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方建国大酒店有限公司90.25%股权及24530万元债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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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方建国大酒店有限公司90.25%股权及24530万元债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G*SH*
项目名称 武汉东 (略) 90.25%股权及*万元债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信达 (略)
转让比例 90.25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8-27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本次转让标的为武汉东 (略) 90.25%股权及24,*元债权,合计转让底价为*万元,其中:标的企业90.25%股权(下称“标的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相关债权(截止2024年3月31日,标的债权数额为*万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24,*元,标的债权1的转让底价为14,*元,标的债权2的转让底价为9,*元。如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的竞价交易价款高于挂牌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标的股权的溢价; 披露事项1:根据已履行的《武 (略) 承债收购框架协议》约定,标的债权1,即转让方享有对标的企业14,*元债权,转让方可根据经营情况对其享有的前述债权进行部分豁免,豁免后仅要求标的企业偿还金额不超过5,*元(含)。转让方对该债权无豁免计划。本次标的股权转让为承债式转让,受让方参与本次股权受让,则代表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债权1并支付对应的债权转让价款,该项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4,*元(全部债权已均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列明)。 披露事项2:标的债权2,即转让方对标的企业股东借款9,*元为本次承债式股权转让的债权之一,即受让方参与本次标的股权受让,则代表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债权2并支付对应的债权转让对价。标的债权2的债权转让价款可分期支付,分期金额上限为9,*元,分期时限不超过一年。如选择分期支付,则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按照利率6%/年向转让方支付利息,期间可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转让价款及对应利息。特别说明事项:第一,标的债权2的抵押担保权益专属于转让方,其不随标的债权2一并转让,在标的债权2所有权转移至受让方后,转让方解除该抵押担保;第二,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及对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如有)前,标的债权2所有权不转移至受让方,即仍归转让方所有;第三,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标的债权2的年利率调整为6%,该债权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前的利息,由标的企业支付给转让方;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后的利息(下称“过渡期债权利息”),转让方同意标的企业可暂不支付,在受让方支付了标的股权及债权的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利息、违约金等)后,标的债权2及过渡期债权利息转让至受让方,即所有权转移至受让方;第四,受让方应为标的债权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向转让方提供同意连带责任担保的合法有效决议;第五,如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随时取消标的债权2本次转让交易,宣布标的债权2提前到期,并主张对标的债权2及相应担保措施的权益。 披露事项3:受让方须在标的股权转让后延续员工原有劳动合同(员工自愿离职除外),并应在受让标的股权后按转让方要求使用标的企业账面现金用于标的企业员工相关历史问题解决等各类事项,总金额不高于*元。如受让后因受让方原因未使用该款项用于涉及员工历史问题解决等各类事项,则受让后员工因本次标的股权转让及转让方持有期间相关历史问题发生的劳动纠纷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如解决员工历史问题的金额超出*元,超出部分由标的企业与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下,在披露公告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268.*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披露公告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披露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非标的企业股东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与转让方在受让方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已将产权交易合同提供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用于备查,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协议条款。 3、本项目受让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1)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支付方式的,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每笔交易价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方指定账户。 (2)如采用分期付款支付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首期付款包含标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款及部分标的债权交易价款,含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转让标的成交金额减去分期付款金额(分期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元),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保全手续,并按年利率6%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受让方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起一年内向转让方付清本息。转让方在收到首期款后,办理标的股权过户及标的债权1所有权交割,标的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后,标的股权的股东权益及义务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在付清全部转让款项及分期付款利息(如有)、其他应付款前,标的债权2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且转让方将不进行标的债权2所有权交割手续。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如我方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我方同意,
项目编号 G*SH*
项目名称 武汉东 (略) 90.25%股权及*万元债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信达 (略)
转让比例 90.25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8-27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本次转让标的为武汉东 (略) 90.25%股权及24,*元债权,合计转让底价为*万元,其中:标的企业90.25%股权(下称“标的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相关债权(截止2024年3月31日,标的债权数额为*万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24,*元,标的债权1的转让底价为14,*元,标的债权2的转让底价为9,*元。如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的竞价交易价款高于挂牌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标的股权的溢价; 披露事项1:根据已履行的《武 (略) 承债收购框架协议》约定,标的债权1,即转让方享有对标的企业14,*元债权,转让方可根据经营情况对其享有的前述债权进行部分豁免,豁免后仅要求标的企业偿还金额不超过5,*元(含)。转让方对该债权无豁免计划。本次标的股权转让为承债式转让,受让方参与本次股权受让,则代表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债权1并支付对应的债权转让价款,该项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4,*元(全部债权已均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列明)。 披露事项2:标的债权2,即转让方对标的企业股东借款9,*元为本次承债式股权转让的债权之一,即受让方参与本次标的股权受让,则代表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债权2并支付对应的债权转让对价。标的债权2的债权转让价款可分期支付,分期金额上限为9,*元,分期时限不超过一年。如选择分期支付,则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按照利率6%/年向转让方支付利息,期间可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转让价款及对应利息。特别说明事项:第一,标的债权2的抵押担保权益专属于转让方,其不随标的债权2一并转让,在标的债权2所有权转移至受让方后,转让方解除该抵押担保;第二,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及对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如有)前,标的债权2所有权不转移至受让方,即仍归转让方所有;第三,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标的债权2的年利率调整为6%,该债权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前的利息,由标的企业支付给转让方;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后的利息(下称“过渡期债权利息”),转让方同意标的企业可暂不支付,在受让方支付了标的股权及债权的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利息、违约金等)后,标的债权2及过渡期债权利息转让至受让方,即所有权转移至受让方;第四,受让方应为标的债权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向转让方提供同意连带责任担保的合法有效决议;第五,如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随时取消标的债权2本次转让交易,宣布标的债权2提前到期,并主张对标的债权2及相应担保措施的权益。 披露事项3:受让方须在标的股权转让后延续员工原有劳动合同(员工自愿离职除外),并应在受让标的股权后按转让方要求使用标的企业账面现金用于标的企业员工相关历史问题解决等各类事项,总金额不高于*元。如受让后因受让方原因未使用该款项用于涉及员工历史问题解决等各类事项,则受让后员工因本次标的股权转让及转让方持有期间相关历史问题发生的劳动纠纷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如解决员工历史问题的金额超出*元,超出部分由标的企业与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下,在披露公告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268.*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披露公告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披露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非标的企业股东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与转让方在受让方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已将产权交易合同提供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用于备查,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协议条款。 3、本项目受让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1)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支付方式的,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每笔交易价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方指定账户。 (2)如采用分期付款支付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首期付款包含标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款及部分标的债权交易价款,含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转让标的成交金额减去分期付款金额(分期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元),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保全手续,并按年利率6%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受让方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起一年内向转让方付清本息。转让方在收到首期款后,办理标的股权过户及标的债权1所有权交割,标的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后,标的股权的股东权益及义务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在付清全部转让款项及分期付款利息(如有)、其他应付款前,标的债权2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且转让方将不进行标的债权2所有权交割手续。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如我方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我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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