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昌龙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权收益权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昌龙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权收益权
标的名称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昌龙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权收益权 | |||||
项目编号 | * | 整体转让底价 | 人民币*元 | |||
(略) 站 | http://** | 交易保证金 | 人民币*元 |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标的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信息披露(报名)时间 | 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28日17时 | |||||
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时间 | 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8月29日9时至2024年8月29日11:0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我方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㈠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㈡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㈢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㈣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浙江省浙商 (略) 持 (略) 1户债权/债权收益权,截至2024年7月4日标的资产债权余额合计*.2元,其中本金*元、利息*.15元、其他费用*元(包含诉讼费等,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合同、法院判决或裁定为准),基本信息如下: 1.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交易基准日2024年7月4日债权总额共计*.2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复利、罚息*.15元,其他费用*元(包含诉讼费等)(上述债权金额情况仅供参考,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或按标的债权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 2.抵押/保证担保情况: 抵押物为:(1)昌龙集团名下位于南丹县城关 (略) 191号酒店用房8622.88㎡; (2)昌建公司名 (略) 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5套住宅合计3884.42㎡; (3)昌建公司名下位于湖 (略) (略) 红色记忆城商铺6567.88㎡; (4)贺志敏名 (略) 青 (略) 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1栋125号商铺183.08㎡; (5)贺婵娟名 (略) 青 (略) 16号中铁?凤岭山语城二期E-101号商铺694.03㎡; (6)贺婵娟名下位于湖南长沙岳麓大道311号金麓商务广场办公楼26套1838.5㎡; (7)贺婵娟名 (略) 江 (略) 8号东亚花苑商场1号楼商铺679.20㎡; (8)贺大伟名下位于青 (略) 30号南湖名都广场B栋D单元2805号2806号住宅合计321.57㎡。 由广西昌 (略) 、 (略) (略) 、贺成旺、贺成运、李泽姣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情况:已判决。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交易所仅就转让委托方已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权属情况、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由转让委托方负责解释,意向方可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 ||||||
三、交易规定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人民币*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支付能力并可承担购买不良资产所带来的风险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受让方与拟转让资产项下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拟转让资产项下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无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不属于金融不良资产监管政策禁止参与竞买金融不良资产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拟转让资产项下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及拟转让资产项下原债务人、拟转让资产项下原担保人、反恐及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受国际制裁的主体、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转让资产的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为限制受让对象,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成交签约 | 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交易指南-竞价报名-报名手续”第3条规定持纸质报名材料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1)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没收交易保证金。(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签约地点: (略) ) | |||||
交易服务费 | 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竞价服务费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成交价款 | 1.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2.支付期限: 一次性付款的,竞买成功后,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且已缴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转让价款付清后,完成债权资料移交及债权转让公告。 分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且已缴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订《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并支付首期款,首期款的比例不低于债权收益权成交价款的20%。第一期首期款为成交价款的10%,于竞买成功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成交价款的10%需在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剩余转让价款在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付清,期间受让方需就未支付的转让价款向浙商资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具体费率等交易信息请详询浙商资产,在2024年12月20日前需将剩余分期本金降低至成交价的70%。 竞买方申请分期付款的,须向浙商资产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经浙商资产审批通过方可实施,并签订相关协议,否则应向浙商资产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拟分期付款的竞买方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自然人:无不良记录,包括无贷款逾期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被执行记录、无犯罪记录等。 ②企业法人:工商年检须为正常状态,企业无大额贷款逾期记录、无重大诉讼记录、无重大被执行记录、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③ (略) 申请分期的,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须对法人在《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应付未付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管理费、清收处置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如法定代表人非实际控制人,由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非法人组织参照执行。 m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非法涉众募集资金(例如非法P2 (略) 贷融资)。 备注:成交价款则由受让方自行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易所不参与结算。 | |||||
标的交割 | 交易双方付清竞价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受让方向转让方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债权交割相关手续。办理债权交割所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由各自承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债权转让事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债务人。 2.债权转让事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已经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3.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向转让方咨询。以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凡参加竞买者均应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权属、瑕疵等现状。涉及现场踏勘的,需在踏勘条款中约定:若本项目挂牌延期,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人沟通后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 | |||||
四、交易指南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报价方式:多次(递增)报价 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8月29日9:00至2024年8 月29日11:0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竞价阶梯:*元/次 | ||||
意向受让登记 | 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 (略) 站(http://**),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有关材料,并将意向保证金缴到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如竞价成交后发现不符合的,将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并没收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保证金作为给转让方的补偿)。 需上传的材料包括: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③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职业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材料之日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将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反馈,报名材料需要完善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之前按照交易所的要求上传需要补充、更正的报名材料。 3.意向受让方报名成功后,交易所将以短信方式向其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 4.成交后,受让方凭以下纸质材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签约手续: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③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职业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相关材料。 (4)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按照上一条款(2.报名手续)规定已上传至交易系统的材料纸质版原件。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5.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 (2)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交易保证金 及其相关规定 |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佰点击查看>>万元整(¥8,280,000.00 ),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指定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 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报名受让同一标的的所有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5)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债权/债权收益权交付交接的;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4.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优先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的成交价款,金额不足的,竞买人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 5.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全额无息返还。 | |||||
