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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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略)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考核体系,规范巡游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我局起草了《 (略) 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ttp://**。联系人:吴晓玲,联系电话:*。

  附件: (略) 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3日

(略) 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行业诚信考核体系,规范巡游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巡游车企业与巡游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略) 交通 (略) 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考核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行监测指挥中心配合做好考核相关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及落实、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等情况;

  (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使用新能源车辆等情况。

  第七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设分值为100分的加分项目,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巡游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6.严重损害巡游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巡游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章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九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一条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设10分加分分值。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将予以扣分,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二条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巡游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三条巡游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应当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四章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被考核的巡游车企业应为在考核周期内拥有巡游车且正常营运的企业。考核周期内经营巡游车业务时间少于3个月的企业和在考核时已无巡游车的企业,无需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采取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季度考评周期为每个自然季度,次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公布考评成绩。年度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根据《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季度考评表》(见附件1)对巡游车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季度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安全运营指标、运营服务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上述三项考核指标4个季度考评成绩的平均数换算为相应考核指标的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季度考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季度对各巡游车企业抽查不少于30%的巡游车。

  季度考评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关巡游车企业整改,相关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限期反馈。

  第十八条巡游车企业应当在每年的2月底前或者巡游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向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第十九条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投诉受理电话、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巡游车基本信息台账、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台账等内容;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及落实、管理人员配置、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车载设备运行、车辆回场、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及落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责令整改和通报批评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处理结果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对巡游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巡游车企业进行说明。

  巡游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根据《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组织对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初评结 (略) 主要新 (略) 交 (略) 站上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略) 交通运输局反映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略) 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巡游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定;考核等级为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按规定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巡游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五章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的巡游车驾驶员应为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的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驾驶员,无需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五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按照《 (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巡游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的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对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签注,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巡游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八条巡游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等培训,并凭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巡游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九条对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或举报,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当对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巡游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巡游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巡游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巡游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略) 交 (略) 站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三十二条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与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三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当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给予巡游车经营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被评为AAA级的企业,奖励巡游车经营权5个;被评为AAAA级的企业,奖励巡游车经营权10个;被评为AAAAA级的企业,奖励巡游车经营权20个。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或在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三)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巡游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巡游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并收回企业名下5个巡游车经营权。

  (五)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巡游车企业,应当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收回企业名下10个巡游车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可分别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颁发证书、标牌。AA级及以上巡游车企业,可在巡游车顶灯、车门外侧等显著位置标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三十五条 巡游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并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二)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十六条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巡游车服务监督卡或车载智能终端上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巡游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巡游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巡游车企业优先聘用或将车辆交由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巡游车驾驶员承包经营,鼓励将巡游车驾驶员信誉考核等级与其评先评优、辞退等挂钩。

  第三十七条 巡游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巡游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巡游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被查实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诱导旅客消费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巡游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各出租汽车企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要求企业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约束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巡游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巡游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二)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巡游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三)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巡游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巡游车企业或巡游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四十条 鼓励巡游车企业建立本企业和所属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略) 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

1.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季度考评表

2.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3. (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季度考评表
考核项目

考核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安全运营(20分)

安全责任落实

10 企业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1.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扣2分,扣完为止。

  3.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每少一个部门扣2分,扣完为止。

  4.基础台帐(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缺少的,每项扣2分;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5.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扣2分;未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扣2分,扣完为止。

  6.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的,扣5分,扣完为止。

  7.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含运输安全、消防安全等)以及突发事件(如防台防汛)应急预案,或未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及应急演练的,扣3分,扣完为止。

  8.“两类人员”未参加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每少1人扣2分,扣完为止。

  9.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扣3分,扣完为止。

  10.被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每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11.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扣5分,扣完为止。

  12.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扣5分,扣完为止。

  13.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扣5分,扣完为止。

交通亡人责任事故数量

10 企业交通亡人责任事故率和事故上报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1.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按照责任程度和死亡人数实施扣分,全责的每起每人扣5分、主责的每起每人扣4分、同责的每起每人扣3分,扣完为止。

  2.瞒报、虚报、漏报交通亡人事故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运营服务(60分) 运营违规行为 20

  1.企业及所属驾驶员违反相关规定被立案查处违章情况以及限期责令整改情况。

  2.驾驶员查实存在诱导旅客消费问题情况。

  3.企业落实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1.立案查处违章率考核:立案查处违章率=出租汽车企业发生的立案查处有责违章次数/出租汽车企业拥有车辆数×100%,立案查处违章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0.1分,扣分不封顶。

  2.责令整改违章率考核:责令整改违章率=企业或企业所属车辆(驾驶员)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开具责令整改的次数/出租汽车企业拥有车辆数×100%,责令整改违章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0.05分,扣分不封顶。

