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转让房产为团结广场奎屯尚都购物中心1-4层及主楼两套住宅,所在建筑 (略) 市区团结广场-乌 (略) ,总层数32层,地下二层地上三十层,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服务、住宅。本次评估范围的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为*.11平方米。 二、本次转让房产中已办理产证面积合计为9979.87平方米,不动产证号为:新(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号。 三、本次转让的1-4层商业房产,室内扶梯改为室外观光扶梯,改扩建面积为393.95平方米,该部分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本次转让的1-4层商业房产因扶梯改扩建,1-2层中空用砼浇平,填平层面积为105.29平方米。根据 (略) 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表》显示,1-2层中空填平部分未计入总建筑面积,该部分填平面积未提供相关建设材料或产权证书,为1-4层商业不可分割的部分。 五、本次转让的1-4层商业房产由于室外增加扶梯及观光电梯,导致该部分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西部绿洲 (略) 聘请 (略) 对 1-4 层房产面积进行测绘,西部绿洲 (略) “商住综合楼扶梯工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部分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产权人均为新疆 (略) ,根据转让方承诺,该部分实际施工建设是由转让方暨西部绿洲 (略) 施工建设,实际产权归转让方所有且新疆 (略) 和转让方经过协商后期需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该部分产权由新疆 (略) 过户给转让方。本次转让房产扩建部分面积以 (略) 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表》中的测绘面积为基础进行估算,最终扩建部分面积以不动产中心出具的产证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次转让房产中1-4层商业房产、26幢2293室住宅为出租状态,目前承租方为自然人,1-4层商业目前用做大悦城购物中心,由承租方自行装修改造,租赁期限至2033年,26幢2293室作为承租方办公使用,26幢2292室住宅目前出租方自用。目前正在租赁的房产,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具有优先受让权,若原承租方成功受让,则原《租赁合同》终止,以原承租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按《租赁合同》约定已向转让方交纳的租金由转让方退还原承租方。若原承租方未成功受让,自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租赁合同》约定的后续租金归受让方享有并变更《租赁合同》。 七、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 (略) ,根据《关于同意西部绿洲 (略) 处置奎屯尚都购物中心的批复》(兵国资公司发〔2023〕195号),抵押权人同意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事项,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资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带押过户相关政策要求。 八、本次转让的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 九、意向受让方须对本次转让资产进行现场查勘,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十、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房产用途和土地产权性质、标的瑕疵、抵押担保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房产过户及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相关税费、办理手续等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房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一、其他详见《评估报告》《房产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