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亚辰大厦A号楼1层1015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亚辰大厦A号楼1层1015号
项目名称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亚辰大厦A号楼1层1015号 | 项目编号 | N0297FC* |
挂牌起始日期 | 以系统显示日期为准(10个工作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以系统显示日期为准(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项目终结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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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万元) | 361.25 | ||||||||||||||||||||||||||||||||||||||||||||
评估基准日 | 2024 年 8 月 27 日 | |||||||||||||||||||||||||||||||||||||||||||||
评估机构 | 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元) | *.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内 (略) 呼和浩特分行 联系人:闫冬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可依法进行转让或处置, 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转让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转让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4、转让方已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在转让过程中,愿意遵守 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5、转让方选择动态报价时,授权由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直接进行 确认; 6、标的转让后,转让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内蒙古银行关于我行两处自有闲置资产处置的批复(内银发【2024】564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内 (略) |
特别 | 1、本次转让各意向方须实地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已进行过实地勘验,接受房产现状及可能存在 的潜在问题,自愿承担相应风险,最终受让交接时不得以房屋状况、材质与勘验时不符等理由提出退款等,最终成交价不因上述情 形而改变。 2、该标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参与竞买的意向方须实地勘验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状况、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房屋面积最终 以标的所在地房产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 3、以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其他文件等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备查。请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情况。 4、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并评估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 产。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股交中心催告仍未 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 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以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 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3、若报价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 服务费。 5、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 终受让方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 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 户,股交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且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后(交易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股交中心 将价款转付转让方。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 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 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 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受让方基于 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8、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 疑或要求补偿。 9、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实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 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 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0、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 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 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 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 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 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 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 担相应损失; (6)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 他违约责任;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公告期工作时间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闫先生,联系电话:*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以系统显示日期为准 | |||
报名手续 | 注册报名 并缴纳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以系统显示日期为准,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 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 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 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 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 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 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3、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 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交易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在支付全部价款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中心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原渠道返还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 (3)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4)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 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5)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 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5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自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9时至11 时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20 | ||
服务费 | 由受让方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支付。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郭经理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咨询地址 | (略) 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3楼 |
项目名称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亚辰大厦A号楼1层1015号 | 项目编号 | N0297FC* |
挂牌起始日期 | 以系统显示日期为准(10个工作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以系统显示日期为准(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项目终结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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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万元) | 361.25 | ||||||||||||||||||||||||||||||||||||||||||||
评估基准日 | 2024 年 8 月 27 日 | |||||||||||||||||||||||||||||||||||||||||||||
评估机构 | 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元) | *.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内 (略) 呼和浩特分行 联系人:闫冬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可依法进行转让或处置, 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转让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转让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4、转让方已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在转让过程中,愿意遵守 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5、转让方选择动态报价时,授权由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直接进行 确认; 6、标的转让后,转让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内蒙古银行关于我行两处自有闲置资产处置的批复(内银发【2024】564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内 (略) |
特别 | 1、本次转让各意向方须实地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已进行过实地勘验,接受房产现状及可能存在 的潜在问题,自愿承担相应风险,最终受让交接时不得以房屋状况、材质与勘验时不符等理由提出退款等,最终成交价不因上述情 形而改变。 2、该标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参与竞买的意向方须实地勘验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状况、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房屋面积最终 以标的所在地房产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 3、以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其他文件等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备查。请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情况。 4、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并评估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 产。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股交中心催告仍未 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 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以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 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3、若报价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 服务费。 5、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 终受让方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 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 户,股交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且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后(交易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股交中心 将价款转付转让方。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 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 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 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受让方基于 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8、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 疑或要求补偿。 9、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实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 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 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0、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 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 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 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 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 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 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 担相应损失; (6)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 他违约责任;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公告期工作时间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闫先生,联系电话:*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以系统显示日期为准 | |||
报名手续 | 注册报名 并缴纳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以系统显示日期为准,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 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 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 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 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 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 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3、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 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交易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在支付全部价款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中心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原渠道返还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 (3)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4)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 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5)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 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5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自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9时至11 时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20 | ||
服务费 | 由受让方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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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郭经理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咨询地址 | (略) 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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