  3.诱导消费违规考核:所属驾驶员查实存在诱导旅客消费问题的,每次扣10分,扣分不封顶。

  4.缺席或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每次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报表台账资料的,每次扣1分。扣分不封顶。

车容车貌 10

  1.企业车辆回场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车辆定期回场制度,每车每月回场数应不少于2次。车辆回场时应做好车身清洁,对车况车貌进行检查整改,确保座椅套、价格标签、服务监督卡、收款码、监督电话等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齐全、完好。

  2.车载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定期排查计价器、顶灯、卫星定位、音视频等车载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现设备故障的,应督促驾驶员及时维修。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记录和统计数据

  1.企业未制定车辆定期回场制度的,扣3分;未建立车辆回场台账的,扣2分;未按要求填写、回场台账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抽查车辆回场记录,每车每月回场数少于2次的,每起扣0.5分,扣分不封顶。

  2.车载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维修(接到维修通知或有关通报7日内未完成维修)、所属驾驶员故意损坏导致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每起扣0.5分,扣分不封顶。

运营服务(60分) 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 5

   (略) 及车内摄像头作用,通过线上巡检的方式随机抽取车辆,重点督查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的驾驶员仪容、行为举止等文明运营情况。

  每月抽查所有巡游车企业,抽查车辆不少于各企业车辆总数的10%。

线上巡查并查阅相关资料   视频巡检违规率=视频巡检发现巡游车企业所属车辆发生的违规次数/巡游车企业拥有车辆数×100%,视频巡检违规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0.05分,扣完为止。
服务评价 20 企业投诉及处理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1.企业服务投诉处理:企业不配合处理投诉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企业未按规定对投诉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和上报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不能提供处理相关事项录音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处置投诉不当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处理投诉与上报情况不符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2.企业总投诉率:企业总投诉率=投诉次数/企业拥有车辆数×100%,投诉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0.05分,扣完为止。

  3.服务事项处理满意率:服务事项处理满意率=1-服务事项处理不满意次数/企业拥有车辆数×100%,服务事项处理满意率为100%不扣分,每降低0.1%扣0.1分,扣完为止。

媒体曝光 5 企业运营服务有关事项的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因服务质量低劣被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市级层面每次扣3分,省级及以上层面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社会责任(20分)

维护行业稳定 20 社会及行业不稳定事件发生情况和维稳上报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1.因企业管理不当等原因发生本企业5人及以上驾驶员聚集的不稳定事件,市级层面每起扣3分,省级及以上层面的每起扣5分,扣完为止。

  2.瞒报、虚报、漏报维稳事件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3.省级、市级信访的每百车人次扣1.5分,国家级信访的每百车人次扣3分,信息公开恶意申请或信息公开诉讼的每百车人次扣1.5分,行政诉讼的每百车人次扣1.5分,扣完为止。

  4.企业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等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附件2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分值

评分标准
企业管理(100分) 管理制度 20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应急预案、运营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的,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驾驶员权益保障

20   不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信息化管理 20   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20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驾驶员聘用 10   聘用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员,或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培训教育 10   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安全运营(200分)

安全责任落实

100

  综合季度考评“安全责任落实”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100   综合季度考评“交通亡人责任事故数量”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运营服务(600分)

运营违规行为

250

  综合季度考评“运营违规行为”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车容车貌 60

  综合季度考评“车容车貌”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 40   综合季度考评“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服务评价 200

  综合季度考评“服务评价”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媒体曝光 50

  综合季度考评“媒体曝光”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社会责任(100分)

维护行业稳定

100

  综合季度考评“维护行业稳定”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加分项目(100分)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 40   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40分; (略) 级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区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企业所属车队、 (略) 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社会公益 40   企业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新能源车辆使用 20   考核周期内新投入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每50辆加1分,加到20分为止。
附件3

(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记分分值 评分标准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和指挥,影响出租汽车运营站场现场秩序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出现殴打、威胁、恐吓、骚扰行为或盗窃乘客财物的。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到乘客遗留物品不主动上交或归还、恶意侵占或破坏的。
  被查实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诱导旅客消费行为的。
  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在运营中使用假币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运营时故意遮挡、污损企业名称、服务监督卡等有关运营服务标识信息的。
  因服务质量、违规经营等原因,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摄像头、录音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及上客、下客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接受乘客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的方式结算车费的,不按 (略) 统一样式的收款码,不接受乘客线上支付、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运营车辆车身破损、车内卫生状况差,影响车容车貌的。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运营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行驶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浏览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内容的。
  使用服务忌语的。
  违反规定在车身或车内乱贴各类广告的。
  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
  未按规定参加车辆回场检查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LED顶灯、空车灯不亮、有破损或字迹不清晰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的,加10分   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有*金不昧行为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个人获得省、市级荣誉的。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注: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为20分,每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略)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考核体系,规范巡游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我局起草了《 (略) 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ttp://**。联系人:吴晓玲,联系电话:*。

