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所属沭河公园摊位三年使用权转让项目
莒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所属沭河公园摊位三年使用权转让项目
单位:人民币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LSWZC* | 莒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所属沭河公园摊位三年使用权转让项目 | 90.20 万元/三年 | 90.20 万元/三年 | 2024年8月26日 至2024年8月30日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名 称 | 莒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
住 址 | 莒县银杏大道358号 | ||||
机构类型 | 事业法人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莒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所属沭河公园摊位三年 使用权转让项目 | |||
所在地 | (略) (略) 东首沭河公园 | ||||
标的明细 | 具体详情请见 (附件可下载) | ||||
标的简介 | 该标的坐落于 (略) (略) 东首沭河公园;该项目分为23个标的租赁,标的内容以实物为准。 | ||||
重大事项 披露 | 1、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在租房履约期间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管理要求及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无息退还; 2、原租户须在公告期间到蓝产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 3、该项目以现场实物为准,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莒县财政局 | |||
批准内容 | 同意莒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所属沭河公园摊位三年使用权转让项目不低于90.*元/三年的价格挂牌转让。 | ||||
产权评估及备案情况 | 中介机构 | 山东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06月24日 | ||||
评估结果 | 90.*元/三年 | ||||
备案单位 | 莒县财政局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90.*元/三年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该项目每标的单独租赁,不接受联合购买体受让; 2、该项目交易成功后,受让方不得对外转租;各摊位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和卫生标准,禁止使用煤气罐、明火烹饪等食品加工;禁止经营卡*车、沙滩车、淘气堡等危险性高的娱乐设施;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不得用于任何其他非法经营项目; 3、该项目1号和22号标的,报名时须提供养鸽防疫情况等相关资料; 4、该项目成功受让后,因政府政策、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受让方须无条件交回使用权,同时解除合同,转让方不负赔偿责任; 5、该项目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莒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权租赁合同》,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及费用; 6、出让方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以签订合同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自然人报名时须提供与报名标的经营相关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报名的还需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报名时须提供购买方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购买申请前一个月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大于租金价值); 4、同等条件下,原租赁户享有优先受让权,意向受让方为原租赁户报名时须提供与转让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 ||||
保证金 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具体详情请见附件 | ||||
交纳时间 | 保证金须于8月30日北京时间17时前缴纳至山东蓝色经 (略) 指定账户(户名:山东蓝色经 (略) ;开户行: (略) 日照分行;帐号:**)。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自动延期挂牌 | ||||
交易方式 | 网络报价 |
动态 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5个工作日 |
连续报价周期 | 90秒 | |
转让底价 | 90.*元/三年 | |
联系信息 | 联系单位 | 山东蓝色经 (略) |
联系人 | 房女士 | |
联系电话 | 0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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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LSWZC* | 莒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所属沭河公园摊位三年使用权转让项目 | 90.20 万元/三年 | 90.20 万元/三年 | 2024年8月26日 至2024年8月30日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名 称 | 莒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
住 址 | 莒县银杏大道358号 | ||||
机构类型 | 事业法人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莒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所属沭河公园摊位三年 使用权转让项目 | |||
所在地 | (略) (略) 东首沭河公园 | ||||
标的明细 | 具体详情请见 (附件可下载) | ||||
标的简介 | 该标的坐落于 (略) (略) 东首沭河公园;该项目分为23个标的租赁,标的内容以实物为准。 | ||||
重大事项 披露 | 1、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在租房履约期间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管理要求及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无息退还; 2、原租户须在公告期间到蓝产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 3、该项目以现场实物为准,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莒县财政局 | |||
批准内容 | 同意莒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所属沭河公园摊位三年使用权转让项目不低于90.*元/三年的价格挂牌转让。 | ||||
产权评估及备案情况 | 中介机构 | 山东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06月24日 | ||||
评估结果 | 90.*元/三年 | ||||
备案单位 | 莒县财政局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90.*元/三年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该项目每标的单独租赁,不接受联合购买体受让; 2、该项目交易成功后,受让方不得对外转租;各摊位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和卫生标准,禁止使用煤气罐、明火烹饪等食品加工;禁止经营卡*车、沙滩车、淘气堡等危险性高的娱乐设施;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不得用于任何其他非法经营项目; 3、该项目1号和22号标的,报名时须提供养鸽防疫情况等相关资料; 4、该项目成功受让后,因政府政策、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受让方须无条件交回使用权,同时解除合同,转让方不负赔偿责任; 5、该项目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莒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权租赁合同》,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及费用; 6、出让方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以签订合同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自然人报名时须提供与报名标的经营相关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报名的还需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报名时须提供购买方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购买申请前一个月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大于租金价值); 4、同等条件下,原租赁户享有优先受让权,意向受让方为原租赁户报名时须提供与转让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 ||||
保证金 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具体详情请见附件 | ||||
交纳时间 | 保证金须于8月30日北京时间17时前缴纳至山东蓝色经 (略) 指定账户(户名:山东蓝色经 (略) ;开户行: (略) 日照分行;帐号:**)。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自动延期挂牌 | ||||
交易方式 | 网络报价 |
动态 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5个工作日 |
连续报价周期 | 90秒 | |
转让底价 | 90.*元/三年 | |
联系信息 | 联系单位 | 山东蓝色经 (略) |
联系人 | 房女士 | |
联系电话 | 0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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