风险披露 | 1.转让方已经对拍卖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意向受让方已经对拍卖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所有瑕疵、风险。转让方不对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竞买人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该等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2.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债权收益权标的性质为债权处置所得收益的利益。受让方不能直接取得债权,也不能直接取得债权项下的实物资产权利。意向受让方竞买取得债权收益权以后,债权人名义仍保留为浙商资产,债权的处置应通过浙商资产名义或授权进行,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4.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债权收益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6.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7.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及收益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例如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潜在的担保人脱保事由; (4)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于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6)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7)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8)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 8. 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意向受让方承诺,一旦竞买成交,意向受让方承诺将按照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接受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意向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及收益权的变化而请求浙商资产转让方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意向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9. 意向受让方竞买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向转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及转让价款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10. 竞买成功后,受让方需承继转让方为处置标的债权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除外),及承继转让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同意对受让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11.鉴于转让方在从前手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意向受让方同意并保证,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受让方,如果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转让方及其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受让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及其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12.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13.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4.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转让方所 (略) 管辖。 | |||||
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信息公告及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抵押物登记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有权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竞买人 (略) (http://**)的《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 (略) 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竞买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邓经理 0771-* | ||||
报名咨询 | 覃经理 0771-*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联系地址 | (略) 青 (略) 18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 |||||
五、相关附件下载 | ||||||
附件材料 | ||||||
特别声明 | 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 (略) 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
其他 | 监督电话:0771-*(交易所) |
标的名称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昌龙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权收益权 | |||||
项目编号 | * | 整体转让底价 | 人民币*元 | |||
(略) 站 | http://** | 交易保证金 | 人民币*元 |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标的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信息披露(报名)时间 | 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28日17时 | |||||
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时间 | 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8月29日9时至2024年8月29日11:0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我方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㈠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㈡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㈢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㈣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浙江省浙商 (略) 持 (略) 1户债权/债权收益权,截至2024年7月4日标的资产债权余额合计*.2元,其中本金*元、利息*.15元、其他费用*元(包含诉讼费等,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合同、法院判决或裁定为准),基本信息如下: 1.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交易基准日2024年7月4日债权总额共计*.2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复利、罚息*.15元,其他费用*元(包含诉讼费等)(上述债权金额情况仅供参考,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或按标的债权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 2.抵押/保证担保情况: 抵押物为:(1)昌龙集团名下位于南丹县城关 (略) 191号酒店用房8622.88㎡; (2)昌建公司名 (略) 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5套住宅合计3884.42㎡; (3)昌建公司名下位于湖 (略) (略) 红色记忆城商铺6567.88㎡; (4)贺志敏名 (略) 青 (略) 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1栋125号商铺183.08㎡; (5)贺婵娟名 (略) 青 (略) 16号中铁?凤岭山语城二期E-101号商铺694.03㎡; (6)贺婵娟名下位于湖南长沙岳麓大道311号金麓商务广场办公楼26套1838.5㎡; (7)贺婵娟名 (略) 江 (略) 8号东亚花苑商场1号楼商铺679.20㎡; (8)贺大伟名下位于青 (略) 30号南湖名都广场B栋D单元2805号2806号住宅合计321.57㎡。 由广西昌 (略) 、 (略) (略) 、贺成旺、贺成运、李泽姣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情况:已判决。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交易所仅就转让委托方已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权属情况、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由转让委托方负责解释,意向方可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 ||||||
三、交易规定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人民币*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支付能力并可承担购买不良资产所带来的风险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受让方与拟转让资产项下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拟转让资产项下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无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不属于金融不良资产监管政策禁止参与竞买金融不良资产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拟转让资产项下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及拟转让资产项下原债务人、拟转让资产项下原担保人、反恐及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受国际制裁的主体、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转让资产的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为限制受让对象,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成交签约 | 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交易指南-竞价报名-报名手续”第3条规定持纸质报名材料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1)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没收交易保证金。(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签约地点: (略) ) | |||||
