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废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催化剂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废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催化剂
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废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催化剂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0.95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26 |
标的所在地区 | 四川省>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废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催化剂 | ||
标的描述 | 本次处置的废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催化剂,初定数量2935吨。氧化镍:约37.14吨,其中镍含量约为:29.83吨;三氧化钼:约146.78吨,其中钼含量约为:97.83吨;变废后增加:镍:51.22吨、钒:172.74吨。上述成分在废催化剂中均为硫化态形式存在。除去有价值的金属外,废催化剂其余为:催化剂骨架、瓷球(约135吨)、积碳、含油、硫化亚铁等。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中国石油 (略) 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0.95 万元/吨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评报字(2024)第1488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武老师 | 联系电话 | 028-*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石油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石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标的成分含量等。 5、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因渣油加氢第八周期废催化剂会随着装置运行持续吸附原料油中的金属,故本次交易最终实际结算单价将有上浮,另外渣油加氢装置两系列运行,卸剂分两次进行,预计卸剂时间为2024年11月和2025年2月,每次卸剂结算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A=A1×C1/C 其中:A为每次卸剂实际结算单价 A1初定成交单价 C为单系列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原料油预估处理量*吨。 C1为当次卸剂时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原料油实际处理量,以该装置显示为准。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初定成交单价×初定数量-交易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所处置标的以交付时的实际数量为准,形成的实际总价依据实际数量实行多退少补,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不予调整。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本次交易涉及税、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以初定成交总价(初定成交单价*初定数量)为基准,按重庆联交所公示收费标准交纳(标准详见http://**)。 10、本次处置标的预计卸剂时间为2024年11月和2025年2月,每次卸剂数量约为总量的一半。 1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自身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或成交后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进行运输,同时运输车辆及人员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在货物移交时须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材料、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材料,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进行运输的,须提供委托书或运输服务协议及该企业上述资质材料。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2024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成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意转移及接受相关审批手续,并对拆卸下的标的进行实时装车转运。若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办理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意转移及接受相关审批手续的,且无法进行实时装车转运的,同意转让方扣除该标的保证金(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且同意转让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3)本次转让的渣油加氢第八周期催化剂转让方仅提供150个集装箱(单个集装箱约能装载废剂1.5吨)用于周转,标的转运完成后需归还,受让方需无偿提供足额卸剂的装载容器,若因受让方无法提供卸剂装载容器导致转让方无法按时完成卸剂的,同意转让方扣除该标的保证金(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且同意转让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12、标的装卸、清理及运输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运输工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交所无关。 13、本次转让价格按照废催化剂中含有的所有成分进行估价,包含废催化剂、瓷球及其他析出物,废剂中的有价成分以评估报告为准,成交后不再进行现场取样分析,受让方须在标的装卸及运输的同时,将标的中所有物质清运出厂。 14、本次转让标的评估值为不含税价,转让底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15、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6、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涵盖HW50(251-016-50),核准经营规模不低于本次处置标的数量。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经理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废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催化剂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0.95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26 |
标的所在地区 | 四川省>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废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催化剂 | ||
标的描述 | 本次处置的废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催化剂,初定数量2935吨。氧化镍:约37.14吨,其中镍含量约为:29.83吨;三氧化钼:约146.78吨,其中钼含量约为:97.83吨;变废后增加:镍:51.22吨、钒:172.74吨。上述成分在废催化剂中均为硫化态形式存在。除去有价值的金属外,废催化剂其余为:催化剂骨架、瓷球(约135吨)、积碳、含油、硫化亚铁等。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中国石油 (略) 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0.95 万元/吨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评报字(2024)第1488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武老师 | 联系电话 | 028-*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石油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石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标的成分含量等。 5、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因渣油加氢第八周期废催化剂会随着装置运行持续吸附原料油中的金属,故本次交易最终实际结算单价将有上浮,另外渣油加氢装置两系列运行,卸剂分两次进行,预计卸剂时间为2024年11月和2025年2月,每次卸剂结算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A=A1×C1/C 其中:A为每次卸剂实际结算单价 A1初定成交单价 C为单系列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原料油预估处理量*吨。 C1为当次卸剂时渣油加氢装置第八周期原料油实际处理量,以该装置显示为准。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初定成交单价×初定数量-交易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所处置标的以交付时的实际数量为准,形成的实际总价依据实际数量实行多退少补,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不予调整。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本次交易涉及税、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以初定成交总价(初定成交单价*初定数量)为基准,按重庆联交所公示收费标准交纳(标准详见http://**)。 10、本次处置标的预计卸剂时间为2024年11月和2025年2月,每次卸剂数量约为总量的一半。 1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自身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或成交后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进行运输,同时运输车辆及人员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在货物移交时须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材料、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材料,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进行运输的,须提供委托书或运输服务协议及该企业上述资质材料。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2024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成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意转移及接受相关审批手续,并对拆卸下的标的进行实时装车转运。若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办理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意转移及接受相关审批手续的,且无法进行实时装车转运的,同意转让方扣除该标的保证金(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且同意转让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3)本次转让的渣油加氢第八周期催化剂转让方仅提供150个集装箱(单个集装箱约能装载废剂1.5吨)用于周转,标的转运完成后需归还,受让方需无偿提供足额卸剂的装载容器,若因受让方无法提供卸剂装载容器导致转让方无法按时完成卸剂的,同意转让方扣除该标的保证金(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且同意转让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12、标的装卸、清理及运输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运输工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交所无关。 13、本次转让价格按照废催化剂中含有的所有成分进行估价,包含废催化剂、瓷球及其他析出物,废剂中的有价成分以评估报告为准,成交后不再进行现场取样分析,受让方须在标的装卸及运输的同时,将标的中所有物质清运出厂。 14、本次转让标的评估值为不含税价,转让底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15、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6、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涵盖HW50(251-016-50),核准经营规模不低于本次处置标的数量。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经理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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