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同时交纳承租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承租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同时将*元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提供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及押金退还方式:租金预付、一年一付,剩余租金承租方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以现金方式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年度租金,出租方在收到租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或《租赁合同》到期且无续租意向后,书面向出租方提出押金退还申请,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履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本次租赁标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租赁期间承租方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及用途合理使用标的,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从事违法活动造成标的损坏(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或双方损失的,承租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6、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需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且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标的内部结构、用途、使用功能或设置对该标的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承租方需将房屋结构恢复成承租前状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成承租前状态所产生的改造费用、人工费用等)。 7、标的交付前所产生的取暖费、物业费、房产税、土地税等税费由承租方承担。交付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取暖费、物业费以外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含变压器损耗费用)、排污费、卫生费(门前三包)、其他经营费用及因需修缮房屋所产生费用和其他费用。租赁期间标的出现因漏水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8、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9、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未按照公告要求及时交接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租赁、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2、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