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智造新城东港南拓区块D-30-1地块13-3、13-4、13-5、13-6四个标段土石料转让
衢州智造新城东港南拓区块D-30-1地块13-3、13-4、13-5、13-6四个标段土石料转让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衢州智造新城东港南拓区块D-30-1地块13-3、13-4、13-5、13-6四个标段土石料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599.* | ||
是否有保留价 | 有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在项目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报名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 金订单支付为准),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非税价格,转让完 (略) 财政部门向受让方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 (略) (略) 收费管理办法》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堆放 (略) 东港片区鹏辉二期,意向方需自行前往踏勘。 5.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交汇缴纳成交价款,并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 50 万元提货保证金,并签署《合同书》与承诺书等书面手续方可转运标的。 履约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 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提货保证金。如受让方逾期或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违约的,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合同提货保证金。因受让方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均有权在提货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扣减后如提货保证金不足原数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应当在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日内补足至原数额。 6.成交价款及提货保证金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款。 成交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 账号:*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分行营业部),提货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衢州 (略) ,开户行:农行南区支行,账户19-7201 0104 0014 966)。 7.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承诺书、交接清单等书面手续签约人,承诺书中除受让方 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等手填信息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8.标的交割及清运事项(详见承诺书): 本人通过公开竞价,竞得衢州智造新城东港南拓区块D-30-1地块13-3、13-4、13-5、13-6四个标段土石料资产转让项目)项目。 现根据公开处置约定,本人保证如下: 1、标的数量质量。标的实物为风化岩,本人认同衢州 (略) (略) 炬鑫 (略) 计算方量,标的质量以现场堆放实际为准。转让成交后,本人不会用任何理由提出退款要求,不会以质量等理由将部分标的遗留现场。本人承诺不得将该标的砂石料作为建筑材料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2、道路情况。本人自行负责装车和提货,场内、 (略) 由本人自行协商,如有纠纷导致运输不畅,本人自担风险,后果自负。 3、交纳保证金。本人自愿缴纳*元提货保证金。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清运完毕的,本人同意按照*元/天的标准扣除提货保证金。 4、标的交付保管。标的交付本人后直至标的全部提货完毕,期间因保管、 运输等过程发生偷盗、遗失等一切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5、场地设施。本人在提货时,会自行协调解决与本场地有关的各类纠纷, 会保护场地周边的各种公共设施,会做好提货过程中各类安全防范工作,会自始自终保持环境整洁。如未做到,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6、标的运输。 (1)接受监管。自觉接受各级部门、政府对运输过程的日常监管,无条件服从各级部门、政府对运输工作的管理。 (2)车辆要求。①运输车辆由本人自备,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同时符合有关 (略) 运输车辆的要求;②运输时,车辆上显眼处需悬挂标牌,标牌内容须显示“运输单位及车辆编号”等信息。③装车不超拦板,行驶时必须加盖篷布,提货过程中应做好车辆限速限载、禁止抛洒、扬尘控制等安全环保措施。 (3)纠纷协调。①关系协调。标的提货过程中,本人与相邻或沿途村庄之间的关系以及产生的纠纷,由本人自行协调,委托人、拍卖人不负责协调。② 本人须按照当地管理要 (略) 维护和保洁。运输时 (略) 、桥梁等公共设施及周边建筑物、农作物等造成污染或破坏等引起的纠纷及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关保洁、维护、修补等费用由本人承担。 7、 搬运期限。本人须在标的交付后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标的物运输,该期限不受天气、运输车辆 (略) 、桥梁及周边建筑物损坏等引起的纠纷等因素影响。 8、不超范围。本人只负责提货及过程管理,不参与施工;本人在提货过程中,不越界开挖,不超深开挖,一切都以该场地未堆料之前的原始形态为准开展施工,装车结束后要恢复土地原样。如有违反,自愿放弃保证金并自觉接受执法部门查处。 9、清运填埋。如本人放弃提货外运的,本人也同时放弃已上交的拍卖款和 提货保证金,剩余方量由委托人衢州 (略) 负责清运填埋,本人同意将上述全部钱款作为清运填埋费用,不多还少补。 | ||
展示时间 | 拍卖会前两个工作日,9月12日-9月13日 | ||
展示地点 | (略) 东港片区鹏辉二期 | ||
联系人姓名 | 王女士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翁先生 | 电话 | 0570-*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柯城 (略) 288号1号楼1415室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史先生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衢州智造新城东港南拓区块D-30-1地块13-3、13-4、13-5、13-6四个标段土石料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599.* | ||