  附件: (略) 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3日

(略) 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行业诚信考核体系,规范巡游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巡游车企业与巡游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略) 交通 (略) 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考核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行监测指挥中心配合做好考核相关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及落实、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等情况;

  (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使用新能源车辆等情况。

  第七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设分值为100分的加分项目,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巡游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6.严重损害巡游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巡游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章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九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一条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设10分加分分值。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将予以扣分,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二条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巡游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三条巡游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应当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四章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被考核的巡游车企业应为在考核周期内拥有巡游车且正常营运的企业。考核周期内经营巡游车业务时间少于3个月的企业和在考核时已无巡游车的企业,无需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采取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季度考评周期为每个自然季度,次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公布考评成绩。年度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根据《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季度考评表》(见附件1)对巡游车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季度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安全运营指标、运营服务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上述三项考核指标4个季度考评成绩的平均数换算为相应考核指标的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季度考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季度对各巡游车企业抽查不少于30%的巡游车。

  季度考评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关巡游车企业整改,相关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限期反馈。

  第十八条巡游车企业应当在每年的2月底前或者巡游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向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第十九条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投诉受理电话、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巡游车基本信息台账、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台账等内容;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及落实、管理人员配置、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车载设备运行、车辆回场、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及落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责令整改和通报批评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处理结果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对巡游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巡游车企业进行说明。

  巡游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根据《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组织对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初评结 (略) 主要新 (略) 交 (略) 站上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略) 交通运输局反映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略) 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巡游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定;考核等级为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按规定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巡游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五章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的巡游车驾驶员应为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的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驾驶员,无需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五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按照《 (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巡游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的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对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签注,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巡游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八条巡游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等培训,并凭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巡游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九条对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或举报,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当对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巡游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巡游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巡游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巡游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略) 交 (略) 站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三十二条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与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三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当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给予巡游车经营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被评为AAA级的企业,奖励巡游车经营权5个;被评为AAAA级的企业,奖励巡游车经营权10个;被评为AAAAA级的企业,奖励巡游车经营权20个。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或在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三)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巡游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巡游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并收回企业名下5个巡游车经营权。

  (五)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巡游车企业,应当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收回企业名下10个巡游车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可分别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颁发证书、标牌。AA级及以上巡游车企业,可在巡游车顶灯、车门外侧等显著位置标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三十五条 巡游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并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二)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十六条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巡游车服务监督卡或车载智能终端上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巡游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巡游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巡游车企业优先聘用或将车辆交由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巡游车驾驶员承包经营,鼓励将巡游车驾驶员信誉考核等级与其评先评优、辞退等挂钩。

  第三十七条 巡游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巡游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巡游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被查实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诱导旅客消费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巡游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各出租汽车企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要求企业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约束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巡游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巡游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二)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巡游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三)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巡游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巡游车企业或巡游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四十条 鼓励巡游车企业建立本企业和所属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略) 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

1.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季度考评表

2.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3. (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季度考评表
考核项目

考核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安全运营(20分)

安全责任落实

10 企业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1.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扣2分,扣完为止。

  3.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每少一个部门扣2分,扣完为止。

  4.基础台帐(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缺少的,每项扣2分;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5.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扣2分;未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扣2分,扣完为止。

  6.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的,扣5分,扣完为止。

  7.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含运输安全、消防安全等)以及突发事件(如防台防汛)应急预案,或未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及应急演练的,扣3分,扣完为止。

  8.“两类人员”未参加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每少1人扣2分,扣完为止。

  9.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扣3分,扣完为止。

  10.被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每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11.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扣5分,扣完为止。

  12.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扣5分,扣完为止。

  13.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扣5分,扣完为止。

交通亡人责任事故数量

10 企业交通亡人责任事故率和事故上报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1.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按照责任程度和死亡人数实施扣分,全责的每起每人扣5分、主责的每起每人扣4分、同责的每起每人扣3分,扣完为止。

  2.瞒报、虚报、漏报交通亡人事故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运营服务(60分) 运营违规行为 20

  1.企业及所属驾驶员违反相关规定被立案查处违章情况以及限期责令整改情况。

  2.驾驶员查实存在诱导旅客消费问题情况。

  3.企业落实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1.立案查处违章率考核:立案查处违章率=出租汽车企业发生的立案查处有责违章次数/出租汽车企业拥有车辆数×100%,立案查处违章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0.1分,扣分不封顶。

  2.责令整改违章率考核:责令整改违章率=企业或企业所属车辆(驾驶员)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开具责令整改的次数/出租汽车企业拥有车辆数×100%,责令整改违章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0.05分,扣分不封顶。

