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资产柴油转让约1300升第二次挂牌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资产柴油转让约1300升第二次挂牌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资产柴油转让(约1300升)(第二次挂牌)
信息披露日期:2024-09-03 至 2024-09-14
标的名称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资产柴油转让(约1300升)(第二次挂牌) | |||||||
标的类别 | 罚没资产 | 挂牌底价 | 6545元/吨(最终总金额以实际重量计算)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9月3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9月14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 (略) 站、 (略)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西关坡 | |||||||
法定代表人 | 杨继生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B*M | |||||||
资产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同意对依法没收的约1300升柴油按照6545元每吨的价格依法公开进行处理 | |||||||
二、资产简况 | ||||||||
资产信息 | 名称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资产柴油转让(约1300升) | ||||||
标的所在地 | 黔南州龙里县北部工业园区 | |||||||
资产现状 | 该批柴油现于龙里县北部工业园区二号停车场内,对在保存过程中因物理化学性质而导致的重量、浓度、性状变化,需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评判,转让方及贵州阳 (略) 对此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资产简介:2024年6月龙里县应急管理局,在谷脚物流园区开展联合打击非法销售成品油行动,依法查处一起非法销售柴油行为,依法对非法销售的剩余约1300升柴油进行没收处置。 二、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三)该批柴油现于龙里县北部工业园区二号停车场内,对在保存过程中因物理化学性质而导致的重量、浓度、性状变化,需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评判,转让方及贵州阳 (略) 对此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2.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在 7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6.转让标的物的装箱、搬送、运输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装箱、搬送、运输过程中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安全性及完整性均由受让方负责,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标的物损坏,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 ||||||||
7.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转、受双方即进行资产移交,资产一经移交,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管责任,同时应保证在资产移交之日起 5 日内将购买资产全部撤出转让方场地;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应具备购买柴油相应资质。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否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户名:贵州阳 (略) 保证金账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交易价款。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则确定其为受让人。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 100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6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项目联系人:张芷绮、赵擎豪 联系电话: *、*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资产柴油转让(约1300升)(第二次挂牌)
信息披露日期:2024-09-03 至 2024-09-14
标的名称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资产柴油转让(约1300升)(第二次挂牌) | |||||||
标的类别 | 罚没资产 | 挂牌底价 | 6545元/吨(最终总金额以实际重量计算)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9月3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9月14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 (略) 站、 (略)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西关坡 | |||||||
法定代表人 | 杨继生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B*M | |||||||
资产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同意对依法没收的约1300升柴油按照6545元每吨的价格依法公开进行处理 | |||||||
二、资产简况 | ||||||||
资产信息 | 名称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资产柴油转让(约1300升) | ||||||
标的所在地 | 黔南州龙里县北部工业园区 | |||||||
资产现状 | 该批柴油现于龙里县北部工业园区二号停车场内,对在保存过程中因物理化学性质而导致的重量、浓度、性状变化,需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评判,转让方及贵州阳 (略) 对此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资产简介:2024年6月龙里县应急管理局,在谷脚物流园区开展联合打击非法销售成品油行动,依法查处一起非法销售柴油行为,依法对非法销售的剩余约1300升柴油进行没收处置。 二、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三)该批柴油现于龙里县北部工业园区二号停车场内,对在保存过程中因物理化学性质而导致的重量、浓度、性状变化,需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评判,转让方及贵州阳 (略) 对此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2.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在 7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6.转让标的物的装箱、搬送、运输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装箱、搬送、运输过程中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安全性及完整性均由受让方负责,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标的物损坏,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 ||||||||
7.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转、受双方即进行资产移交,资产一经移交,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管责任,同时应保证在资产移交之日起 5 日内将购买资产全部撤出转让方场地;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应具备购买柴油相应资质。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否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户名:贵州阳 (略) 保证金账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交易价款。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则确定其为受让人。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 100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6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项目联系人:张芷绮、赵擎豪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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