是否有保留价 | 有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在项目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报名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 金订单支付为准),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非税价格,转让完 (略) 财政部门向受让方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 (略) (略) 收费管理办法》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堆放 (略) 东港片区鹏辉二期,意向方需自行前往踏勘。 5.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交汇缴纳成交价款,并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 50 万元提货保证金,并签署《合同书》与承诺书等书面手续方可转运标的。 履约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 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提货保证金。如受让方逾期或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违约的,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合同提货保证金。因受让方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均有权在提货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扣减后如提货保证金不足原数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应当在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日内补足至原数额。 6.成交价款及提货保证金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款。 成交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 账号:*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分行营业部),提货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衢州 (略) ,开户行:农行南区支行,账户19-7201 0104 0014 966)。 7.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承诺书、交接清单等书面手续签约人,承诺书中除受让方 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等手填信息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8.标的交割及清运事项(详见承诺书): 本人通过公开竞价,竞得衢州智造新城东港南拓区块D-30-1地块13-3、13-4、13-5、13-6四个标段土石料资产转让项目)项目。 现根据公开处置约定,本人保证如下: 1、标的数量质量。标的实物为风化岩,本人认同衢州 (略) (略) 炬鑫 (略) 计算方量,标的质量以现场堆放实际为准。转让成交后,本人不会用任何理由提出退款要求,不会以质量等理由将部分标的遗留现场。本人承诺不得将该标的砂石料作为建筑材料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2、道路情况。本人自行负责装车和提货,场内、 (略) 由本人自行协商,如有纠纷导致运输不畅,本人自担风险,后果自负。 3、交纳保证金。本人自愿缴纳*元提货保证金。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清运完毕的,本人同意按照*元/天的标准扣除提货保证金。 4、标的交付保管。标的交付本人后直至标的全部提货完毕,期间因保管、 运输等过程发生偷盗、遗失等一切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5、场地设施。本人在提货时,会自行协调解决与本场地有关的各类纠纷, 会保护场地周边的各种公共设施,会做好提货过程中各类安全防范工作,会自始自终保持环境整洁。如未做到,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6、标的运输。 (1)接受监管。自觉接受各级部门、政府对运输过程的日常监管,无条件服从各级部门、政府对运输工作的管理。 (2)车辆要求。①运输车辆由本人自备,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同时符合有关 (略) 运输车辆的要求;②运输时,车辆上显眼处需悬挂标牌,标牌内容须显示“运输单位及车辆编号”等信息。③装车不超拦板,行驶时必须加盖篷布,提货过程中应做好车辆限速限载、禁止抛洒、扬尘控制等安全环保措施。 (3)纠纷协调。①关系协调。标的提货过程中,本人与相邻或沿途村庄之间的关系以及产生的纠纷,由本人自行协调,委托人、拍卖人不负责协调。② 本人须按照当地管理要 (略) 维护和保洁。运输时 (略) 、桥梁等公共设施及周边建筑物、农作物等造成污染或破坏等引起的纠纷及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关保洁、维护、修补等费用由本人承担。 7、 搬运期限。本人须在标的交付后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标的物运输,该期限不受天气、运输车辆 (略) 、桥梁及周边建筑物损坏等引起的纠纷等因素影响。 8、不超范围。本人只负责提货及过程管理,不参与施工;本人在提货过程中,不越界开挖,不超深开挖,一切都以该场地未堆料之前的原始形态为准开展施工,装车结束后要恢复土地原样。如有违反,自愿放弃保证金并自觉接受执法部门查处。 9、清运填埋。如本人放弃提货外运的,本人也同时放弃已上交的拍卖款和 提货保证金,剩余方量由委托人衢州 (略) 负责清运填埋,本人同意将上述全部钱款作为清运填埋费用,不多还少补。 | ||
展示时间 | 拍卖会前两个工作日,9月12日-9月13日 | ||
展示地点 | (略) 东港片区鹏辉二期 | ||
联系人姓名 | 王女士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翁先生 | 电话 | 0570-*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柯城 (略) 288号1号楼1415室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史先生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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