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
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江苏 (略)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4-08-07 | ||
剩余本金(万元) | * | ||
剩余利息(万元) | * | ||
其他费用(万元) | 38.* | ||
债权合计(万元) | *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江苏 (略) 执行和解后已执行终结。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否 | ||
处置公告情况 | |||
公告地址 | 《中国商报》 | ||
公告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其他 | 根据《 (略) 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24年3月29日在《中国商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20个工作日。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担保人名称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江阴 (略) 等 |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
担保情况描述 | 江苏 (略) 贷款债权情况:借款本金余额51,*、欠息13,*,代垫费用*,具体如下:(1)2020年11月20日发放*元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2021年4月30日,目前本金余额28,000,000元,欠息7,*, (略) (略) 、 (略) (略) 、杨建国及配偶谢正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2020年11月20日发放*元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2021年4月30日,目前本金余额10,100,000元,欠息2,*, (略) (略) 、杨建国及配偶谢正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2020年11月20日发放*元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2021年4月30日,目前本金余额13,*,欠息3,*, (略) (略) 、江阴 (略) 、杨建国及配偶谢正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是 | ||
资产证券化情况描述 | 2022年,对江苏 (略) 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初始贷款本金余额*元。 |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略) (略)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4-08-07 | ||
剩余本金(万元) | 625.* | ||
剩余利息(万元) | 181.* | ||
其他费用(万元) | 11.* | ||
债权合计(万元) | 818.*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略) (略) 已破产清算,执行案件已终结。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物类型 | 设备 | ||
抵押物描述 | (略) (略) 名下17太剑杆机抵押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担保人名称 | 江苏 (略) 、杨华平、孙静 |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
担保情况描述 | (略) (略) 贷款债权情况:借款本金余额6,*、欠息1,*,代垫费用*,具体如下:(1)2020年9月11日发放贷款本金*元,到期日2021年9月8日,强制提前到期日为2021年5月25日, (略) (略) 名下17太剑杆机抵押、江苏 (略) 、杨华平、孙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2020年7月28日发放贷款本金*元,到期日2021年7月27日,强制提前到期日为2021年5月25日, (略) (略) 名下17太剑杆机抵押、江苏 (略) 、杨华平、孙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是 | ||
资产证券化情况描述 | 2021年, (略) (略) 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初始贷款本金余额1024.*元。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项目项下江苏 (略) 由 (略) 交诚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转让方,下同)持有。根据转让方2022年6月1日对受托转让方( (略) 无锡分行,下同)出具的《授权书》,现由受托转让方进行处置。 2、本项 (略) (略) 由 (略) 交诚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转让方,下同)持有。根据转让方2021年11月9日对受托转让方( (略) 无锡分行,下同)出具的《授权书》,现由受托转让方进行处置。 3、债权本金、利息、费用及担保情况见附件债权清单。 4、本次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上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5、具体本金、利息、费用及抵押物情况(详见正式公告中债权详情)。 6、根据《 (略) 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24年3月29日在《中国商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20个工作日。 7、受托转让方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无锡分行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上市,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的情况下,需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同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受托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 本项目设置保留底价,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受托转让方保留底价受让标的债权。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受托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受托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竞买人报价低于保留底价的,报价视为无效,则本次转让终结。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 3 个工作日 (略) 返还。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c.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受托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受托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受托转让方指定账户。 5.受托转让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略) 无锡分行 账号:** 开户银行:交行无锡分行 支付交易价款时应备注“江苏 (略) 等2户证券化不良贷款债权项目交易价款”。 6.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7.本项目最终《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为受让方与受托转让方( (略) 无锡分行)共同签署。 8.本项目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1.5‰。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 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贷款债权资产转让清单(华塑新型等2户).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江苏 (略)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4-08-07 | ||
剩余本金(万元) | * | ||
剩余利息(万元) | * | ||
其他费用(万元) | 38.* | ||
债权合计(万元) | *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江苏 (略) 执行和解后已执行终结。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否 | ||
处置公告情况 | |||
公告地址 | 《中国商报》 | ||
公告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其他 | 根据《 (略) 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24年3月29日在《中国商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20个工作日。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担保人名称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江阴 (略) 等 |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
担保情况描述 | 江苏 (略) 贷款债权情况:借款本金余额51,*、欠息13,*,代垫费用*,具体如下:(1)2020年11月20日发放*元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2021年4月30日,目前本金余额28,000,000元,欠息7,*, (略) (略) 、 (略) (略) 、杨建国及配偶谢正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2020年11月20日发放*元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2021年4月30日,目前本金余额10,100,000元,欠息2,*, (略) (略) 、杨建国及配偶谢正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2020年11月20日发放*元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2021年4月30日,目前本金余额13,*,欠息3,*, (略) (略) 、江阴 (略) 、杨建国及配偶谢正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是 | ||
资产证券化情况描述 | 2022年,对江苏 (略) 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初始贷款本金余额*元。 |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略) (略)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4-08-07 | ||
剩余本金(万元) | 625.* | ||
剩余利息(万元) | 181.* | ||
其他费用(万元) | 11.* | ||
债权合计(万元) | 818.*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略) (略) 已破产清算,执行案件已终结。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物类型 | 设备 | ||
抵押物描述 | (略) (略) 名下17太剑杆机抵押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担保人名称 | 江苏 (略) 、杨华平、孙静 |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
担保情况描述 | (略) (略) 贷款债权情况:借款本金余额6,*、欠息1,*,代垫费用*,具体如下:(1)2020年9月11日发放贷款本金*元,到期日2021年9月8日,强制提前到期日为2021年5月25日, (略) (略) 名下17太剑杆机抵押、江苏 (略) 、杨华平、孙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2020年7月28日发放贷款本金*元,到期日2021年7月27日,强制提前到期日为2021年5月25日, (略) (略) 名下17太剑杆机抵押、江苏 (略) 、杨华平、孙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是 | ||
资产证券化情况描述 | 2021年, (略) (略) 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初始贷款本金余额1024.*元。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项目项下江苏 (略) 由 (略) 交诚2022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转让方,下同)持有。根据转让方2022年6月1日对受托转让方( (略) 无锡分行,下同)出具的《授权书》,现由受托转让方进行处置。 2、本项 (略) (略) 由 (略) 交诚2021年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转让方,下同)持有。根据转让方2021年11月9日对受托转让方( (略) 无锡分行,下同)出具的《授权书》,现由受托转让方进行处置。 3、债权本金、利息、费用及担保情况见附件债权清单。 4、本次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上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5、具体本金、利息、费用及抵押物情况(详见正式公告中债权详情)。 6、根据《 (略) 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24年3月29日在《中国商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20个工作日。 7、受托转让方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无锡分行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上市,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的情况下,需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同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受托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 本项目设置保留底价,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受托转让方保留底价受让标的债权。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受托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受托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竞买人报价低于保留底价的,报价视为无效,则本次转让终结。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 3 个工作日 (略) 返还。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c.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受托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受托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受托转让方指定账户。 5.受托转让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略) 无锡分行 账号:** 开户银行:交行无锡分行 支付交易价款时应备注“江苏 (略) 等2户证券化不良贷款债权项目交易价款”。 6.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7.本项目最终《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为受让方与受托转让方( (略) 无锡分行)共同签署。 8.本项目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1.5‰。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 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贷款债权资产转让清单(华塑新型等2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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