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南津京公路西侧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及58项设备
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南津京公路西侧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及58项设备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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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南津京公路西侧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及58项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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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武清区 | |||||||
评估机构 | 云估中盛(天津)房地产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12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19 | |||||||||
评估值(万元) | 2756.52 | 账面价值(万元) | 2456.47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3、房屋建筑明细表中第10项至18项为非证载建筑物,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非证载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企业申报,本次评估是在假设建筑面积真实准确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企业申报的非证载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则需重新聘请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4、根据天津 (略) 《 (略) 武 (略) 民事裁定书》(2014武民破字第11-3号)2016年1月19日),评估对象为天津 (略) 已拍卖取得,已交齐竞买款项。本次评估未取得评估对象原始采购、建设相关合同协议及付款凭证等资料,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5、标的房产证载建筑物共14处,建筑面积共计5416.78平方米。经现场查勘,证载建筑物共计9处,建筑面积共计5196.75平方米;其余5处均灭失,建筑面积220.03平方米。 |
建筑面积(m2) | 5416.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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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涉及建筑物18项;构筑物及附属设施6项;机器设备24项;电子设备34项,及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见《资产明细表》 | |||||||||
附件 |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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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武清开发区畅源道国际企业社区E7号楼203室 | ||||||||||
经济类型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邓桂芳 | 成立日期 | 2003-08-19 | |||||||||
注册资本 | 10,*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5XD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园区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交通设施维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 (略) 容管理;游览景区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标准化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环保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办公用品销售;咨询策划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停车场服务; (略) 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燃气经营;供暖服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武清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武清区国有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76C | |||||||||
批准单位 | (略) 武清区人民政府 | 批准日期 | 2024-08-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武清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23次)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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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25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签署《现场勘查确认函》。(看房联系人:刘艳鹏 ,联系电话:*。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3、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勘查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地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地产。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未在《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0、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1、本项目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 (略) 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2、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8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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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南津京公路西侧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及58项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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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武清区 | |||||||
评估机构 | 云估中盛(天津)房地产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12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19 | |||||||||
评估值(万元) | 2756.52 | 账面价值(万元) | 2456.47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3、房屋建筑明细表中第10项至18项为非证载建筑物,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非证载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企业申报,本次评估是在假设建筑面积真实准确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企业申报的非证载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则需重新聘请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4、根据天津 (略) 《 (略) 武 (略) 民事裁定书》(2014武民破字第11-3号)2016年1月19日),评估对象为天津 (略) 已拍卖取得,已交齐竞买款项。本次评估未取得评估对象原始采购、建设相关合同协议及付款凭证等资料,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5、标的房产证载建筑物共14处,建筑面积共计5416.78平方米。经现场查勘,证载建筑物共计9处,建筑面积共计5196.75平方米;其余5处均灭失,建筑面积220.03平方米。 |
建筑面积(m2) | 5416.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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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涉及建筑物18项;构筑物及附属设施6项;机器设备24项;电子设备34项,及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见《资产明细表》 | |||||||||
附件 |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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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武清开发区畅源道国际企业社区E7号楼203室 | ||||||||||
经济类型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邓桂芳 | 成立日期 | 2003-08-19 | |||||||||
注册资本 | 10,*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5XD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园区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交通设施维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 (略) 容管理;游览景区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标准化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环保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办公用品销售;咨询策划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停车场服务; (略) 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燃气经营;供暖服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武清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武清区国有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76C | |||||||||
批准单位 | (略) 武清区人民政府 | 批准日期 | 2024-08-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武清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23次)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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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25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签署《现场勘查确认函》。(看房联系人:刘艳鹏 ,联系电话:*。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3、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勘查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地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地产。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未在《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0、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1、本项目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 (略) 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2、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8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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