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31号、32号固定商铺及流动商铺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31号、32号固定商铺及流动商铺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31号、32号固定商铺及流动商铺 |
标的名称 |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31号、32号固定商铺及流动商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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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B9A* | 出租底价 | 408.69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0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14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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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略) (略) 投资举办,自 2018 年 3 月动工建设,于 2020 年 11 月竣工,2021 年 9 月正式实现招生投运,建筑面积约为 21 万㎡。现 (略) 31 号、32 号楼固定商铺及流动商铺(合计面积约6332.58㎡)为可出租状态。 1.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 (略) 内31号 楼固定商铺,现为钢混结构,基础装修,商铺共计10个,面积 共计2821.23 ㎡。 2.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 (略) 内32号楼固定商铺,现为钢混结构,基础装修,临校内主干道,商铺 共计15个,面积共计3071.35㎡。 3.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 (略) 的流动商铺,为铁质集装箱型结构,临校内主干道,临校内主干道,面积共计440㎡,商铺共计19个(包括:4个流动商铺面积分别为 32 ㎡、10个流动商铺面积分别为24㎡、5个流动商铺面积分别 为14.4 ㎡)。 以上资产采取整体租赁(即租赁面积633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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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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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408.69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在合同签署时以保函加现金的方式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由银行 (略) 开具,并在开具前经出租方确认。 履约保证金为4.5年租金总价的10%,承租方需缴纳不低于人民币*.00元(大写:**万元整 )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采取保函或现金形式均可。承租方所提供的保函时效与合同所签订的租赁期限保持一致为4.5年,如因保函时效限制无法一次性开具4.5年的,则在原保函到期的3个月前再次补充提交,如因承租方原因未按期提供相应保函,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付的承包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出租方先行垫付费用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关款项。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至初始金额。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支付完毕全部费用、移交完毕属于出租方的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 | |||||||||||||||||||||||||||||||||||||||||||||||||||||||||||||||||||||||||||||
租赁期限 | 4.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首期价款为第一季度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房屋租赁费每季度一交,按“先付费后使用”原则,以当年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平均到每季度(4个季度/年)计算支付。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第一季度租赁费,每个季度结束前30日内需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赁费用,若逾期5天及以上仍未支付,则按照应支付季度租金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出租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守法经营,必须具备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条件,自行申请办理经营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并承担办理不能的风险。承租方独立负责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做好租赁标的范围内物品的保管、防火、防盗等工作,有权获得承租期间的合法经营收益,并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和责任。 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切实做好消防等安全工作,定期给承租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自行配置消防灭火器材,每天对租赁标的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租赁标的范围内的空气流通,防止任何火灾事故的发生。如发生火灾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方及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先行承担或赔付的,在承担和赔付后有权全额向承租方主张。 3.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因食品安全等原因导致人员发生疾病、中毒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其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民事、刑事等相关责任),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出租方如因此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或代承租方先行赔付的,在承担和赔付后有权全额向承租方主张。 4.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保证租赁标的范围内销售的所有商品进货渠道正规,是合格、安全的产品。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销售的食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相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销售的其他产品需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国家出台新的更高标准的,以新的更高标准为准。承租方不能在租赁标的范围内销售任何转基因食品、不合格产品、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的替代性产品,所售商品保质期必须保证不低于整个保质期的三分之一。如出租方及国家法定部门检查发现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有经营不合格、伪劣假冒、“三无”、变质、过期商品的,出租方除有权立即要求承租方进行整改并销毁相关物品外,还有权每次要求承租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一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5.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保证租赁标的范围内禁售以下物品:严禁经营烟、酒、管制刀具、色情书籍及音像制品、对人体身心有害的食品(物品);禁售加工类食品、分包食品;禁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物品)及变质食品;禁售自行加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向学生售卖的物品;出租方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规定的禁售物品,如:槟榔等。如有违反,且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整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6.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保证租赁标的范围内所售的商品来源清晰、可溯源,并能够向出租方提供商品采购的批发商名单和进货单据(合同、收据或发票)。承租方须建立完善的采购进销存记录和台账,保证台账真实完整,并定期接受出租方的抽查。如有违反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予以整改。如承租方接到出租方整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7.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必须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营业,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和办公秩序。