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存货资产
天津市海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存货资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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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海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存货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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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西区 | |||||||
评估机构 | 同致信德(北京)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基础设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26 | |||||||||
评估值(万元) | 6.* | 账面价值(万元) | 1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详情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明细》等相关备查文件。 2、该标的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是含税(增值税)价。 3、该项目评估人员对委估对象按照品牌进行分类,从每类品牌中分别抽取其中一瓶酒送至中检天津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对八瓶酒样品包装盒、瓶外观等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帝王风范浓香型(52%700ml)、1995专卖店特供酒(52%500ml)、剑南春(38%500ml)、杏花世家(45%850ml)、贵州茅台酒(53%750ml)、泸州老窖八年陈头曲(38%500ml)、天之蓝绵柔型(38%480ml)、梦之蓝(42.8%500ml)鉴定标的与品牌方公开出售的同款商品细节一致。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转让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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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转让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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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西区温州道- (略) -琼州道所围合处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杨立江 | 成立日期 | 2012-05-07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4C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酒店管理;餐饮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旅客住宿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游泳室内场所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会议服务;礼仪庆典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场地租赁;食品销售(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执行董事决定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基础设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59E | |||||||||
批准单位 | (略) 海河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6-0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海河 (略) 董事会决议(2024年6月6日会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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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1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瑕疵和交易风险)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质量与现状不符等为由要求调整成交价格或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二、转让方与天津产权不对标的进行质量和真假甄别,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自行做好记录工作并签署《现场勘验确认书》,承诺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标的公示资料仅作参考,资产质量、状况、真假等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要求向天津产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三、意向受让方到天津产权办理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并提交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天津产权提交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勘验确认书》。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标的情况以现场实际看货为准。(联系人:王莹 电话:*)。 四、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五、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内。 六、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①意向受让方已缴纳交易保证金且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或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③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内的; ⑤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费用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 ⑥出现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 七、受让方须自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该项目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交接后保管责任即由受让方承担。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重量、质量等关键信息。受让方在办理完毕标的交接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物搬运、现场垃圾清运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以及以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装卸、转移、清点、运输等工作由最终受让方负责,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八、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依照相关法律及天津产权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九、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十、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十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在实施搬运、清理过程中严格按转让方要求执行,必须自行搬运、清理,不得分包、转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9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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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海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存货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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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西区 | |||||||
评估机构 | 同致信德(北京)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基础设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26 | |||||||||
评估值(万元) | 6.* | 账面价值(万元) | 1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详情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明细》等相关备查文件。 2、该标的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是含税(增值税)价。 3、该项目评估人员对委估对象按照品牌进行分类,从每类品牌中分别抽取其中一瓶酒送至中检天津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对八瓶酒样品包装盒、瓶外观等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帝王风范浓香型(52%700ml)、1995专卖店特供酒(52%500ml)、剑南春(38%500ml)、杏花世家(45%850ml)、贵州茅台酒(53%750ml)、泸州老窖八年陈头曲(38%500ml)、天之蓝绵柔型(38%480ml)、梦之蓝(42.8%500ml)鉴定标的与品牌方公开出售的同款商品细节一致。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转让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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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转让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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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西区温州道- (略) -琼州道所围合处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杨立江 | 成立日期 | 2012-05-07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4C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酒店管理;餐饮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旅客住宿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游泳室内场所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会议服务;礼仪庆典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场地租赁;食品销售(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执行董事决定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基础设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59E | |||||||||
批准单位 | (略) 海河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6-0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海河 (略) 董事会决议(2024年6月6日会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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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1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瑕疵和交易风险)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质量与现状不符等为由要求调整成交价格或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二、转让方与天津产权不对标的进行质量和真假甄别,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自行做好记录工作并签署《现场勘验确认书》,承诺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标的公示资料仅作参考,资产质量、状况、真假等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要求向天津产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三、意向受让方到天津产权办理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并提交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天津产权提交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勘验确认书》。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标的情况以现场实际看货为准。(联系人:王莹 电话:*)。 四、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五、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内。 六、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①意向受让方已缴纳交易保证金且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或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③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内的; ⑤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费用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 ⑥出现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 七、受让方须自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该项目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交接后保管责任即由受让方承担。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重量、质量等关键信息。受让方在办理完毕标的交接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物搬运、现场垃圾清运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以及以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装卸、转移、清点、运输等工作由最终受让方负责,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八、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依照相关法律及天津产权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九、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十、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十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在实施搬运、清理过程中严格按转让方要求执行,必须自行搬运、清理,不得分包、转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9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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