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宝路34号恒源大厦拍卖信息
南宝路34号恒源大厦拍卖信息
我司近期拟对《资产置换协议》项下权益— (略) (略) 34号恒源大厦拍卖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招商、拍卖。
拟处置标的资产情况:本次拟处置《资产置换协议》项下权益— (略) (略) 34号恒源大厦。该《资产置换协议》项下的恒源大 (略) (略) 34号,属海口的老城区,周边来往人流量较多,区域商业繁华, (略) 、学校、超市等公共配套设施场所较近,区域交通便捷,生活便利。该大厦建成时间约为1993年7月,设计为框架结构综合楼,大楼外墙为白色条形瓷砖,地下室为车库,大楼总高9层、第1层为商场(临街商铺),2-9层为办公与住宅,装有电梯但无法正常使用,大部分房屋属于闲置状态。有土地证(证号: (略) 国有(籍)字第Q1559号)及房产证(证号:房证字第*号),目前登记于开发商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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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买人受让合同权益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合同权益数额可能小于资产明细表中列明的合同权益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合同权益后,对该合同权益在2022年11月3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竞买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合同权益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资产置换协议》与《房屋转让合同》针对拟受让权益对应不动产的转让面积约定存在差异;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为物权期待权,实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 (略) 认可导致无法取得对拟受让权益对应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查封的情况;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购房尾款未付清的情形;
8.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在持有期间及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缴纳的情形;
9.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被他人占用的情况。
10.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房屋及土地)权证登记用途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用途不一致。
11.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交易完成后,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租金收益归属竞买人。
12.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如转让方在从前手受让拍卖标的时,已承诺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则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拍卖标的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该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该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权益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竞买人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资产置换协议和/或合同权益相关文件;下列人员不得参与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本次拍卖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拍卖标的的主体。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竞拍,详情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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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近期拟对《资产置换协议》项下权益— (略) (略) 34号恒源大厦拍卖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招商、拍卖。
拟处置标的资产情况:本次拟处置《资产置换协议》项下权益— (略) (略) 34号恒源大厦。该《资产置换协议》项下的恒源大 (略) (略) 34号,属海口的老城区,周边来往人流量较多,区域商业繁华, (略) 、学校、超市等公共配套设施场所较近,区域交通便捷,生活便利。该大厦建成时间约为1993年7月,设计为框架结构综合楼,大楼外墙为白色条形瓷砖,地下室为车库,大楼总高9层、第1层为商场(临街商铺),2-9层为办公与住宅,装有电梯但无法正常使用,大部分房屋属于闲置状态。有土地证(证号: (略) 国有(籍)字第Q1559号)及房产证(证号:房证字第*号),目前登记于开发商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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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买人受让合同权益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合同权益数额可能小于资产明细表中列明的合同权益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合同权益后,对该合同权益在2022年11月3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竞买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合同权益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资产置换协议》与《房屋转让合同》针对拟受让权益对应不动产的转让面积约定存在差异;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为物权期待权,实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 (略) 认可导致无法取得对拟受让权益对应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查封的情况;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购房尾款未付清的情形;
8.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在持有期间及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缴纳的情形;
9.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被他人占用的情况。
10.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房屋及土地)权证登记用途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用途不一致。
11.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交易完成后,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租金收益归属竞买人。
12.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如转让方在从前手受让拍卖标的时,已承诺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则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拍卖标的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该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该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权益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竞买人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资产置换协议和/或合同权益相关文件;下列人员不得参与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本次拍卖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拍卖标的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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