如有违反的,出租方有权每次要求承租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8.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所售商品实行价格公开,设置专属公示栏,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商品价格的确定及调整须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涨价。如有违反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予以整改。如承租方接到出租方整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9.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或由执法部门介入处理的食物中毒、传染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重大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租赁标的范围内在租赁期间因上述原因被处罚3次以上或出现任何重大事故的,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出租方如因此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或代承租方先行赔付的,在承担和赔付后有权全额向承租方主张。 10.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产生垃圾污物应按指定地点放置,不得随便舍弃,承租方应搞好辖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噪声、污水、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租赁期间因经营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和恢复,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1.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条件接受出租方按相关规定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经营品种、经营时间、服务态度以及价格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处罚。随时接受上级部门、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若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经营行为,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停业整改,并视情况每次收取2000—5000元的违约金(本合同已有具体约定标准的,按相关约定执行)。承租方应自通知缴纳违约金之日起一周之内自行到出租方资金财务部缴纳,如不按时缴纳,则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两倍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承租方在合同期内出现3次以上违规经营行为或者5次以上被师生投诉并查实的,若承租方接到出租方整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整改合格,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12.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活动涉及的相关制度、办法、应急预案等,并定期及时向出租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并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和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13.合同终止后,出租方收回租赁标的使用权,承租方应自行在15日内将所有承租方的设施设备搬离校外,承租方在处理相关设施设备期间,不能破坏所有装修及房屋整体结构。承租方未在期满15日后将相关设施设备搬离校外的,视为放弃其全部权利,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出租方在处置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将属于出租方的资产移交给出租方,如有损坏、遗失,出租方有权按照购买价格要求承租方予以赔偿。承租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1.5倍向出租方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 14.承租方负责对出租标的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及隔墙,参照出租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建成后的资产所有权等属于出租方,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给予装修补偿。 15.承租方负责对设计方案内规划的流动商铺区域进行投建,所有费用和建设中的风险和安全均由承租方承担,建成后的资产所有权等属于出租方,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费用和补偿。 16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间房屋、水电气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维修、修善等管理和产生的一切费用。 17.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物管等有关费用。水、电、气的具体费用按照出租方及运营服务商规定执行,每个月由出租方向负责水、电、气的运营服务商确认当月在承租方租赁范围内产生的具体费用,承租方需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水、电、气费用明细,于5个工作日内按实交纳到出租方提供的账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纳滞纳金等。 18.承担租赁期间的消防、安全、卫生及治安等工作的管理和相应费用,负责做好租赁物的消防管理、安全防范等工作,如因承租方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承租方的行为导致第三方向出租方主张权利的,出租方赔付后有权向承租方全额主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出租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租赁标的用途为:开设店铺,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承租人租赁配套用房经营范围:禁止经营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高职学校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 2.租金标准:以实际成交价作为第一年租金。租赁租金第一年不变,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3%。 3.合同签订:本次租赁标的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其他各类附件资料,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合同签署时以保函加现金的方式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由银行 (略) 开具,并在开具前经出租方确认。 履约保证金为4.5年租金总价的10%,承租方需缴纳不低于人民币*.00元(大写:**万元整 )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采取保函或现金形式均可。承租方所提供的保函时效与合同所签订的租赁期限保持一致为4.5年,如因保函时效限制无法一次性开具4.5年的,则在原保函到期的3个月前再次补充提交,如因承租方原因未按期提供相应保函,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付的承包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出租方先行垫付费用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关款项。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至初始金额。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支付完毕全部费用、移交完毕属于出租方的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5.租金支付:房屋租赁费每季度一交,按“先付费后使用”原则,以当年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平均到每季度(4个季度/年)计算支付。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第一季度租赁费,每个季度结束前30日内需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赁费用,若逾期5天及以上仍未支付,则按照应支付季度租金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出租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4.本次所有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5.意向承租方成功竞租后,出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的情形,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保证金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6.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项账户结算。西南联交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承租方全部价款后,扣除承租方及出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14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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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欧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31号、32号固定商铺及流动商铺 |
