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88号部分房屋及场地资产三年租赁权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88号部分房屋及场地资产三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略) 拱 (略) 188号 |
土地证号 | 杭拱国用(2000)字第*号 | |
土地面积 | 271.50平方米 | |
用途 | 工业 | |
类型 | 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标的所在区域已办理①房产权证:杭房权证拱更字第*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号,设计用途为非住宅;②国有土地使用证:杭拱国用(2000)字第*号,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③省属企业单位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产确权表(编号为HG*)。权利 (略) (现已更名为 (略) ), (略) 已获得 (略) 授权对该场所进行经营管理。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部分简装。 3、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区域内存在的附属设备、设施、绿化、绿地以及区域内汽修钳工组一楼部分及二楼区块等。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附件中的标的物平面示意图仅供参考。 4、承租方根据自身需求做好租赁区域与非租赁区域的隔离,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装监控等)。具体租赁区域见简易平面图(见附件)。 5、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6、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
联系人 | 沈经理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拱 (略) 228号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68.00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元(其中房屋租金65.*元,土地租金2.*元)。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1、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若本次出租标的成交价高于挂牌价,则项下房屋和土地的租金价格按挂牌价格同比例溢价。 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不接受承兑汇票、支票或现金方式。 | 出租用途 | 租赁标的用途仅作为:仓储;小型机动车维保和汽车美容(指定场所)经营;办公场所。严禁存储危化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散装、颗粒状、易产生扬尘类建筑材料的仓储、销售;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及销售。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场所用途,租赁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定。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成交价。(注:一个合同期为3年)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需要履行规划、环保、治安、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须在承租前全面了解租赁标的,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租赁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按杭钢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方按租赁标的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承租方需对租赁标的内部分房屋加以修缮、加固、改造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5、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修缮改造或装修,必须向出租方递交详细的施工方案(含必要的图纸)并获得出租方许可、备案,严格按施工方案实施。施工方案已包含在运营方案内或与运营方案一致的,施工前要向出租方备案,并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开竣工等手续。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租金起算日期以《租赁标的交接确认书》为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签署承诺函,内容包括: ①承诺经营内容在挂牌公告范围内并同提交的运营方案保持一致。 ②承诺履约过程中的管理者或具体对接人与竞买报名时一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如为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委托代理人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名(手签)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③承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约。 ④承诺严格按照运营方案所述内容执行。 8、承租方竞租成功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租赁标的进行调换使用或抵押。 9、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手填条款内容填入后须加盖相关方印章。 10、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1、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除交易服务费外),由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2、承租期间,若因 (略) 产业布 (略) 规划或出租方发展需求等原因需收回场地的,承租方需积极响应政府和出租方的规划安排,全力配合做好撤场工作,租赁合同随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方也不给予补偿。 13、租赁标的范围内,承租方不得有随意搭建临建、出现脏乱差、污染环境等业态和行为。 14、租赁标的用途仅作为仓储;小型机动车维保和汽车美容(指定场所)经营;办公场所。严禁存储危化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散装、颗粒状、易产生扬尘类建筑材料的仓储、销售;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及销售。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场所用途,租赁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定。 15、免租期,指出租方同意免除租金收取的期间,免租期包含在租期内。鉴于租赁标的中房屋结构的现状,出租方给予承租方最多两个月不等的免租期用于承租方房屋的修缮改造。但承租方享有免租期的成就条件是房屋修缮改造的事实。承租方在完成房屋修缮改造时需向出租方提供以下材料方可享受免租期: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完工前后的现场照片、投入维修改造资金额度证明材料、免租期申请等。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免租期系基于承租方诚信履约基础上的,若承租方无需或未予进行房屋修缮改造,则不得享有免租期。免租期分为半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四档,以开竣工报告时间为准,按实际施工天数判定免租期档级。若承租方的施工期实际不足半个月的,可享半个月免租期;以此类推。免租期的兑现时间在承租方完成施工提交材料经出租方审核验收后,下一期租金缴纳时予以免除。严厉禁止承租方为免租期享有最大化而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施工天数),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免租期享有资格,补缴月租金。出租方参与修缮改造的竣工验收。 16、承租方竞得本标的后,场所经营内容必须符合出租方挂牌公告要求,如若违反则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 ||||
租期 | 3年(含免租期)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不超过两个月(具体说明见交易条件)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方应详细了解挂牌公告内容,报名前联系出租方进行现场踏勘并递交《运营方案》,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签发的《运营方案确认函》(包含出租方签发的现场踏勘意见或证明)。【执行标准:意向方须于2024年9月9日(第七个公告日)上午10:0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运营方案》。(运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经营业态(符合出租方挂牌公告要求的场所用途)、整 (略) 、管理团队情况(人员情况)、运营经验(提供合同、照片)、场所修缮改造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钳工组厂房屋顶整体翻修、钢结构厂房外向侧面封闭及彩钢瓦统一颜色、沿街门面装修、部分房屋及棚子加固、场地地面修缮、内部水电系统改造、场所内雨污分流等)及投入修缮改造资金预算、场地经营内容布局方案、场所内消防系统规划方案及发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承诺函),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运营方案确认函》】 3、与出 (略) 曾签订过租赁合同并在履约过程中未到期解除租赁合同的不得参与本次招租。【执行标准:以出租方提供的名单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意向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出租方确认)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 (略) 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承诺函》.docx 《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样稿)》.docx 《平面示意图》.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女士 | 电话 | 400-696-393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上城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略) 拱 (略) 188号 |
