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航天中汇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大厦及3项附属设备和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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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航天中汇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大厦及3项附属设备和长期待摊费用
项目编号:GR2024SH*
转让底价: *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浙江省 (略)
资产类别: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其他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8-3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09-2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航天 (略)
受托机构联系人:王硕 联系电话:010-*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王心芸 联系电话:010-*-732、*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航天通信大厦位于 (略) 上 (略) 138号,总建筑面积*.34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98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848.36平方米。 航天通信大厦由1号楼、1号楼裙楼、2号楼、2号楼附楼组成。1号楼及裙楼建成于1994年,2号楼及附楼建成于1997年,钢砼结构,房产证号为浙(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号、杭房权证上更第*号;1号楼土地证载到期时间为2042年8月28日、2号楼土地证载到期时间为2046年4月23日。 航 (略) 内有车位65个,其中地面车位47个,地下车位18个,地面车位无产权证,地下车位部分无单独产权证,登记在2号楼产权证附记部分,属于航天通信大厦附属车位。 航天通信大厦3项附属设备和长期待摊费用记录在浙江 (略) (以下简称航天中汇)账上,主要为2021年-2023年期间购置的设备和园区改造费用,设备包括设备道闸、汽车专用升降机、自动门及门禁安装,园区改造费用包括门头改造费用和园区改造费用,具体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浙(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3188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978.76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560.55 | |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682.67 | |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上 (略) 138号 |
土地证号 | 杭上国用(2006)第*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3247 |
用途 | 商业用地 | 类型 | 出让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汽车专用升降机 |
计量单位 | 台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自动门及门禁安装 |
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设备道闸 |
计量单位 | 台 | 数量 | 1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1.2019年与2022年航天通信 (略) (以下简称航天通信)与航天 (略)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合同编号F-*BG01,以航天通信大厦1号楼11-18层,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号/杭上国用(2006)第*号设定抵押,抵押最高金额为*万元,抵押期限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5日止;2022年8月航天通信与航天 (略)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F-*,以航天通信大厦2号楼1-9层,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号/杭上国用(2006)第*号设定抵押,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万元,抵押期间自2022年08月09日至2025年08月09日止。 2.截至评估基准日,航天通信大厦有*.28平方米已签订租赁合同,除出租部分其余房产均为航天通信自用。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1.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航天通信委估的航天通信大厦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为整栋楼面积,未体现分层面积,本次评估机构以航天通信提供的房管局底档资料列示的各层面积等相关参数进行测算评估,若后期因面积等参数导致估值结果有误,应以国家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测量为准,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若因参数原因导致纠纷或损失,与评估人员及评估机构无关。 2.中国纺织总会服装技术开发中心(现为航天通信)与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现为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于1997年5月20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现为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同意将 (略) 108号的纺织服装大楼主楼第三层( (略) 138号1幢主楼第三层)建筑面积660平方米的产权归属于中国纺织总会服装技术开发中心(现为航天通信),同时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现为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至2042年可无偿使用上述房屋,且在使用期内有权出租该房屋。同时,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现为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在使用上述房屋期间,中国纺织总会服装技术开发中心(现为航天通信)不得将产权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作抵押或转让。经与航天通信沟通并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将该房产纳入评估范围,涉及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现为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对于该房产的使用权,因受让方不具备使用权,本次评估对该部分房产仅考虑房产残值。 3.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航天通信大厦2号楼1层(建筑面积749.35平方米)、2层(建筑面积826.11平方米)均已签订五十年期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1997年5月20日,租赁期限为土地到期日,并于签订租赁协议两年内付清租金,约定租金8,*,经与航天通信沟通并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涉及海通证券营业部对于该房产的使用权,因受让方不具备使用权,本次评估对该部分房产仅考虑房产残值。 4.本次评估范围主要为航天通 (略) 上 (略) 138号的航天通信大厦房地产,包括附属设施设备,其中航天通信大厦中的部分附属设备和园区改造资产为航天中汇所有,经两方协商,航天中汇已出具说明授权航天通信在处置航天通信大厦时一并处置,由航天通信委托申报评估。 5.本报告基于航天通信在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上述航天通信大厦1号楼3层、2号楼1层、2层的使用权归目前使用人继续使用,如违背该前提,则本报告中所有结论不适用,如因违背该前提使用报告产生任何纠纷或损失,与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无关。 |
