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创新成都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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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创新成都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运达创新(成都) (略) 20%股权
转让方名称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
转让比例 20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8-29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信息披露期满,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受让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本项目所涉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而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重新披露转让信息,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本方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本方同意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本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本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总价款30%的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4)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运达创新(成都) (略) 20%股权
转让方名称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
转让比例 20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8-29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信息披露期满,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受让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本项目所涉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而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重新披露转让信息,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本方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本方同意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本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本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总价款30%的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4)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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