  3.诱导消费违规考核:所属驾驶员查实存在诱导旅客消费问题的,每次扣10分,扣分不封顶。

  4.缺席或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每次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报表台账资料的,每次扣1分。扣分不封顶。

车容车貌 10

  1.企业车辆回场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车辆定期回场制度,每车每月回场数应不少于2次。车辆回场时应做好车身清洁,对车况车貌进行检查整改,确保座椅套、价格标签、服务监督卡、收款码、监督电话等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齐全、完好。

  2.车载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定期排查计价器、顶灯、卫星定位、音视频等车载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现设备故障的,应督促驾驶员及时维修。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记录和统计数据

  1.企业未制定车辆定期回场制度的,扣3分;未建立车辆回场台账的,扣2分;未按要求填写、回场台账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抽查车辆回场记录,每车每月回场数少于2次的,每起扣0.5分,扣分不封顶。

  2.车载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维修(接到维修通知或有关通报7日内未完成维修)、所属驾驶员故意损坏导致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每起扣0.5分,扣分不封顶。

运营服务(60分) 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 5

   (略) 及车内摄像头作用,通过线上巡检的方式随机抽取车辆,重点督查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的驾驶员仪容、行为举止等文明运营情况。

  每月抽查所有巡游车企业,抽查车辆不少于各企业车辆总数的10%。

线上巡查并查阅相关资料   视频巡检违规率=视频巡检发现巡游车企业所属车辆发生的违规次数/巡游车企业拥有车辆数×100%,视频巡检违规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0.05分,扣完为止。
服务评价 20 企业投诉及处理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1.企业服务投诉处理:企业不配合处理投诉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企业未按规定对投诉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和上报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不能提供处理相关事项录音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处置投诉不当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处理投诉与上报情况不符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2.企业总投诉率:企业总投诉率=投诉次数/企业拥有车辆数×100%,投诉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0.05分,扣完为止。

  3.服务事项处理满意率:服务事项处理满意率=1-服务事项处理不满意次数/企业拥有车辆数×100%,服务事项处理满意率为100%不扣分,每降低0.1%扣0.1分,扣完为止。

媒体曝光 5 企业运营服务有关事项的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因服务质量低劣被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市级层面每次扣3分,省级及以上层面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社会责任(20分)

维护行业稳定 20 社会及行业不稳定事件发生情况和维稳上报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1.因企业管理不当等原因发生本企业5人及以上驾驶员聚集的不稳定事件,市级层面每起扣3分,省级及以上层面的每起扣5分,扣完为止。

  2.瞒报、虚报、漏报维稳事件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3.省级、市级信访的每百车人次扣1.5分,国家级信访的每百车人次扣3分,信息公开恶意申请或信息公开诉讼的每百车人次扣1.5分,行政诉讼的每百车人次扣1.5分,扣完为止。

  4.企业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等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附件2

(略)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分值

评分标准
企业管理(100分) 管理制度 20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应急预案、运营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的,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驾驶员权益保障

20   不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信息化管理 20   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20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驾驶员聘用 10   聘用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员,或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培训教育 10   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安全运营(200分)

安全责任落实

100

  综合季度考评“安全责任落实”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100   综合季度考评“交通亡人责任事故数量”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运营服务(600分)

运营违规行为

250

  综合季度考评“运营违规行为”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车容车貌 60

  综合季度考评“车容车貌”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 40   综合季度考评“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服务评价 200

  综合季度考评“服务评价”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媒体曝光 50

  综合季度考评“媒体曝光”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社会责任(100分)

维护行业稳定

100

  综合季度考评“维护行业稳定”考核项目情况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年度得分=(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季度考评分值)×年度考核分值。

加分项目(100分)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 40   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40分; (略) 级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区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企业所属车队、 (略) 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社会公益 40   企业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新能源车辆使用 20   考核周期内新投入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每50辆加1分,加到20分为止。
附件3

(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记分分值 评分标准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和指挥,影响出租汽车运营站场现场秩序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出现殴打、威胁、恐吓、骚扰行为或盗窃乘客财物的。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到乘客遗留物品不主动上交或归还、恶意侵占或破坏的。
  被查实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诱导旅客消费行为的。
  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在运营中使用假币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运营时故意遮挡、污损企业名称、服务监督卡等有关运营服务标识信息的。
  因服务质量、违规经营等原因,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摄像头、录音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及上客、下客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接受乘客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的方式结算车费的,不按 (略) 统一样式的收款码,不接受乘客线上支付、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运营车辆车身破损、车内卫生状况差,影响车容车貌的。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运营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行驶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浏览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内容的。
  使用服务忌语的。
  违反规定在车身或车内乱贴各类广告的。
  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
  未按规定参加车辆回场检查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LED顶灯、空车灯不亮、有破损或字迹不清晰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的,加10分   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有*金不昧行为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个人获得省、市级荣誉的。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注: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为20分,每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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