交易服务费 | 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竞价服务费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成交价款 | 1.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2.支付期限: 一次性付款的,竞买成功后,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且已缴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转让价款付清后,完成债权资料移交及债权转让公告。 分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且已缴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订《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并支付首期款,首期款的比例不低于债权收益权成交价款的20%。第一期首期款为成交价款的10%,于竞买成功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成交价款的10%需在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剩余转让价款在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付清,期间受让方需就未支付的转让价款向浙商资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具体费率等交易信息请详询浙商资产,在2024年12月20日前需将剩余分期本金降低至成交价的70%。 竞买方申请分期付款的,须向浙商资产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经浙商资产审批通过方可实施,并签订相关协议,否则应向浙商资产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拟分期付款的竞买方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自然人:无不良记录,包括无贷款逾期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被执行记录、无犯罪记录等。 ②企业法人:工商年检须为正常状态,企业无大额贷款逾期记录、无重大诉讼记录、无重大被执行记录、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③ (略) 申请分期的,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须对法人在《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应付未付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管理费、清收处置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如法定代表人非实际控制人,由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非法人组织参照执行。 m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非法涉众募集资金(例如非法P2 (略) 贷融资)。 备注:成交价款则由受让方自行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易所不参与结算。 | |||||
标的交割 | 交易双方付清竞价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受让方向转让方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债权交割相关手续。办理债权交割所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由各自承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债权转让事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债务人。 2.债权转让事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已经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3.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向转让方咨询。以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凡参加竞买者均应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权属、瑕疵等现状。涉及现场踏勘的,需在踏勘条款中约定:若本项目挂牌延期,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人沟通后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 | |||||
四、交易指南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报价方式:多次(递增)报价 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8月29日9:00至2024年8 月29日11:0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竞价阶梯:*元/次 | ||||
意向受让登记 | 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 (略) 站(http://**),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有关材料,并将意向保证金缴到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如竞价成交后发现不符合的,将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并没收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保证金作为给转让方的补偿)。 需上传的材料包括: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③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职业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材料之日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将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反馈,报名材料需要完善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之前按照交易所的要求上传需要补充、更正的报名材料。 3.意向受让方报名成功后,交易所将以短信方式向其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 4.成交后,受让方凭以下纸质材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签约手续: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③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职业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相关材料。 (4)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按照上一条款(2.报名手续)规定已上传至交易系统的材料纸质版原件。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5.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 (2)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交易保证金 及其相关规定 |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佰点击查看>>万元整(¥8,280,000.00 ),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指定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 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报名受让同一标的的所有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5)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债权/债权收益权交付交接的;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4.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优先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的成交价款,金额不足的,竞买人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 5.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全额无息返还。 | |||||
风险披露 | 1.转让方已经对拍卖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意向受让方已经对拍卖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所有瑕疵、风险。转让方不对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竞买人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该等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2.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债权收益权标的性质为债权处置所得收益的利益。受让方不能直接取得债权,也不能直接取得债权项下的实物资产权利。意向受让方竞买取得债权收益权以后,债权人名义仍保留为浙商资产,债权的处置应通过浙商资产名义或授权进行,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4.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债权收益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6.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7.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及收益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例如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潜在的担保人脱保事由; (4)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于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6)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7)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8)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 8. 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意向受让方承诺,一旦竞买成交,意向受让方承诺将按照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接受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意向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及收益权的变化而请求浙商资产转让方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意向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9. 意向受让方竞买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向转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及转让价款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10. 竞买成功后,受让方需承继转让方为处置标的债权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除外),及承继转让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同意对受让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11.鉴于转让方在从前手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意向受让方同意并保证,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受让方,如果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转让方及其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受让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及其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12.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13.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4.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转让方所 (略) 管辖。 | |||||
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信息公告及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抵押物登记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有权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竞买人 (略) (http://**)的《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 (略) 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竞买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邓经理 0771-* | ||||
报名咨询 | 覃经理 0771-*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联系地址 | (略) 青 (略) 18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 |||||
五、相关附件下载 | ||||||
附件材料 | ||||||
特别声明 | 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 (略) 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
其他 | 监督电话:0771-*(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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