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航川江船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油63027驳船”
重庆长航川江船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油63027驳船”
标的名称 | 重庆长航川江船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油63027驳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95.2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13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长寿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报废“油*驳船”,建造于1972年,无船舶证书,现进行报废处置,船舶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详见备查资料,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 (略) 长寿长明码头 | ||
转让底价(万元) | 95.2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艘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397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锚链和锚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秦永蕴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进行踏勘,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 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四、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意向受让方自身是否具备相关回收资质、船舶拆解资质,或项目成交后委托有船舶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解等情况)、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拆解。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拆解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瑕疵及自身不具备相关回收资质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拆解保证金*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拆解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九、本次处置的船舶按现状由受让方接到转让方备妥交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拖移,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受让方在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交纳逾期违约金。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船舶拖带、拆解、拆除、保管、搬迁、运输、安全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及拖移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船舶移交后受让方须在60天内按相关规定对船舶完成拆解。受让方完成拆解后须向转让方提供有效的拆解证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注销,并取得注销证明)。船舶进厂后受让方须按相关规定对船舶拆解前和拆解过程进行拍照,拍照取证后必须通知转让方。拆解证明手续及船舶拆解相关记录资料具体要求如下:①拆解前拍照:正面、侧面、尾部均需拍照,正面:船舶两侧各2张,共4张,需把船舶整体照下来、侧面:从船舶头部位置照,需把船舶整体照下来,共2张、尾部:正面一张、45度角一张,共2张,要把船名照下来。②拆解过程拍照:对拆解过程分6次进行拍照,每次2张,共12张。③船舶照片规格应为标准六寸照片,船舶图像应不小于照片幅面的二分之一。④提供与有船舶拆解资质的船厂签订的船舶拆解合同原件三份,拆解完成后由拆船厂提供船舶拆解证明一式三份。船舶拆解完成并经转让方验收通过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拆解保证金*元。 十一、本次资产转让的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二、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佳瑞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重庆长航川江船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油63027驳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95.2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13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长寿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报废“油*驳船”,建造于1972年,无船舶证书,现进行报废处置,船舶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详见备查资料,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 (略) 长寿长明码头 | ||
转让底价(万元) | 95.2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艘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397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锚链和锚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秦永蕴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进行踏勘,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 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四、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意向受让方自身是否具备相关回收资质、船舶拆解资质,或项目成交后委托有船舶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解等情况)、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拆解。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拆解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瑕疵及自身不具备相关回收资质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拆解保证金*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拆解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九、本次处置的船舶按现状由受让方接到转让方备妥交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拖移,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受让方在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交纳逾期违约金。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船舶拖带、拆解、拆除、保管、搬迁、运输、安全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及拖移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船舶移交后受让方须在60天内按相关规定对船舶完成拆解。受让方完成拆解后须向转让方提供有效的拆解证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注销,并取得注销证明)。船舶进厂后受让方须按相关规定对船舶拆解前和拆解过程进行拍照,拍照取证后必须通知转让方。拆解证明手续及船舶拆解相关记录资料具体要求如下:①拆解前拍照:正面、侧面、尾部均需拍照,正面:船舶两侧各2张,共4张,需把船舶整体照下来、侧面:从船舶头部位置照,需把船舶整体照下来,共2张、尾部:正面一张、45度角一张,共2张,要把船名照下来。②拆解过程拍照:对拆解过程分6次进行拍照,每次2张,共12张。③船舶照片规格应为标准六寸照片,船舶图像应不小于照片幅面的二分之一。④提供与有船舶拆解资质的船厂签订的船舶拆解合同原件三份,拆解完成后由拆船厂提供船舶拆解证明一式三份。船舶拆解完成并经转让方验收通过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拆解保证金*元。 十一、本次资产转让的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二、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佳瑞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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