情况详见天津 (略) 相关备查文件。 3、本项目标的房地产东 (略) 、南临开封道、西 (略) 、北临曲阜道,周边分布有孚德里、安辛庄、安德里、抗震里、华夏国际公寓等居住小区,还有天津国贸购物中心、滨江购物中心、海信广场、友谊精品广场、小白楼朗香街等商业,有富力中心、凯旋门大厦、天津万通中心、有和平 (略) 小学、新华中学、天津二十中学、 (略) 第六十一中学、天津外国语大学马场道小区等学校;还有渣打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 |
建筑面积(m2) | 3212.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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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详见《房产明细表》 | |||||||||
附件 | 房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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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23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并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4、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看房联系人:王先生,电话:*)。 5、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后,视为本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本方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受让方设置的资格条件,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标的资产无法完成过户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本方将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承诺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4)本方承诺标的资产的日常费用(不限于水、电、物业等)在实物资产交接之前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5)本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涉及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6)本方承诺同意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天津产权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6、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 (略) 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 (略) 规定返还。 7、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 (略) 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9、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 (略) 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10、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1、该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 (略) 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2、标的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3、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9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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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曲阜道交口西南侧信达广场塔楼11-12层共20套非居住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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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和平区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地产目前为空置状态,无权属纠纷、无查封、无担保、无抵押等情况。 2、本项目标的情况详见天津 (略) 相关备查文件。 3、本项目标的房地产东 (略) 、南临开封道、西 (略) 、北临曲阜道,周边分布有孚德里、安辛庄、安德里、抗震里、华夏国际公寓等居住小区,还有天津国贸购物中心、滨江购物中心、海信广场、友谊精品广场、小白楼朗香街等商业,有富力中心、凯旋门大厦、天津万通中心、有和平 (略) 小学、新华中学、天津二十中学、 (略) 第六十一中学、天津外国语大学马场道小区等学校;还有渣打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 |
建筑面积(m2) | 3212.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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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详见《房产明细表》 | |||||||||
附件 | 房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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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23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并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4、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看房联系人:王先生,电话:*)。 5、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后,视为本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本方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受让方设置的资格条件,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标的资产无法完成过户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本方将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承诺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4)本方承诺标的资产的日常费用(不限于水、电、物业等)在实物资产交接之前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5)本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涉及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6)本方承诺同意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天津产权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6、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 (略) 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 (略) 规定返还。 7、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 (略) 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9、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 (略) 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10、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1、该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 (略) 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2、标的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3、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9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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