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矿物油一批
废矿物油一批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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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废矿物油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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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评估机构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已报废,如果再次利用,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2、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为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标的资产总预估重量约30吨,包含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油桶,现场移交时废油桶一并过磅称重计算,重量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保证,若数据存在偏差,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标的资产挂牌价为单价,单价3200元/吨(含税),如本项目在竞价过程中产生溢价,则为每吨单价溢价,总成交价款按交易双方现场移交时实际过磅重量计算。(成交金额=每吨单价×实际过磅吨数)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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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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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八所 (略) 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郭祎民 | 成立日期 | 2001-12-31 | |||||||||
注册资本 | 47,*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3U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肥料生产;肥料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化肥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热力生产和供应(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处置策略:海油富岛CZPC*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43E | |||||||||
批准单位 | 中海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6-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处置策略:海油富岛CZPC*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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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1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信息披露期满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已充分考虑办理转运等各项手续期间各项成本的 (略) 场行情波动,充分认识到各项风险,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认识及考虑到各项风险。 (5)受让方负责本标的资产(危险废物)备案、提货、运输、转移等所有手续的办理,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所有费用。运输车辆自出转让方大门后,其运输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在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标的资产的转移处置工作,若无法完成,则按照成交金额的50%进行处罚。 (7)受让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进行处置。在标的资产转移、处置完成后,受让方须提供标的资产的处置报告、处置过程照片或视频给转让方。 (8)受让方承诺具备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委托运输的,提供与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委托合同),跨省办理相关许可。 (9)受让方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否则按违约处理: a.受让方被中国 (略) 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及以上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满但在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档案状态”为“采购冻结”、“业务状态”为“冻结”的,或被中国 (略) 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进入调查程序的; b.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c.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d.在近三年内竞买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5、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4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返还。 6、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按转让方要求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现场踏勘管理要求),现场踏勘须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预约(踏勘联系人:郭先生;联系电话:*)。踏勘后须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现场看样确认函》(在标的资产踏勘现场领取,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等材料一并提交。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资产受让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资产转移、备案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的受让方,需要慎重考虑跨省转移审批的可实施性及审批时效。 8、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支付。 9、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涵盖危险废物类别HW08代码900-249-08。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8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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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废矿物油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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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评估机构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已报废,如果再次利用,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2、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为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标的资产总预估重量约30吨,包含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油桶,现场移交时废油桶一并过磅称重计算,重量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保证,若数据存在偏差,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标的资产挂牌价为单价,单价3200元/吨(含税),如本项目在竞价过程中产生溢价,则为每吨单价溢价,总成交价款按交易双方现场移交时实际过磅重量计算。(成交金额=每吨单价×实际过磅吨数)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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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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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八所 (略) 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郭祎民 | 成立日期 | 2001-12-31 | |||||||||
注册资本 | 47,*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3U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肥料生产;肥料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化肥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热力生产和供应(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处置策略:海油富岛CZPC*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43E | |||||||||
批准单位 | 中海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6-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处置策略:海油富岛CZPC*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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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1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信息披露期满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已充分考虑办理转运等各项手续期间各项成本的 (略) 场行情波动,充分认识到各项风险,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认识及考虑到各项风险。 (5)受让方负责本标的资产(危险废物)备案、提货、运输、转移等所有手续的办理,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所有费用。运输车辆自出转让方大门后,其运输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在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标的资产的转移处置工作,若无法完成,则按照成交金额的50%进行处罚。 (7)受让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进行处置。在标的资产转移、处置完成后,受让方须提供标的资产的处置报告、处置过程照片或视频给转让方。 (8)受让方承诺具备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委托运输的,提供与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委托合同),跨省办理相关许可。 (9)受让方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否则按违约处理: a.受让方被中国 (略) 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及以上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满但在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档案状态”为“采购冻结”、“业务状态”为“冻结”的,或被中国 (略) 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进入调查程序的; b.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c.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d.在近三年内竞买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5、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4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返还。 6、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按转让方要求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现场踏勘管理要求),现场踏勘须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预约(踏勘联系人:郭先生;联系电话:*)。踏勘后须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现场看样确认函》(在标的资产踏勘现场领取,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等材料一并提交。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资产受让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资产转移、备案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的受让方,需要慎重考虑跨省转移审批的可实施性及审批时效。 8、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支付。 9、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涵盖危险废物类别HW08代码900-249-08。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8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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