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港路17-8-4号、花港路17-8-5号、花港路17-11号2层商业房产整体出租
花港路17-8-4号、花港路17-8-5号、花港路17-11号2层商业房产整体出租
编号:*FA* | ||
(略) (略) 受南京 (略) 委托,就其出租 (略) 17-8-4号、 (略) 17-8-5号、 (略) 17-11号2层商业房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1. 项目概述 | ||
1.1 出租方: 南京 (略) | ||
1.2 标的名称: (略) 17-8-4号、 (略) 17-8-5号、 (略) 17-11号2层商业房产 | ||
1.3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南京安居 (略) 《2024年第37次党委会会议纪要》(宁安建会〔2024〕37号) | ||
1.4 挂牌起止日期: | 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10日 | |
1.5 接受报名时间: 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
1.6 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 ||
2.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
2.1 坐落位置: (略) 栖 (略) 17-8-4号(自编号)、 (略) 17-8-5号(自编号)、 (略) 17-11号(自编号)2层 | ||
2.2 有无房产证: 无 | ||
2.3 建筑面积(㎡): 2032.43(以实际可租赁面积为准) | ||
2.4 建筑年代: 2013年 | ||
2.5 出租用途: 商业 | ||
2.6 附属设施: 水电预留接口,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安装水、电表,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以房屋现状交付 | ||
2.7 其他说明: | ||
(1)装修程度:简装,以房屋现状交付 (2)目前租赁状态:空置 (3)本次招租标的整体出租,不拆分。 | ||
3. 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 ||
3.1 租金价格(万元/年): 91.4300 | ||
3.2 租期(月): 96个月 (首年含6个月免租期,其中第一年第一期和第二期租金免除3个月租金) | ||
3.3 租金支付期限方式: 半年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从第二期租金起,每期租金提前10日支付)。 | ||
3.4 租赁押金(万元): 3个月成交租金 | ||
4. 对承租方的要求: |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意向承租方承租本项目后须自营,不得经营存在严重污染、噪音或安全隐患问题的业态,不得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危化品等业态,未取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手续不得经营汽车修理、维护业态。沿街商业距离住宅楼栋最近距离不满足政府相关规定时,不得经营重油烟餐饮业态。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信用中国”平台无不良记录、在“中国执行 (略) ”未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近2年(含2年,截至公告发布当日)未有恶意拖欠出租方租金行为、未与出租方发生过诉讼案件。 (4)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更改该标的出租业态,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须守法经营,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法令的经营业态禁止进入,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5)意向承租方登记时须提供经签字盖章的《承诺函》(详见附件)。 (6)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 ||
5. 其他要求: | ||
(1)租金递增方式:前3年不变,第4年、第5年、第6年在第3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7年、第8年在第6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逾期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没收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租赁区域内现有的装修进行拆除和改造,但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改造装修的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书面提交出租方审核备案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办理消防、环保等报批手续,使其符合合规经营要求。本标的承租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结构加固、拆除、装修、改造、维修、行政报批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租赁房产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 ||
6. 交易保证金 | ||
6.1 保证金数额:意向承租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27.*元。 | ||
6.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 ||
(1)经出租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租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 (略) (略) (略) 获取缴纳码,凭缴纳 (略) (略) 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
6.3 保证金处置: | ||
(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转抵租赁押金和部分首期租金,首期租金不足部分须另行补足;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 (略) 全额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出租方同时承诺,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租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易中心付清租金、租赁押金、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7.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 ||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承租方登记表; (2)意向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在线调用的不需提供);意向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 (3)承诺函(详见附件) 意向承租方须在登记期限 (略) (略) ,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 ||
8. 其他说明 | ||
(1)出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房产拥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2)关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的内容为准; (3)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交付,本中心向意向承租方提供的基本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出租标的有本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本中心对出租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4)交易双方须在被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计费金额为成交总租金); (5)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略) 联系人联系。 | ||
9. 联系方式 | ||
出租方: 南京 (略) | ||
地 址: (略) 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6号4号楼4楼 | ||
联 系 人: 朱先生(现场咨询)、桂女士(报名咨询) | ||
电 话: *、025-* | ||
(略) (略) : | ||
地 址: (略) 建邺 (略) 265号B区2210室、2222室 | ||
邮 编: * | ||
联 系 人: 宗先生 | ||
电 话: 025-* | ||
10. 接受投诉的单位和电话 | ||
单位:南京安居 (略) | ||
联系人:李先生 | ||
电话:025-* | ||
附件 | ||
编号:*FA* | ||
(略) (略) 受南京 (略) 委托,就其出租 (略) 17-8-4号、 (略) 17-8-5号、 (略) 17-11号2层商业房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1. 项目概述 | ||
