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2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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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2房

  • 出租申请与承诺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即出租方)已知悉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网站发布的南方产权交易规则,阅读并理解所载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同意按照南方产权交易规则规定通过南方产权公开出租且支付足额服务费用,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出租责任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出租标的公开出租,按本公告内容由贵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出租信息并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南方产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我方已对南方产权的交易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南方产权的交易规则;

    5.标的出租后,我方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标的无法交接或出租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6.出租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无故不推进交易程序、无故不签订租赁合同,给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南方产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设定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同等金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南方产权、意向承租方和会员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信息

    1.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途径多 (略) , (略) 、8路、 (略) 、 (略) 区间等,公交站有小西门、西大桥、 (略) 场等。距离南湖广场地铁站仅500多米,周边交通发达,出行便捷。物业靠 (略) 第五十九小学、 (略) 第三小学、 (略) 第二十三中学以及新疆兵团第一中学,接近新疆维吾尔自 (略) 和新疆维吾尔自 (略) ,教育医疗资源丰富。物业附近有拥有天成广场、 (略) 等大型购物商场,接近人民公园及红山公园,商业氛围及生活气息浓厚。

    2.本次出租标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2房。证载坐落于天山 (略) 8号新世纪小区1栋15层15-D1、15-D2、15-D3-B2。出租面积为150.99平方米, 证载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办公,出租用途为办公。出租标的范围最终以出租方现场划定范围为准。


    拟出租期限(年) 不超过5年 权属人 广东省 (略)
    出租面积(㎡) 150.* 出租用途 办公
    出租方 (略)
    出租形式 整体出租
    项目附件 物业管理合同.pdf租赁合同.pdf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意向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 (1)如意向承租方为企业的,报名时需提供信息公告期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截图,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页显示信息为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截图须显示查询时间在信息公告期内; (2)如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报名时提供信息公告期内“中国执行 (略) ”查询页截图,以“中国执行 (略) ”显示信息为准,“中国执行 (略) ”查询页截图须显示查询时间在信息公告期内; (3)如意向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报名时提供信息公告期内“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页截图,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中“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显示信息为准;“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页截图须显示查询时间在信息公告期内。 (4)如意向承租方为境外主体的,报名时提供 《承诺函》,承诺函内容须包含“意向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承诺未违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若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租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5)如意向承租方不属于上述4种类型的,报名时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内容须包含“承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若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租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

    1.承租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

    2.承租方应按照本标的物的场地及物业约定的用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出租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

    3.出租方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向承租方移交标的物时,承租方应当及时接收,并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并承担经营场地及经营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治安费、水电费、维保费等一切费用。

    4.承租方在运营过程中,对标的物的物业整饰(装修)改造相关资料须报送给出租方并需经出租方书面确认方可实施,且承租方不得拆除任何租赁标的物内原有产权建筑物,改造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若需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承租方应在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内进行改造、维修等所选用的建筑装饰材料必须符合最新消防规范及行业标准,施工期间一切治安、安全、防火、环保等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6.承租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等合同所发生一切相关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承租方承担,不得转嫁出租方承担。

    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租赁标的物的建筑及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承租方负责对出租标的物的场地、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运作正常。若在租赁期间内建筑物主体发生由于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等非自然原因而导致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8.如租赁物遭受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的破坏时,承租方应对租赁物及时进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9.租赁物遭受自然灾害的破坏后, (略) 办理理赔,并将赔款用于租赁物的维修和维护。

    10.承租方应加强对标的物内所有人员的管理,预防、制止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或违法事件,并赔偿因此造成出租方的损失。

    11.承租方聘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任何劳资争议,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2.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从承租方实际接收场地之日起,承租方即为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及其建筑物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责任人。如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由承租方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4.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理解并接受南方联合产权 (略) 站发布的本出租标的出租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招租项目要求。

    15.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拟定的《租赁合同》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6.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水电保证金,若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水电保证金,出租方有权没收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项目终结,并有权按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详情如下:

    (1)租赁保证金按《租赁合同》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的三倍缴纳;

    (2)水电保证金按1000元缴纳。(同一个承租方承租超过两个(含)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3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5-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5-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6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7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8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9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0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3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5-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5-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6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7房),最多收取不超过5000元水电保证金)。

    17.本次出租标的租金按年收取,承租方在每租赁年度起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缴纳。

    18.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月;制冷费收费标准为*/㎡/年;制热费收费标准为38元/㎡/年。《物业管理合同》由 (略) 与承租方签订,一次收取一年物业管理费、制冷费和制热费,由该物业经营管理单位 (略) 代收代缴。

    19.本次出租标的所在楼层权属于出租方的出租标的共17处(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3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5-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5-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6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7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8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9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0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3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5-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5-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6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7房,证载建筑面积合计1093.59㎡),17处出租标的共同使用水电系统,水电费按季度收取,均由 (略) 代收代缴。该出租标的所承担的水费及电费收取方式如下:出租标的当季度水电费= (略) 当季度应缴水电费金额÷(17处出租标的中已出租的单个租赁标的面积乘以其对应的当季度实际使用天数的累计值)×已出租标的面积×已出租标的当季度实际使用天数。

