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79号煤炭公司第1层7号邻建设银行自西向东第6间一间商业门面3年租赁经营权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79号煤炭公司第1层7号邻建设银行自西向东第6间一间商业门面3年租赁经营权
标的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79号煤炭公司第1层7号(邻建设银行自西向东第6间)一间商业门面3年租赁经营权
标的状态:None
标的展示时间:None-None
标的展示地点: (略) 冷水 (略)
联系人:文银芳
联系人电话:*
重要信息披露:
一、标的内容
序号 | 标的名称 | 位置 | 建筑 面积 (米2) | 第一年 年租金 起拍价 (万元) | 累计 年租金 起拍价 (万元) | 出租年限 | 保证金(万元) |
1 | (略) 冷水 (略) 79号 原煤炭公司第1层7号 (邻建设银行自西向东第6间) 一间商业门面 3年租赁经营权 | (略) | 约 35米2 | 5.796 | 17.388 | 3 | 3 |
备注:标的的年租金不递增。 |
一、
二、标的简介:
祁阳一中教工公寓一楼5间门面5年租赁经营权,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年、㎡
说明:本次拍租均为现状拍租,中标人需自行清场接管标的,标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租赁优先权。
二、租赁要求
1.不得从事经营易燃易爆、农药、化肥等危险品化学品;
2.不得从事经营刺激性气味浓烈和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商品;
3.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从事有扰民的五金加工,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项目。
三、租期及租金增长方式
标的的租赁期限均为3年,既从2024年 月 日至2027年 月 日。标的的年租金不递增。(详见《租赁合同》)
四、标的移交
标的以现状形式自行移交,标的均无免租装修期。
标的拍租成交后,承租人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并签订租赁合同,由委托方确认款项到账后五日内将标的移交给承租人。
标的移交后,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场和接管标的,委托人和拍租人不负责标的清场等各项事宜,关于标的移交后的清场、接管等所有事项,概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标的移交后的维修、管理等相关所有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
五、其他说明
1.佣金、交易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1)佣金:本次拍租标的承租人须按拍租标的(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的5% (略) 支付拍租佣金,须于成交之日起三日 (略) 账户, (略) 办理支付完佣金、交易服务费、租金、租赁押金后 (略) 退还竞租保证金相关手续。
(2)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文件规定缴纳(如果成交金额83.*元以下的,按永发改函【2024】3号文件意见,继续执行永发改函【2019】152号文件标准:委托人和买受人各承担交易服务费的一半。承租人须于成交当 (略) (略) 。
2.押金、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1)租赁押金。拍租成功后,标的的承租人需缴纳租赁押金为成交价(第一年年租金)的50%。租赁合同期满,若承租人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委托方如数退还(不计息)。
(2)承租方每年的租金一次性交清。即承租人须自竞租成功之日起三日内按标的年租金成交价一次性交清标的第一年的年租金至委托人账户,2025 年 月 日前交清第2年的租金,以此类推。如租金没有按时足额交清,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押金充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以上款项须于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付至委托人账户(户名: (略) 城发 (略) ;账号:5937 7006 0759;开户行:中 (略) (略) 支行)。
3.其它租赁条件
(1)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严格按照标的租赁物所在地物业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职责,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按照标的租赁物所在地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租人自行办理水、电等开户并承担全部费用。
(2)标的承租人须自竞租成功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并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若委托方继续对外招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3)租赁期内该标的的水电费、房屋增建和维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花卉树木等安装、管理、维修、保养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如果因承租方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赔偿。
(4)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和新建大型建筑物,不得擅自增添和拆除相关设施,如有必要,需报委托人同意及按程序报建后,方可进行。
(5)租赁期内,承租方因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债务,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无关。
(6)租赁合同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后,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将该标的(含承租方建设、安装的房屋、固定装修装饰和固定设施设备等)及其附属区域保证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人。
(7)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等国家政策原因,视作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委托人可对标的进行融资、贷款抵押,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9)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代理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0)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读并知晓《交易须知》、《拍卖规则》,并遵守所有条款,否则出租方可单方面终止资产租赁合同,收回本次租赁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
1.不得从事经营易燃易爆、农药、化肥等危险品化学品;
2.不得从事经营刺激性气味浓烈和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商品;
