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与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与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与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与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4BFJCJ* | |||||||||||||||||||||||||||||||||||||||||||||||||||||
委托方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0551-*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8月29日9:00始至2024年9月18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8月29日9:00始至2024年9月1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经 (略) 、锦绣大 (略) 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 | 3 | 36.456 | 3.6 |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一) (略) 经 (略) (繁华大道东-繁华大道西)、锦绣大道( (略) - (略) )、 (略) (繁华大道- (略) )共70座公交站台(其中236块广告牌、80块横头牌)进行经营权转让,拟交付给成交人用于发布广告的广告牌信息如下: 1.合肥经济技术开 (略) (繁华大道东-繁华大道西)公交站台广告牌 (1)站台广告牌面积:规格为3.4m×1.5m=5.1㎡共132块,总面积673.2㎡,双面总面积为1346.4㎡。 (2)广告牌位置: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方转让下述广告经营权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即是*方需要支付给*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标的概况 合肥经济技术开 (略) 、锦绣大道、 (略) 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公交站台主要分布在经 (略) 、锦绣大道、 (略) ,共70座公交站台(共计236块广告牌、80块横头牌)。 第二条:使用期限 经营标的提供给*方使用期限共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方履约情况良好,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年经营费用仍执行首年成交价。第一年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到期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 ),递增情况:无。转让期内经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 )。经折算,单座广告牌经营费用为¥ /月。 (二)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方支付。经营费用全部交入*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方以转账方式支付经营费用,以交付款项进入*方账户的时间为实际到账日。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 )。 (二)如*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如在合同期内*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但合同继续履行,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合同期内, (略) 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致使*方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减少,但减少未超过半数的,*方将书面通知受让方,*方须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费用按照(首年成交价除以总转让站牌块数)*实际转让广告牌数量进行据实结算,*方将多收取的经营费用退还至*方。 (二)合同期内,如*方须增 (略) 的公交站台数量,经营费用按月进行增加,新增公交站台广告经营费用按照(首年成交价除以总转让站牌块数)*新增转让广告牌数量进行结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终止期限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三)合同期内,*方不得将合同合同范围内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方不得擅自将广告经营权转让、质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方与第三方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 (四)*方有权监督*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户外广告。*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方须严格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原则上发布比例不得 (略) 段公交站台广告牌总面积的25%。 (五)*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确保广告发布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报*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予以发布。若*方在未得到*方认可而私自发布广告内容的,*方有权按照5000元/次的标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私自发布广告内容含上述不得发布内容的或造成*方受到不良舆论等负面影响的,*方有权按照2000元/次扣除其履约保证金,且*方需在1个日历天内整改完毕,整改不及时的,*方有权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由此造成的责任和费用均由*方全部承担。 (六)*方自行负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办理相关手续,*方负责协助。*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确保发布广告及站台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生广告脱落、破损等影响美观现象的,*方应在3日内修复。*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1周内,必须恢复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方公交站台的外观形象。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方设置的站台广告牌发布公益广告的篇幅比例必须达到公交站台广告牌总面积的25%,且至少每6个月更换一次。其中,每一座公交站台广告位都需有一块面向快车道的画面发布公益广告。其余不足部分的公益广告发布数量、方式、位置由*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布公益广告所产生的费用由*方自理。广告版面闲置超过30天,必须发布公益广告。在合同期内, (略) 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占用公交站台广告画面时,将根据占用面积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天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占用期内,*方需发布广告画面的制作工作优先由*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方定点广告制作单位中标价格执行。 (八)所有广告站台为现状交付,*方可自行踏勘。合同签订即视为现状移交,*方对此表示认可,后期不再另行办理验收、移交等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外及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非*方原因,*方提前收回广告经营权的,*方退还*方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按照实际经营时间据实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且*方按退还经营费用金额的10%向*方支付违约金。 (二)*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方无权请求*方退还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方在接到*方书面解除本合同通知的10日内须将经营标的现场恢复原状,若逾期不恢复,视为*方放弃对其所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权利。 (三)合同期内,*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规格、形式、数量和技术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否则*方有权要求*方限期整改,如*方不按期整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方已交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四)合同期内,*方负责广告设施的保洁、维护。因广告设施损坏时,经*方三次催告修复,*方仍未修复的,*方可直接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方承担,违约金按照维修费的50%计算,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五)合同期内,所设置的广告设施安全事宜由*方全权负责,因*方设置广告设施施工或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等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由*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 (六)合同期内,若*方提前解除合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方已交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七)*方需按合同约定向*方支付经营费用,若逾期支付,*方将按日经营费用的两倍(¥ )(以成交价折算为准)乘以逾期天数,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方已交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方不再转让标的对应的经营权,*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方,*方应在经营期满10日内将经营标的交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方执3份,*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查1份。 *方(盖章): *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与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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