其他披露内容 | 1.航天通信大厦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航天通信大厦权属变更登记前需办理权籍调查和换发不动产权证。 2.根据2024年6月4日 (略) 拱 (略) 作出的(2024)浙0105民初2973号、(2024)浙0105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若航天通信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中国 (略) 杭州分行有权对浙(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项下房屋及土地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略) 未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或执行。 3.航天通信就本次交易已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中国 (略) 杭州分行、航天 (略) ,并获得其同意。中国 (略) 杭州分行、航天 (略) 依法对该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航天通信承诺可在航天通信大厦权属变更登记前解除抵押。 4.目前航天通信大厦处于委托经营状态,由航天通信委托航天中汇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3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航天通信大厦有*.58平方米已签订租赁合同,其中373.6平方米由航天通信签订租赁合同,*.98平方米由航天中汇签订租赁合同,具体租赁情况见交易所备查文件。本项目挂牌期间,航天通信大厦租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注意。 5.航天通信所持有的航天通信大厦房地产转让底价为*.*元,航天中汇所持有的航天通信大厦3项附属设备和长期待摊费用转让底价为127.*元,本项目合计转让底价为*.*元。本项目若产生溢价,则按照转让方各自持有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6.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7.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航天通信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13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 (略)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 (略) 106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批准单位名称 | 航天通信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于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规定无 (略) 返还。 2.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信息发布期满: (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交易所指定账户。 (2)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标的资产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资产,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承诺已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承诺在成为受让方后,同意以标的现状交接,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承诺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针对本地区房屋买卖制定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自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标的资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同意标的资产涉及的物业、水、电、采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承诺本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不以任何理由更换受让方主体。 (6)在办理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后,如转让方有继续租用航天通信大厦场地部分的需求,受让方同意优 (略) 场租金的价格与转让方签订租赁合同,具体租金金额、租赁面积由双方协商确定,且租赁合同到期后转让方对租赁面积享有优先租赁权。 (7)自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受让方同意无偿给予转让方120个工作日供转让方腾退自用场地。 (8)同意标的资产现有租户、获得使用权的主体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合同)继续使用场地至相应协议(合同)到期。如受让方需提前与租户解除租赁关系,由受让方自行协商,与转让方无关。 (9)受让方若非中国 (略) 、中国 (略) 控股企业的,不得使用“航天通信大厦”及包含“航天”的名称作为标的资产名称。 (10)承诺在成为受让方后,同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按照《协议书》(交易所备查)约定的内容继续使用场地,并与航天通信及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签订三方协议,同意在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使用房屋期间,受让方未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同意不得将产权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作抵押、拍卖或转让。 (11)同意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资产所在地 |
联系人 | 杨昊洁 |
联系电话 | * |
,浙江, (略) ,上城区,杭州
项目编号:GR2024SH*
转让底价: *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浙江省 (略)
资产类别: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其他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8-3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09-2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航天 (略)
受托机构联系人:王硕 联系电话:010-*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王心芸 联系电话:010-*-732、*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航天通信大厦位于 (略) 上 (略) 138号,总建筑面积*.34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98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848.36平方米。 航天通信大厦由1号楼、1号楼裙楼、2号楼、2号楼附楼组成。1号楼及裙楼建成于1994年,2号楼及附楼建成于1997年,钢砼结构,房产证号为浙(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号、杭房权证上更第*号;1号楼土地证载到期时间为2042年8月28日、2号楼土地证载到期时间为2046年4月23日。 航 (略) 内有车位65个,其中地面车位47个,地下车位18个,地面车位无产权证,地下车位部分无单独产权证,登记在2号楼产权证附记部分,属于航天通信大厦附属车位。 航天通信大厦3项附属设备和长期待摊费用记录在浙江 (略) (以下简称航天中汇)账上,主要为2021年-2023年期间购置的设备和园区改造费用,设备包括设备道闸、汽车专用升降机、自动门及门禁安装,园区改造费用包括门头改造费用和园区改造费用,具体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浙(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3188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978.76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560.55 | |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682.67 | |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上 (略) 138号 |
土地证号 | 杭上国用(2006)第*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3247 |
用途 | 商业用地 | 类型 | 出让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汽车专用升降机 |
计量单位 | 台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自动门及门禁安装 |
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设备道闸 |
计量单位 | 台 | 数量 | 1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1.2019年与2022年航天通信 (略) (以下简称航天通信)与航天 (略)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合同编号F-*BG01,以航天通信大厦1号楼11-18层,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号/杭上国用(2006)第*号设定抵押,抵押最高金额为*万元,抵押期限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5日止;2022年8月航天通信与航天 (略)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F-*,以航天通信大厦2号楼1-9层,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号/杭上国用(2006)第*号设定抵押,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万元,抵押期间自2022年08月09日至2025年08月09日止。 2.截至评估基准日,航天通信大厦有*.28平方米已签订租赁合同,除出租部分其余房产均为航天通信自用。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1.