土地证号 | 杭拱国用(2000)字第*号 | |
土地面积 | 271.50平方米 | |
用途 | 工业 | |
类型 | 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标的所在区域已办理①房产权证:杭房权证拱更字第*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号,设计用途为非住宅;②国有土地使用证:杭拱国用(2000)字第*号,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③省属企业单位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产确权表(编号为HG*)。权利 (略) (现已更名为 (略) ), (略) 已获得 (略) 授权对该场所进行经营管理。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部分简装。 3、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区域内存在的附属设备、设施、绿化、绿地以及区域内汽修钳工组一楼部分及二楼区块等。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附件中的标的物平面示意图仅供参考。 4、承租方根据自身需求做好租赁区域与非租赁区域的隔离,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装监控等)。具体租赁区域见简易平面图(见附件)。 5、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6、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
联系人 | 沈经理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拱 (略) 228号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68.00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元(其中房屋租金65.*元,土地租金2.*元)。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1、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若本次出租标的成交价高于挂牌价,则项下房屋和土地的租金价格按挂牌价格同比例溢价。 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不接受承兑汇票、支票或现金方式。 | 出租用途 | 租赁标的用途仅作为:仓储;小型机动车维保和汽车美容(指定场所)经营;办公场所。严禁存储危化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散装、颗粒状、易产生扬尘类建筑材料的仓储、销售;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及销售。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场所用途,租赁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定。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成交价。(注:一个合同期为3年)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需要履行规划、环保、治安、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须在承租前全面了解租赁标的,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租赁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按杭钢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方按租赁标的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承租方需对租赁标的内部分房屋加以修缮、加固、改造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5、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修缮改造或装修,必须向出租方递交详细的施工方案(含必要的图纸)并获得出租方许可、备案,严格按施工方案实施。施工方案已包含在运营方案内或与运营方案一致的,施工前要向出租方备案,并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开竣工等手续。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租金起算日期以《租赁标的交接确认书》为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签署承诺函,内容包括: ①承诺经营内容在挂牌公告范围内并同提交的运营方案保持一致。 ②承诺履约过程中的管理者或具体对接人与竞买报名时一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如为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委托代理人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名(手签)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③承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约。 ④承诺严格按照运营方案所述内容执行。 8、承租方竞租成功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租赁标的进行调换使用或抵押。 9、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手填条款内容填入后须加盖相关方印章。 10、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1、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除交易服务费外),由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2、承租期间,若因 (略) 产业布 (略) 规划或出租方发展需求等原因需收回场地的,承租方需积极响应政府和出租方的规划安排,全力配合做好撤场工作,租赁合同随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方也不给予补偿。 13、租赁标的范围内,承租方不得有随意搭建临建、出现脏乱差、污染环境等业态和行为。 14、租赁标的用途仅作为仓储;小型机动车维保和汽车美容(指定场所)经营;办公场所。严禁存储危化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散装、颗粒状、易产生扬尘类建筑材料的仓储、销售;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及销售。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场所用途,租赁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定。 15、免租期,指出租方同意免除租金收取的期间,免租期包含在租期内。鉴于租赁标的中房屋结构的现状,出租方给予承租方最多两个月不等的免租期用于承租方房屋的修缮改造。但承租方享有免租期的成就条件是房屋修缮改造的事实。承租方在完成房屋修缮改造时需向出租方提供以下材料方可享受免租期: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完工前后的现场照片、投入维修改造资金额度证明材料、免租期申请等。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免租期系基于承租方诚信履约基础上的,若承租方无需或未予进行房屋修缮改造,则不得享有免租期。免租期分为半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四档,以开竣工报告时间为准,按实际施工天数判定免租期档级。若承租方的施工期实际不足半个月的,可享半个月免租期;以此类推。免租期的兑现时间在承租方完成施工提交材料经出租方审核验收后,下一期租金缴纳时予以免除。严厉禁止承租方为免租期享有最大化而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施工天数),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免租期享有资格,补缴月租金。出租方参与修缮改造的竣工验收。 16、承租方竞得本标的后,场所经营内容必须符合出租方挂牌公告要求,如若违反则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 ||||
租期 | 3年(含免租期)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不超过两个月(具体说明见交易条件)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方应详细了解挂牌公告内容,报名前联系出租方进行现场踏勘并递交《运营方案》,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签发的《运营方案确认函》(包含出租方签发的现场踏勘意见或证明)。【执行标准:意向方须于2024年9月9日(第七个公告日)上午10:0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运营方案》。(运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经营业态(符合出租方挂牌公告要求的场所用途)、整 (略) 、管理团队情况(人员情况)、运营经验(提供合同、照片)、场所修缮改造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钳工组厂房屋顶整体翻修、钢结构厂房外向侧面封闭及彩钢瓦统一颜色、沿街门面装修、部分房屋及棚子加固、场地地面修缮、内部水电系统改造、场所内雨污分流等)及投入修缮改造资金预算、场地经营内容布局方案、场所内消防系统规划方案及发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承诺函),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运营方案确认函》】 3、与出 (略) 曾签订过租赁合同并在履约过程中未到期解除租赁合同的不得参与本次招租。【执行标准:以出租方提供的名单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意向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出租方确认)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 (略) 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承诺函》.docx 《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样稿)》.docx 《平面示意图》.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女士 | 电话 | 400-696-393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上城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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