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隆富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1宗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国资监测编号
转出方名称:乌拉特中旗隆 (略)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
特别 告知
1. 本次转让标的位于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四义堂村。不动产权证号:蒙(2024)乌拉特中旗不动产权第*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9㎡ ,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年限为50年(2017年4月13日至2067年4月12日),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2. 标的土地最终权属面积以标的所在地不动产、土地、规划部门核定为准, 公告涉及图片及相关数据仅供参考,标的实际情况以实地勘验为准,项目成交后的成交价不因实测面积调整等因素而发生变化。
3. <提示>转让方于2016年与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工,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以及第三十二条约定了“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至本公告发布时,本项目转让方作为该宗出让土地的受让人未开工建设,也未曾申请延建该土地,期间也未曾缴纳过任何与土地闲置有关的费用,出让人也未因该地块长期闲置而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今后若涉及缴纳土地闲置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前需自行了解研判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后可能产生的因该土地超期闲置而导致的一切风险。请意向受让方务必仔细了解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内容(点此查看出让合同.pdf),与该标的土地所在地不动产、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后不得因不了解相关情况为由而拒绝履行受让义务。
4. 标的土地位于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内,该园区被拟认定为第三批化工园区,根据园区规划,标的地块属于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板块,重点布局石墨材料、硅晶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新能源就地转化应用、智慧能源及服务、储能产业。受让方落地项目需符合园区产业空间规划,通过园区入园审核,完成发改委备案。
5. 以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相关文件等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 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按公告约定处置。
7. (略) 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 (略) 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 条件
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付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无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做好拍照录像工作,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至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对标的进行了实地勘验,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保证金将按公告约定处置。勘验联系人:张志宇,*。
2. 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合同约定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3. 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 转让方在收到应付交易价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交接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标的开发已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且达到其他要求的转让条件后才可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先配合受让方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达到权属变更条件后转让方再配合受让方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5. 交付标的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标的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 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8. 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9. 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国有实物资产交易).doc
2.受让申请书.doc
1. 交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09-29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全额保证金(未全额交纳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3. 处置方法:(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其所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首付款的等额部分;(2)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以成交额为计算基数,按照《内蒙古产权 (略) 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差额定率累加方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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