1.1 出租方: 南京 (略) | ||
1.2 标的名称: (略) 17-8-4号、 (略) 17-8-5号、 (略) 17-11号2层商业房产 | ||
1.3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南京安居 (略) 《2024年第37次党委会会议纪要》(宁安建会〔2024〕37号) | ||
1.4 挂牌起止日期: | 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10日 | |
1.5 接受报名时间: 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
1.6 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 ||
2.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
2.1 坐落位置: (略) 栖 (略) 17-8-4号(自编号)、 (略) 17-8-5号(自编号)、 (略) 17-11号(自编号)2层 | ||
2.2 有无房产证: 无 | ||
2.3 建筑面积(㎡): 2032.43(以实际可租赁面积为准) | ||
2.4 建筑年代: 2013年 | ||
2.5 出租用途: 商业 | ||
2.6 附属设施: 水电预留接口,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安装水、电表,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以房屋现状交付 | ||
2.7 其他说明: | ||
(1)装修程度:简装,以房屋现状交付 (2)目前租赁状态:空置 (3)本次招租标的整体出租,不拆分。 | ||
3. 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 ||
3.1 租金价格(万元/年): 91.4300 | ||
3.2 租期(月): 96个月 (首年含6个月免租期,其中第一年第一期和第二期租金免除3个月租金) | ||
3.3 租金支付期限方式: 半年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从第二期租金起,每期租金提前10日支付)。 | ||
3.4 租赁押金(万元): 3个月成交租金 | ||
4. 对承租方的要求: |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意向承租方承租本项目后须自营,不得经营存在严重污染、噪音或安全隐患问题的业态,不得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危化品等业态,未取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手续不得经营汽车修理、维护业态。沿街商业距离住宅楼栋最近距离不满足政府相关规定时,不得经营重油烟餐饮业态。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信用中国”平台无不良记录、在“中国执行 (略) ”未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近2年(含2年,截至公告发布当日)未有恶意拖欠出租方租金行为、未与出租方发生过诉讼案件。 (4)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更改该标的出租业态,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须守法经营,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法令的经营业态禁止进入,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5)意向承租方登记时须提供经签字盖章的《承诺函》(详见附件)。 (6)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 ||
5. 其他要求: | ||
(1)租金递增方式:前3年不变,第4年、第5年、第6年在第3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7年、第8年在第6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逾期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没收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租赁区域内现有的装修进行拆除和改造,但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改造装修的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书面提交出租方审核备案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办理消防、环保等报批手续,使其符合合规经营要求。本标的承租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结构加固、拆除、装修、改造、维修、行政报批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租赁房产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 ||
6. 交易保证金 | ||
6.1 保证金数额:意向承租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27.*元。 | ||
6.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 ||
(1)经出租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租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 (略) (略) (略) 获取缴纳码,凭缴纳 (略) (略) 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
6.3 保证金处置: | ||
(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转抵租赁押金和部分首期租金,首期租金不足部分须另行补足;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 (略) 全额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出租方同时承诺,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租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易中心付清租金、租赁押金、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7.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 ||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承租方登记表; (2)意向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在线调用的不需提供);意向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 (3)承诺函(详见附件) 意向承租方须在登记期限 (略) (略) ,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 ||
8. 其他说明 | ||
(1)出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房产拥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2)关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的内容为准; (3)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交付,本中心向意向承租方提供的基本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出租标的有本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本中心对出租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4)交易双方须在被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计费金额为成交总租金); (5)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略) 联系人联系。 | ||
9. 联系方式 | ||
出租方: 南京 (略) | ||
地 址: (略) 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6号4号楼4楼 | ||
联 系 人: 朱先生(现场咨询)、桂女士(报名咨询) | ||
电 话: *、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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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略) 建邺 (略) 265号B区2210室、2222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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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宗先生 | ||
电 话: 025-* | ||
10. 接受投诉的单位和电话 | ||
单位:南京安居 (略) | ||
联系人:李先生 | ||
电话: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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