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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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滨城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相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进 (略) (略) 场环境,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乘客、从业者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价格调整内容

(一)起步价调整为8元/3公里,每公里运价调整为*/公里。

(二)晚间(21点至次日5点)起步价调整为*/3公里,每公里运价调整为*/公里。

(三)取消燃料附加费。

(四)空驶费调整为单程载客在6公里(含)至2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50%空驶费;20公里以上-5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75%空驶费;50公里以上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100%空驶费。

(五)计费里程调整为行驶100米为计算单位。

二、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自2024年9月5日起执行,相关车辆要于2024年9月25日前分批次有序完成计价器中客运价格调整程序更新,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客运价格并存,即完成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车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暂未完成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车辆按原价格规定执行。滨价发〔2011〕104号文件2024年9月25日废止。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计价器校核、车辆安全检测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切实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到明码标价,不得表外加价;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主动向乘客提供专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附件: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标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标准

一、运价标准

(一)起步公里数

巡游出租汽车起步公里为3公里,不足3公里的按起步公里收费,超过起步公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二)起步价及车公里运价

巡游出租汽车起步价为8元/3公里,每公里运价为*/公里。

(三)晚间价格标准

晚间21点至次日5点期间,起步价为*/3公里,每公里运价为*/公里。

(四)空驶费

巡游出租汽车单程载客在6公里(含)至2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50%空驶费;20公里以上-5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75%空驶费;50公里以上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100%空驶费。往返载客不得收取空驶费。

(五)等候费

巡游出租汽车在载客过程中,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累计时长5分钟及以内不收费;累计时长超过5分钟的,以5分钟为等候费计价时段,每5分钟收取1公里车运价。

遇到交通拥堵时,乘客可根据情况选择下车(禁止车辆停靠或 (略) 段除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

(六)其他相关规定

1.巡游出租汽车以行驶1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不足100米按照100米计算收费。

2.巡游出租汽车在载客过程中, (略) 、桥(含渡口、隧道等)的,由乘 (略) 、过桥费用;进出车站、机场停车场候车区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承担(双方约定除外)。

3.车辆因加油、故障、修理、保养等产生的里程和时间,不得向乘客收取费用。

4.不得向乘客收取行包费。

二、计日包车费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车主为乘客提供包车服务时,应与乘客协商约定运价和相关服务内容,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价格一致。

滨城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相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进 (略) (略) 场环境,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乘客、从业者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价格调整内容

(一)起步价调整为8元/3公里,每公里运价调整为*/公里。

(二)晚间(21点至次日5点)起步价调整为*/3公里,每公里运价调整为*/公里。

(三)取消燃料附加费。

(四)空驶费调整为单程载客在6公里(含)至2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50%空驶费;20公里以上-5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75%空驶费;50公里以上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100%空驶费。

(五)计费里程调整为行驶100米为计算单位。

二、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自2024年9月5日起执行,相关车辆要于2024年9月25日前分批次有序完成计价器中客运价格调整程序更新,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客运价格并存,即完成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车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暂未完成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车辆按原价格规定执行。滨价发〔2011〕104号文件2024年9月25日废止。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计价器校核、车辆安全检测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切实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到明码标价,不得表外加价;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主动向乘客提供专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附件: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标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标准

一、运价标准

(一)起步公里数

巡游出租汽车起步公里为3公里,不足3公里的按起步公里收费,超过起步公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二)起步价及车公里运价

巡游出租汽车起步价为8元/3公里,每公里运价为*/公里。

(三)晚间价格标准

晚间21点至次日5点期间,起步价为*/3公里,每公里运价为*/公里。

(四)空驶费

巡游出租汽车单程载客在6公里(含)至2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50%空驶费;20公里以上-5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75%空驶费;50公里以上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100%空驶费。往返载客不得收取空驶费。

(五)等候费

巡游出租汽车在载客过程中,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累计时长5分钟及以内不收费;累计时长超过5分钟的,以5分钟为等候费计价时段,每5分钟收取1公里车运价。

遇到交通拥堵时,乘客可根据情况选择下车(禁止车辆停靠或 (略) 段除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

(六)其他相关规定

1.巡游出租汽车以行驶1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不足100米按照100米计算收费。

2.巡游出租汽车在载客过程中, (略) 、桥(含渡口、隧道等)的,由乘 (略) 、过桥费用;进出车站、机场停车场候车区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承担(双方约定除外)。

3.车辆因加油、故障、修理、保养等产生的里程和时间,不得向乘客收取费用。

4.不得向乘客收取行包费。

二、计日包车费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车主为乘客提供包车服务时,应与乘客协商约定运价和相关服务内容,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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