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定点传染病医院房屋及设备三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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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定点传染病医院房屋及设备三年租赁权

安吉县定点传染病医院房屋及设备三年租赁权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日 10:0:0   字体大小:

  • 挂牌时间:7月1日 截止挂牌时间:8月30日

    起拍价:577.*元/年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 湖州 (略) ,联系人: 杨恺之 ,联系电话: 0572-* 。
    2、请各意向方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特别事项约定”、“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租赁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 (略) 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意向方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偷税漏税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等)。
    4、意向方报名须满足以下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①医疗卫生行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②包含传染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现经营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50张核定床位证明。且成交后承租方必须用于医疗卫生用地。
    5、本项目为安吉县定点传染病医院房屋及设备三年租赁权,根据本项目评估报告显示,设备为核磁共振成像系统、彩超、检验科设备、CT、电子支气管镜、胃肠镜系统、呼吸机、病床等医疗设备,具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以出租方指定的现场现状为准,以上设备表述如有误差,不影响本次成交结果与成交价格。出租方及湖州产权不负责提供设备的原购置凭证、说明书等原始资料,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规格型号、质量、零部件缺损、能否正常使用等瑕疵担保责任。
    6、意向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该标的的地理位置、环境状况、新旧程度、结构好坏、质量状况、出租面积和存在相关风险,各意向方必须作实地了解查看,认真审看标的物。标的房产及设备的瑕疵和面积差异不影响本次出租的成交价,出租方和湖州产权不承担瑕疵(包括隐性瑕疵)和面积差异担保责任。
    7、该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30个自然日内,因承租方未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同时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即除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
    8、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 每 年支付一次,首 年 租金在挂牌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卫生局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账号: *3008)。
    9、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方如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如发生人员伤亡等事故的,承租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10、租赁期间,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基本修理及日常维护均由承租方负责(除出租方同意的结构大修外)。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害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和赔偿,如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承租方须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消防、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必须独自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2、承租方必须自行办好经营中所需的一切证照,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责任自负。租赁标的不得用于经营有污染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碍周边环境的项目。承租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对周边环境和房产及其附属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否则,承租方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3、承租方如需装修,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和物业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方可装修施工。
    14、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属于承租方,承租方有权予以搬离,搬离时不能损坏房屋,如有损坏应恢复原状;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内,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方应当赔偿承租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方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不予赔偿。
    15、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产生的直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履行。
    16、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设备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1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9、如遇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部门产业政策调整、项目引进、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其他强制规定、不可抗力等原因需收回房屋使用权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应立即无条件搬离。出租方无息退还已经支付但未到期的租金,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本项目涉及的转、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的必读文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21、标的看样联系人:钱先生,联系电话: *


安吉县定点传染病医院房屋及设备三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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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牌时间:7月1日 截止挂牌时间:8月30日

    起拍价:577.*元/年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 湖州 (略) ,联系人: 杨恺之 ,联系电话: 0572-* 。
    2、请各意向方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特别事项约定”、“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租赁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 (略) 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意向方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偷税漏税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等)。
    4、意向方报名须满足以下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①医疗卫生行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②包含传染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现经营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50张核定床位证明。且成交后承租方必须用于医疗卫生用地。
    5、本项目为安吉县定点传染病医院房屋及设备三年租赁权,根据本项目评估报告显示,设备为核磁共振成像系统、彩超、检验科设备、CT、电子支气管镜、胃肠镜系统、呼吸机、病床等医疗设备,具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以出租方指定的现场现状为准,以上设备表述如有误差,不影响本次成交结果与成交价格。出租方及湖州产权不负责提供设备的原购置凭证、说明书等原始资料,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规格型号、质量、零部件缺损、能否正常使用等瑕疵担保责任。
    6、意向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该标的的地理位置、环境状况、新旧程度、结构好坏、质量状况、出租面积和存在相关风险,各意向方必须作实地了解查看,认真审看标的物。标的房产及设备的瑕疵和面积差异不影响本次出租的成交价,出租方和湖州产权不承担瑕疵(包括隐性瑕疵)和面积差异担保责任。
    7、该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30个自然日内,因承租方未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同时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即除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
    8、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 每 年支付一次,首 年 租金在挂牌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卫生局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账号: *3008)。
    9、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方如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如发生人员伤亡等事故的,承租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10、租赁期间,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基本修理及日常维护均由承租方负责(除出租方同意的结构大修外)。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害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和赔偿,如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承租方须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消防、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必须独自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2、承租方必须自行办好经营中所需的一切证照,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责任自负。租赁标的不得用于经营有污染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碍周边环境的项目。承租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对周边环境和房产及其附属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否则,承租方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3、承租方如需装修,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和物业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方可装修施工。
    14、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属于承租方,承租方有权予以搬离,搬离时不能损坏房屋,如有损坏应恢复原状;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内,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方应当赔偿承租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方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不予赔偿。
    15、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产生的直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履行。
    16、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设备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1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9、如遇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部门产业政策调整、项目引进、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其他强制规定、不可抗力等原因需收回房屋使用权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应立即无条件搬离。出租方无息退还已经支付但未到期的租金,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本项目涉及的转、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的必读文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21、标的看样联系人:钱先生,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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