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襄阳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秩序的通告
关于规范襄阳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秩序的通告
关于规范襄阳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秩序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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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延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4〕11号)精神, (略) 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高效、有序的旅客运输环境,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略) 区巡游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依法依规”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区巡游车行业继续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市区巡游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无偿使用、有期限管理,经营权使用延续期限为6年,从2024年9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 二、拟 (略) 区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必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到指定地点(所属公司)办理经营权使用延续手续和相关营运证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巡游车经营资格,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收回车辆经营权。对不再用于经营的巡游车,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组织回收处置车辆顶灯、座套、空车牌、服务监督卡、运价标签、外观标识、车载监控等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 三、从2024年9月1日起,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未依法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依据《 (略) 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暂扣车辆,责令改正,每辆车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对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或以信访为名非法集资、敛财,或组织、策划违法活动,或串联、煽动、教唆、胁迫、指使他人参加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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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延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4〕11号)精神, (略) 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高效、有序的旅客运输环境,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略) 区巡游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依法依规”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区巡游车行业继续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市区巡游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无偿使用、有期限管理,经营权使用延续期限为6年,从2024年9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 二、拟 (略) 区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必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到指定地点(所属公司)办理经营权使用延续手续和相关营运证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巡游车经营资格,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收回车辆经营权。对不再用于经营的巡游车,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组织回收处置车辆顶灯、座套、空车牌、服务监督卡、运价标签、外观标识、车载监控等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 三、从2024年9月1日起,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未依法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依据《 (略) 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暂扣车辆,责令改正,每辆车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对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或以信访为名非法集资、敛财,或组织、策划违法活动,或串联、煽动、教唆、胁迫、指使他人参加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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