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A8937U大众汽车牌国资监测编号
苏A8937U大众汽车牌国资监测编号
标的名称 | (苏A8937U)大众汽车牌SVW*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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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3.09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中国 (略) 溧水区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新然 ;联系电话: * 联系人:陈文辉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机动车 | 标的状态 | 闲置 | 车牌号码 | 苏A8937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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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品牌 | 大众汽车牌 | 登记日期 | 2013-11-14 | |
购置日期(年月日) | / | 车架号 | LSVCH6A48DN* | |
使用年限 | / | 数量 | 1 | |
行驶公里数 (以实际公里为准) | * | 年检至 | 2025年10月 | |
其他说明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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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1、(苏A8937U)大众汽车牌SVW*HJ为1.8TSI双离合御尊版,建设项目使用车辆,使用强度较高,车况较差,保养较差,内饰磨损较快,发动机有异响,状况较差。 2、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3、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联交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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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 (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07-01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2023年第14次总办会会议纪要(核华纪要〔2023〕42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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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联交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按现状及现有资料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格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转让方及联交所对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自行向转让方以及当地车管部门了解清楚车辆能否变更登记、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等全部情况。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后 ,即视作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不得以不了解车辆状况为由退还车辆。 7.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联交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8.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联交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3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 9.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0.受让方应在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1.受让方须按联交所通知要求向联交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2.本次转让不含车辆牌照。与车辆变更登记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因受让方无法提供小汽车指标及其他变更登记所需证件,或因车辆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车辆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3.车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费用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 14.标的车辆在变更登记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15.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进行销户。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完成标的的交接手续。 16.车辆如年审已到期或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到期的,车辆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年审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如车辆涉及需要维修才可办理年审手续的,维修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7.车辆若交强险存在已到期或可能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到期的,受让方受让后需自行购买车辆交强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 |||
踏勘安排 | 踏勘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内(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胡经理/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详情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元) | 9000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 (略) 络竞价规则及联交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5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五、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标的名称 | (苏A8937U)大众汽车牌SVW*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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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3.09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中国 (略) 溧水区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新然 ;联系电话: * 联系人:陈文辉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机动车 | 标的状态 | 闲置 | 车牌号码 | 苏A8937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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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品牌 | 大众汽车牌 | 登记日期 | 2013-11-14 | |
购置日期(年月日) | / | 车架号 | LSVCH6A48DN* | |
使用年限 | / | 数量 | 1 | |
行驶公里数 (以实际公里为准) | * | 年检至 | 2025年10月 | |
其他说明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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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1、(苏A8937U)大众汽车牌SVW*HJ为1.8TSI双离合御尊版,建设项目使用车辆,使用强度较高,车况较差,保养较差,内饰磨损较快,发动机有异响,状况较差。 2、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3、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联交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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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 (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07-01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2023年第14次总办会会议纪要(核华纪要〔2023〕42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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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联交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按现状及现有资料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格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转让方及联交所对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自行向转让方以及当地车管部门了解清楚车辆能否变更登记、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等全部情况。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后 ,即视作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不得以不了解车辆状况为由退还车辆。 7.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联交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8.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联交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3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 9.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0.受让方应在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1.受让方须按联交所通知要求向联交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2.本次转让不含车辆牌照。与车辆变更登记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因受让方无法提供小汽车指标及其他变更登记所需证件,或因车辆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车辆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3.车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费用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 14.标的车辆在变更登记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15.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进行销户。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完成标的的交接手续。 16.车辆如年审已到期或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到期的,车辆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年审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如车辆涉及需要维修才可办理年审手续的,维修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7.车辆若交强险存在已到期或可能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到期的,受让方受让后需自行购买车辆交强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 |||
踏勘安排 | 踏勘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内(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胡经理/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详情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元) | 9000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 (略) 络竞价规则及联交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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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5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五、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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