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航天通信委估的航天通信大厦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为整栋楼面积,未体现分层面积,本次评估机构以航天通信提供的房管局底档资料列示的各层面积等相关参数进行测算评估,若后期因面积等参数导致估值结果有误,应以国家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测量为准,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若因参数原因导致纠纷或损失,与评估人员及评估机构无关。 2.中国纺织总会服装技术开发中心(现为航天通信)与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现为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于1997年5月20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现为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同意将 (略) 108号的纺织服装大楼主楼第三层( (略) 138号1幢主楼第三层)建筑面积660平方米的产权归属于中国纺织总会服装技术开发中心(现为航天通信),同时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现为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至2042年可无偿使用上述房屋,且在使用期内有权出租该房屋。同时,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现为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在使用上述房屋期间,中国纺织总会服装技术开发中心(现为航天通信)不得将产权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作抵押或转让。经与航天通信沟通并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将该房产纳入评估范围,涉及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现为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对于该房产的使用权,因受让方不具备使用权,本次评估对该部分房产仅考虑房产残值。 3.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航天通信大厦2号楼1层(建筑面积749.35平方米)、2层(建筑面积826.11平方米)均已签订五十年期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1997年5月20日,租赁期限为土地到期日,并于签订租赁协议两年内付清租金,约定租金8,*,经与航天通信沟通并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涉及海通证券营业部对于该房产的使用权,因受让方不具备使用权,本次评估对该部分房产仅考虑房产残值。 4.本次评估范围主要为航天通 (略) 上 (略) 138号的航天通信大厦房地产,包括附属设施设备,其中航天通信大厦中的部分附属设备和园区改造资产为航天中汇所有,经两方协商,航天中汇已出具说明授权航天通信在处置航天通信大厦时一并处置,由航天通信委托申报评估。 5.本报告基于航天通信在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上述航天通信大厦1号楼3层、2号楼1层、2层的使用权归目前使用人继续使用,如违背该前提,则本报告中所有结论不适用,如因违背该前提使用报告产生任何纠纷或损失,与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无关。 |
其他披露内容 | 1.航天通信大厦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航天通信大厦权属变更登记前需办理权籍调查和换发不动产权证。 2.根据2024年6月4日 (略) 拱 (略) 作出的(2024)浙0105民初2973号、(2024)浙0105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若航天通信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中国 (略) 杭州分行有权对浙(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项下房屋及土地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略) 未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或执行。 3.航天通信就本次交易已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中国 (略) 杭州分行、航天 (略) ,并获得其同意。中国 (略) 杭州分行、航天 (略) 依法对该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航天通信承诺可在航天通信大厦权属变更登记前解除抵押。 4.目前航天通信大厦处于委托经营状态,由航天通信委托航天中汇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3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航天通信大厦有*.58平方米已签订租赁合同,其中373.6平方米由航天通信签订租赁合同,*.98平方米由航天中汇签订租赁合同,具体租赁情况见交易所备查文件。本项目挂牌期间,航天通信大厦租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注意。 5.航天通信所持有的航天通信大厦房地产转让底价为*.*元,航天中汇所持有的航天通信大厦3项附属设备和长期待摊费用转让底价为127.*元,本项目合计转让底价为*.*元。本项目若产生溢价,则按照转让方各自持有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6.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7.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航天通信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13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 (略)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 (略) 106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批准单位名称 | 航天通信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于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规定无 (略) 返还。 2.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信息发布期满: (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交易所指定账户。 (2)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标的资产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资产,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承诺已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承诺在成为受让方后,同意以标的现状交接,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承诺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针对本地区房屋买卖制定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自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标的资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同意标的资产涉及的物业、水、电、采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承诺本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不以任何理由更换受让方主体。 (6)在办理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后,如转让方有继续租用航天通信大厦场地部分的需求,受让方同意优 (略) 场租金的价格与转让方签订租赁合同,具体租金金额、租赁面积由双方协商确定,且租赁合同到期后转让方对租赁面积享有优先租赁权。 (7)自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受让方同意无偿给予转让方120个工作日供转让方腾退自用场地。 (8)同意标的资产现有租户、获得使用权的主体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合同)继续使用场地至相应协议(合同)到期。如受让方需提前与租户解除租赁关系,由受让方自行协商,与转让方无关。 (9)受让方若非中国 (略) 、中国 (略) 控股企业的,不得使用“航天通信大厦”及包含“航天”的名称作为标的资产名称。 (10)承诺在成为受让方后,同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按照《协议书》(交易所备查)约定的内容继续使用场地,并与航天通信及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签订三方协议,同意在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使用房屋期间,受让方未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 (略) 同意不得将产权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作抵押、拍卖或转让。 (11)同意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资产所在地 |
联系人 | 杨昊洁 |
联系电话 | * |
,浙江, (略) ,上城区,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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