标的名称 |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31号、32号固定商铺及流动商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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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B9A* | 出租底价 | 408.69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0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14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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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略) (略) 投资举办,自 2018 年 3 月动工建设,于 2020 年 11 月竣工,2021 年 9 月正式实现招生投运,建筑面积约为 21 万㎡。现 (略) 31 号、32 号楼固定商铺及流动商铺(合计面积约6332.58㎡)为可出租状态。 1.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 (略) 内31号 楼固定商铺,现为钢混结构,基础装修,商铺共计10个,面积 共计2821.23 ㎡。 2.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 (略) 内32号楼固定商铺,现为钢混结构,基础装修,临校内主干道,商铺 共计15个,面积共计3071.35㎡。 3.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 (略) 的流动商铺,为铁质集装箱型结构,临校内主干道,临校内主干道,面积共计440㎡,商铺共计19个(包括:4个流动商铺面积分别为 32 ㎡、10个流动商铺面积分别为24㎡、5个流动商铺面积分别 为14.4 ㎡)。 以上资产采取整体租赁(即租赁面积633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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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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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408.69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在合同签署时以保函加现金的方式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由银行 (略) 开具,并在开具前经出租方确认。 履约保证金为4.5年租金总价的10%,承租方需缴纳不低于人民币*.00元(大写:**万元整 )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采取保函或现金形式均可。承租方所提供的保函时效与合同所签订的租赁期限保持一致为4.5年,如因保函时效限制无法一次性开具4.5年的,则在原保函到期的3个月前再次补充提交,如因承租方原因未按期提供相应保函,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付的承包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出租方先行垫付费用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关款项。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至初始金额。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支付完毕全部费用、移交完毕属于出租方的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 | |||||||||||||||||||||||||||||||||||||||||||||||||||||||||||||||||||||||||||||
租赁期限 | 4.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首期价款为第一季度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房屋租赁费每季度一交,按“先付费后使用”原则,以当年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平均到每季度(4个季度/年)计算支付。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第一季度租赁费,每个季度结束前30日内需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赁费用,若逾期5天及以上仍未支付,则按照应支付季度租金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出租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守法经营,必须具备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条件,自行申请办理经营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并承担办理不能的风险。承租方独立负责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做好租赁标的范围内物品的保管、防火、防盗等工作,有权获得承租期间的合法经营收益,并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和责任。 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切实做好消防等安全工作,定期给承租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自行配置消防灭火器材,每天对租赁标的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租赁标的范围内的空气流通,防止任何火灾事故的发生。如发生火灾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方及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先行承担或赔付的,在承担和赔付后有权全额向承租方主张。 3.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因食品安全等原因导致人员发生疾病、中毒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其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民事、刑事等相关责任),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出租方如因此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或代承租方先行赔付的,在承担和赔付后有权全额向承租方主张。 4.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保证租赁标的范围内销售的所有商品进货渠道正规,是合格、安全的产品。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销售的食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相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销售的其他产品需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国家出台新的更高标准的,以新的更高标准为准。承租方不能在租赁标的范围内销售任何转基因食品、不合格产品、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的替代性产品,所售商品保质期必须保证不低于整个保质期的三分之一。如出租方及国家法定部门检查发现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有经营不合格、伪劣假冒、“三无”、变质、过期商品的,出租方除有权立即要求承租方进行整改并销毁相关物品外,还有权每次要求承租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一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5.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保证租赁标的范围内禁售以下物品:严禁经营烟、酒、管制刀具、色情书籍及音像制品、对人体身心有害的食品(物品);禁售加工类食品、分包食品;禁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物品)及变质食品;禁售自行加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向学生售卖的物品;出租方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规定的禁售物品,如:槟榔等。如有违反,且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整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6.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保证租赁标的范围内所售的商品来源清晰、可溯源,并能够向出租方提供商品采购的批发商名单和进货单据(合同、收据或发票)。承租方须建立完善的采购进销存记录和台账,保证台账真实完整,并定期接受出租方的抽查。如有违反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予以整改。如承租方接到出租方整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7.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必须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营业,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和办公秩序。如有违反的,出租方有权每次要求承租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8.