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担保等其他限制条件和他项权利纷争。 2.本次股权转让不影响标的企业存续性,标的企业仍将持续经营。 3.江苏中企华 (略) 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24)第2091号评估报告中对特别事项说明如下: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本次评估利用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于2024年8月27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00F2287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二) 2020年7月,绿鑫环保与安徽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吨无机工业危废及*吨一般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合同,该项目于2021年1月获得环评批复,2022年5月获得能评批复,2022年8月获得稳评、安评批复,2022年11月已拍得拟建厂房的土地使用权,2022年12月取得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3年12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可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企业规划,项目预计于2025年12月底前建设完工,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6年1月起正式生产运营。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总投资方案能顺利实施,项目按照上述时间进度节点正常推进,相关盈利预测的数据基本可以实现的基础上出具的,如果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评估结果。 (三)本次评估参考了被评估单位提供的 上海环境工 (略) 2023年10月出具的《马鞍山 (略)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期后如果项目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评估结果。 (四)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共1宗,其账面价值包含土地使用权及其与土地共同挂牌出让的原地上附着物14,*,主要包括钢结构厂房、办公楼、附属用房、围墙等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等,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约*平方米。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附着物建筑物除一栋394.18平方米的二层办公楼外,其他均已拆除。 根据被评估单位(*方)与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方)签订的《马鞍山 (略)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合同补充协议》,鉴于该地块原地上建筑物予以保留挂牌出让,*方同意自*方正式投产后,给予*方相关税收奖励。 综上所述,委估宗地上的附着物与企业未来税收政策性收益相关,通过测算企业未来相关税收奖励能够覆盖附着物账面值。本次评估土地使用权原地上附着物部分按其核实后的账面值列示。 (五)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未决诉讼为与陈胜勤的合同纠纷案。 (略) 雨 (略) 已受理原告陈胜勤与被告马鞍山 (略) (被告一)、马鞍山 (略) (被告二)、张威(被告三)、张善庆(被告四)、奚敏龙(被告五)合同纠纷一案((2023)皖0504民初3665号)。 被告三 (略) 期间,上述原、被告各方于2018年1月27日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为“*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元,投资期限为三年,投资收益有三项: ①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收益,自收到全部投资款之日起按季度支付至三年期满;②自收到全部投资款之日起,期满18个月后的3日内,支付*元;③如果被告一 (略) ,于投资期满后10日内支付人民币*元。如果被 (略) ,于投资期满后10日内支付人民币*元。并约定了诉讼管辖、无效协议、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约定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此债权的律师费用。 2018年11月29日, (略) 转账*元,三年投资期满,被告一投资项目 (略) 。被告三张威代表被告一支付了部分季度收益款合计*元,已在诉请中扣除,剩余投资收益款合计*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一以及其他各被告催讨,均未能支付,以致成讼。 原告诉讼请求: (略) 判令被告一支付投资收益款*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元;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共同连带承担上述对被告一诉请的款项;③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案件的判决结果无法确定,被评估单位银行存款中的4,610,000. (略) 冻结,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案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被评估单位承诺无其他抵(质)押、对外担保、保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情况, (略) 基准日存在其他抵(质)押、担保、保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同时至评估报告出具日我们也未发现存在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4.本次公告中“标的概况-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标的企业评估值”中所披露信息是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万元,本次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马鞍山 (略) 21%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2436.*元。 5.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股权后遵守《 (略) 法》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详见备查文件)。 6.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手续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7.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8.常 (略) (以下简称“产交所”)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9.意向受让方自备 (略) 络竞价,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10.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以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并签署保密承诺(见附件)后,方可查阅转让方提供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就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本次转让为标的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备查文件的内容对转让标的现状提出任何异议。 1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2.备查文件: (1)2023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00F0032号); (2)2024年6月30日专项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00F2287号); (3)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4)第2091号); (4)法律意见书; (5)标的企业2024年7月31日财务报表; (6) (略) 章程; (7)关于职工安置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 (8)《关于新苏绿色能源(江苏)有限公司转让马鞍山 (略) 21%股权的实施方案》。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查阅以上材料,须向产交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签署《保密承诺》(见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