3.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从事有扰民的五金加工,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项目。
标的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79号煤炭公司第1层7号(邻建设银行自西向东第6间)一间商业门面3年租赁经营权
标的状态:None
标的展示时间:None-None
标的展示地点: (略) 冷水 (略)
联系人:文银芳
联系人电话:*
重要信息披露:
一、标的内容
序号 | 标的名称 | 位置 | 建筑 面积 (米2) | 第一年 年租金 起拍价 (万元) | 累计 年租金 起拍价 (万元) | 出租年限 | 保证金(万元) |
1 | (略) 冷水 (略) 79号 原煤炭公司第1层7号 (邻建设银行自西向东第6间) 一间商业门面 3年租赁经营权 | (略) | 约 35米2 | 5.796 | 17.388 | 3 | 3 |
备注:标的的年租金不递增。 |
一、
二、标的简介:
祁阳一中教工公寓一楼5间门面5年租赁经营权,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年、㎡
说明:本次拍租均为现状拍租,中标人需自行清场接管标的,标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租赁优先权。
二、租赁要求
1.不得从事经营易燃易爆、农药、化肥等危险品化学品;
2.不得从事经营刺激性气味浓烈和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商品;
3.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从事有扰民的五金加工,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项目。
三、租期及租金增长方式
标的的租赁期限均为3年,既从2024年 月 日至2027年 月 日。标的的年租金不递增。(详见《租赁合同》)
四、标的移交
标的以现状形式自行移交,标的均无免租装修期。
标的拍租成交后,承租人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并签订租赁合同,由委托方确认款项到账后五日内将标的移交给承租人。
标的移交后,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场和接管标的,委托人和拍租人不负责标的清场等各项事宜,关于标的移交后的清场、接管等所有事项,概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标的移交后的维修、管理等相关所有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
五、其他说明
1.佣金、交易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1)佣金:本次拍租标的承租人须按拍租标的(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的5% (略) 支付拍租佣金,须于成交之日起三日 (略) 账户, (略) 办理支付完佣金、交易服务费、租金、租赁押金后 (略) 退还竞租保证金相关手续。
(2)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文件规定缴纳(如果成交金额83.*元以下的,按永发改函【2024】3号文件意见,继续执行永发改函【2019】152号文件标准:委托人和买受人各承担交易服务费的一半。承租人须于成交当 (略) (略) 。
2.押金、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1)租赁押金。拍租成功后,标的的承租人需缴纳租赁押金为成交价(第一年年租金)的50%。租赁合同期满,若承租人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委托方如数退还(不计息)。
(2)承租方每年的租金一次性交清。即承租人须自竞租成功之日起三日内按标的年租金成交价一次性交清标的第一年的年租金至委托人账户,2025 年 月 日前交清第2年的租金,以此类推。如租金没有按时足额交清,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押金充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以上款项须于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付至委托人账户(户名: (略) 城发 (略) ;账号:5937 7006 0759;开户行:中 (略) (略) 支行)。
3.其它租赁条件
(1)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严格按照标的租赁物所在地物业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职责,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按照标的租赁物所在地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租人自行办理水、电等开户并承担全部费用。
(2)标的承租人须自竞租成功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并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若委托方继续对外招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3)租赁期内该标的的水电费、房屋增建和维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花卉树木等安装、管理、维修、保养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如果因承租方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赔偿。
(4)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和新建大型建筑物,不得擅自增添和拆除相关设施,如有必要,需报委托人同意及按程序报建后,方可进行。
(5)租赁期内,承租方因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债务,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无关。
(6)租赁合同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后,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将该标的(含承租方建设、安装的房屋、固定装修装饰和固定设施设备等)及其附属区域保证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人。
(7)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等国家政策原因,视作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委托人可对标的进行融资、贷款抵押,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9)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代理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0)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读并知晓《交易须知》、《拍卖规则》,并遵守所有条款,否则出租方可单方面终止资产租赁合同,收回本次租赁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
1.不得从事经营易燃易爆、农药、化肥等危险品化学品;
2.不得从事经营刺激性气味浓烈和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商品;
3.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从事有扰民的五金加工,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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