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所售商品实行价格公开,设置专属公示栏,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商品价格的确定及调整须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涨价。如有违反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予以整改。如承租方接到出租方整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9.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或由执法部门介入处理的食物中毒、传染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重大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租赁标的范围内在租赁期间因上述原因被处罚3次以上或出现任何重大事故的,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出租方如因此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或代承租方先行赔付的,在承担和赔付后有权全额向承租方主张。 10.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产生垃圾污物应按指定地点放置,不得随便舍弃,承租方应搞好辖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噪声、污水、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租赁期间因经营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和恢复,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1.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条件接受出租方按相关规定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经营品种、经营时间、服务态度以及价格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处罚。随时接受上级部门、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若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经营行为,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停业整改,并视情况每次收取2000—5000元的违约金(本合同已有具体约定标准的,按相关约定执行)。承租方应自通知缴纳违约金之日起一周之内自行到出租方资金财务部缴纳,如不按时缴纳,则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两倍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承租方在合同期内出现3次以上违规经营行为或者5次以上被师生投诉并查实的,若承租方接到出租方整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整改合格,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12.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活动涉及的相关制度、办法、应急预案等,并定期及时向出租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并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和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13.合同终止后,出租方收回租赁标的使用权,承租方应自行在15日内将所有承租方的设施设备搬离校外,承租方在处理相关设施设备期间,不能破坏所有装修及房屋整体结构。承租方未在期满15日后将相关设施设备搬离校外的,视为放弃其全部权利,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出租方在处置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将属于出租方的资产移交给出租方,如有损坏、遗失,出租方有权按照购买价格要求承租方予以赔偿。承租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1.5倍向出租方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 14.承租方负责对出租标的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及隔墙,参照出租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建成后的资产所有权等属于出租方,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给予装修补偿。 15.承租方负责对设计方案内规划的流动商铺区域进行投建,所有费用和建设中的风险和安全均由承租方承担,建成后的资产所有权等属于出租方,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费用和补偿。 16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间房屋、水电气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维修、修善等管理和产生的一切费用。 17.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物管等有关费用。水、电、气的具体费用按照出租方及运营服务商规定执行,每个月由出租方向负责水、电、气的运营服务商确认当月在承租方租赁范围内产生的具体费用,承租方需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水、电、气费用明细,于5个工作日内按实交纳到出租方提供的账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纳滞纳金等。 18.承担租赁期间的消防、安全、卫生及治安等工作的管理和相应费用,负责做好租赁物的消防管理、安全防范等工作,如因承租方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承租方的行为导致第三方向出租方主张权利的,出租方赔付后有权向承租方全额主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出租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租赁标的用途为:开设店铺,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承租人租赁配套用房经营范围:禁止经营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高职学校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 2.租金标准:以实际成交价作为第一年租金。租赁租金第一年不变,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3%。 3.合同签订:本次租赁标的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其他各类附件资料,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合同签署时以保函加现金的方式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由银行 (略) 开具,并在开具前经出租方确认。 履约保证金为4.5年租金总价的10%,承租方需缴纳不低于人民币*.00元(大写:**万元整 )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采取保函或现金形式均可。承租方所提供的保函时效与合同所签订的租赁期限保持一致为4.5年,如因保函时效限制无法一次性开具4.5年的,则在原保函到期的3个月前再次补充提交,如因承租方原因未按期提供相应保函,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付的承包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出租方先行垫付费用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关款项。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至初始金额。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支付完毕全部费用、移交完毕属于出租方的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5.租金支付:房屋租赁费每季度一交,按“先付费后使用”原则,以当年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平均到每季度(4个季度/年)计算支付。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第一季度租赁费,每个季度结束前30日内需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赁费用,若逾期5天及以上仍未支付,则按照应支付季度租金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出租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4.本次所有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5.意向承租方成功竞租后,出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的情形,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保证金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6.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项账户结算。西南联交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承租方全部价款后,扣除承租方及出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14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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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欧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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