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花样滑冰队、国家速度滑冰队、国家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队、国家跳台滑雪队合作伙伴权益(乳制品类)
国家花样滑冰队、国家速度滑冰队、国家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队、国家跳台滑雪队合作伙伴权益(乳制品类)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成立于1994年,是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对我国冬季体育运动项目具有全面管理的行政职能。中心主要任务为组织、指导全国冬季运动项目的发展,实施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和经营活动,为所属运动项目的发展积累资金。同时,中心负责运动项目的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体育竞赛,拥有在我国举办国际体育活动的审批和组织管理权。 二、合作方获得权益: 1、授权称谓:合作方有权使用以下授权称谓和名义进行企业内部和外部广告宣传,并有权在产品及服务、广告宣传、公关活动、推广资料、网络宣传上使用 “中国国家花样滑冰队、中国国家速度滑冰队、中国国家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队、中国国家跳台滑雪队乳制品合作伙伴”称谓。 2、新闻发布:合作方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队队员、教练或其他人员出席。 3、活动邀请:合作方可以获得项目方主办的各类活动、赛事(包括但不限于与国家队相关的大型活动)门票或邀请。 4、训练日参观:在不影响队*训练备战的前提下,合作方可组织员工、客户、VIP等人前往参观队*训练,每合同年一次。 5、商业活动:国家队(三人或三人以上)队员出席合作方推广活动,每合同年一次。 6、广告拍摄:国家队(三人或三人以上)队员参与合作方的广告拍摄,每合同年一次。 7、ID录制:在不影响队*训练备战的前提下,国家队(三人或三人以上)队员配合参与合作方ID录制每合同年一次。 8、官方媒体互动:冬运中心官方媒体与合作方官方媒体互动,每合同年两次,互动内容需得到双方确认。 9、优先续约权:同等条件下合作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10、同类排他:合作方拥有同行业赞助排他权。 11、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 |
所在地区 | 北京 市辖区 海淀区 | |
注册地(地址) | 中关村南大街56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直接支付给项目方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2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的总费用。合作方同时必须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方交付现金赞助。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须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合作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元(含 40 万元) 的按 *元收取。 2)如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交,合作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超过*元(含*元)的按*元收取。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竞争性谈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 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3、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竞争性谈判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成立于1994年,是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对我国冬季体育运动项目具有全面管理的行政职能。中心主要任务为组织、指导全国冬季运动项目的发展,实施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和经营活动,为所属运动项目的发展积累资金。同时,中心负责运动项目的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体育竞赛,拥有在我国举办国际体育活动的审批和组织管理权。 二、合作方获得权益: 1、授权称谓:合作方有权使用以下授权称谓和名义进行企业内部和外部广告宣传,并有权在产品及服务、广告宣传、公关活动、推广资料、网络宣传上使用 “中国国家花样滑冰队、中国国家速度滑冰队、中国国家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队、中国国家跳台滑雪队乳制品合作伙伴”称谓。 2、新闻发布:合作方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队队员、教练或其他人员出席。 3、活动邀请:合作方可以获得项目方主办的各类活动、赛事(包括但不限于与国家队相关的大型活动)门票或邀请。 4、训练日参观:在不影响队*训练备战的前提下,合作方可组织员工、客户、VIP等人前往参观队*训练,每合同年一次。 5、商业活动:国家队(三人或三人以上)队员出席合作方推广活动,每合同年一次。 6、广告拍摄:国家队(三人或三人以上)队员参与合作方的广告拍摄,每合同年一次。 7、ID录制:在不影响队*训练备战的前提下,国家队(三人或三人以上)队员配合参与合作方ID录制每合同年一次。 8、官方媒体互动:冬运中心官方媒体与合作方官方媒体互动,每合同年两次,互动内容需得到双方确认。 9、优先续约权:同等条件下合作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10、同类排他:合作方拥有同行业赞助排他权。 11、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 |
所在地区 | 北京 市辖区 海淀区 | |
注册地(地址) | 中关村南大街56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直接支付给项目方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2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的总费用。合作方同时必须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方交付现金赞助。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须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合作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元(含 40 万元) 的按 *元收取。 2)如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交,合作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超过*元(含*元)的按*元收取。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竞争性谈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 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3、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竞争性谈判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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