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屋转让
回迁安置房屋转让
拜泉县回迁安置房屋转让公告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于亚文是黑龙江恒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049,现为坐落于星火街3委21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8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张臣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于亚文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刘力群是黑龙江恒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420,现为坐落于星火街3委19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2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刘庆三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刘力群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淑艳是黑龙江恒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428,现为坐落于星火街3委19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9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杜洪伟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淑艳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继财是黑龙江宝泉房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818,现为坐落于群英街1委2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9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张汉德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继财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蔡英辉是齐齐哈尔东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327,现为坐落于群英街3委24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7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张忠平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蔡英辉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黄金生是齐齐哈尔东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533,现为坐落于群英街3委24组、群英街3委24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5平方米、建筑面积38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黄汝祥、黄汝祥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黄金生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海元是拜泉县文波房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213,现为坐落于育新街3委38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34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孟德新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海元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广辉是黑龙江省上东新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534,现为坐落星火街3委32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1.68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闫久德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广辉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广涛是黑龙江省上东新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511,现为坐落星火街5委22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5.14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雷占文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广涛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广雨是黑龙江省上东新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516,现为坐落星火街5委32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0.6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李云龙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广雨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白洋 孙淑英是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513,*52X现为坐落红卫街4委20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4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张长河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白洋 孙淑英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9月14日之前)将书面异议材料送至南八政务大厅拜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拜泉县回迁安置房屋转让公告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于亚文是黑龙江恒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049,现为坐落于星火街3委21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8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张臣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于亚文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刘力群是黑龙江恒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420,现为坐落于星火街3委19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2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刘庆三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刘力群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淑艳是黑龙江恒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428,现为坐落于星火街3委19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9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杜洪伟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淑艳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继财是黑龙江宝泉房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818,现为坐落于群英街1委2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9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张汉德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继财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蔡英辉是齐齐哈尔东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327,现为坐落于群英街3委24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7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张忠平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蔡英辉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黄金生是齐齐哈尔东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533,现为坐落于群英街3委24组、群英街3委24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5平方米、建筑面积38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黄汝祥、黄汝祥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黄金生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海元是拜泉县文波房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213,现为坐落于育新街3委38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34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孟德新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海元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广辉是黑龙江省上东新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534,现为坐落星火街3委32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1.68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闫久德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广辉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广涛是黑龙江省上东新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511,现为坐落星火街5委22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5.14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雷占文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广涛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李广雨是黑龙江省上东新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516,现为坐落星火街5委32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0.6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李云龙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李广雨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白洋 孙淑英是 (略) 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513,*52X现为坐落红卫街4委20组房屋的受让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4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张长河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白洋 孙淑英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9月14日之前)将书面异议材料送至南八政务大厅拜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