    20.其他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文本。


    重大披露事项

    1.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意向承租方须事先考虑该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出租标的所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证载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办公,如需改变使用用途需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方仅协助承租方提供报批所需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协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4.如需对租赁标的物进行改造、改变使用功能等,承租方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标的物改造、改变使用性质等相关手续,出租方仅协助承租方提供报批所需的产权证、申请报告等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协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内,标的物的场地及其物业内所发生的一切治安、消防、安全、环保问题及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应承担的一切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若因承租方或其关联第三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大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事故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且不作任何赔偿,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6.出租方有权督促承租方做好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工作和主体责任的落实。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方的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检查,完善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设施,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分租。

    8.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妥善处理好与商户、顾客等的关系,做好承租范围内的社会维稳工作,如在承租范围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项目租赁期限含免租期:若租期三年以下的,给予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免租期;若租期三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的,给予最多不超过二个月的免租期。最终免租期限由出租方决定并在《租赁合同》明确。免租期起始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11.意向承租方须在资产承租申请书明确其意向承租的租赁期,意向承租方填写的租赁期限须在1年(含)以上,5年(含)以下,租赁期以承租方提交的资产承租申请书确认的租赁期为准。

    12.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13.本次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东省 (略) ,现已授权出租方 (略) 经营管理,现由出租方 (略) 负责本次出租标的的出租事宜,租赁合同由权属人广东省 (略) 与承租方签订。

    14.本次出租标的为空置状态。

    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与出租相关其他条件

    承租须知:

    1.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按以下任一方式办理承租申请手续:

    (1)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线上报名登记(含上传《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交易系统资产承租相关资料录入等工作流程);

    (2)线下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等工作流程)。

    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后,不接受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不予接收意向承租方提交补充材料。

    2.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意向承租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违反资产承租申请或出租信息公告要求的,或最终被确定为承租方逾期未提交齐全纸质资料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出租操作规则》予以没收处理;意向承租方未能被确定为合格意向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在合格意向承租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承租方未能成为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在承租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南方产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交易双方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转至出租方,交易保证金自出租方收讫之日转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款项,无须交易双方另行通知。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款项,由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自行交纳。意向承租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出租方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租赁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承租方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线上报名登记的,不得以代付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

    3.合格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全部纸质的承租申请报名资料(意向承租方线上报名时适用)。

    上述提交的纸质版资料应与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或信息保持一致,如无特殊说明,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任何为两页以上的文件,请加盖骑缝章(法人)/按骑缝手印(自然人)。

    如果承租方未按时提交纸质版资料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丧失承租方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出租操作规则》予以没收。承租方按时提交纸质版资料的,应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4.信息公告期截止后,对符合本项目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

    5.本项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该合格意向承租方即成为承租方;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承租方。南方产权将组织交易结果通知出租方与承租方,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6.承租方须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有关交易服务费用。承租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指定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7.本公告所称意向承租方是指对本次出租标的有承租意向并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的主体。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承租方是指经审核,并取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承租方。本公告所称出租方是指本出租标的权属人、经委托或授权办理本次出租事宜的主体。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万元) 1.*
    保证金保证事项
    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及参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保证金处置方法
    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及参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资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账户用途
    南方联合产权 (略) * 招商银行 (略) 东路支行 保证金及交易价款
  • 披露规则
    挂牌开始日期 2024-09-06
    挂牌期(工作日) 10
    挂牌结束日期 2024-09-20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48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协议出租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
  •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1. 以上信息来源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由出租方负责。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及后果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不承担法律责任。

    2. 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交易,并独立承担风险。本次出租标的若涉及划拨用地使用权的,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竞价组织、交易保证金处置、资金结算等交易程序严格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执行,请注意阅读和了解。

    4.如出租标的实际出租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将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请谨慎考虑相关承租风险。承租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许先生
    联系电话 020-*
    邮箱
    地址 (略) 天河 (略) 28号时代广场中座七楼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 出租申请与承诺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即出租方)已知悉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网站发布的南方产权交易规则,阅读并理解所载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同意按照南方产权交易规则规定通过南方产权公开出租且支付足额服务费用,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出租责任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出租标的公开出租,按本公告内容由贵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出租信息并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南方产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我方已对南方产权的交易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南方产权的交易规则;

    5.标的出租后,我方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标的无法交接或出租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6.出租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无故不推进交易程序、无故不签订租赁合同,给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南方产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设定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同等金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南方产权、意向承租方和会员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信息

    1.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途径多 (略) , (略) 、8路、 (略) 、 (略) 区间等,公交站有小西门、西大桥、 (略) 场等。距离南湖广场地铁站仅500多米,周边交通发达,出行便捷。物业靠 (略) 第五十九小学、 (略) 第三小学、 (略) 第二十三中学以及新疆兵团第一中学,接近新疆维吾尔自 (略) 和新疆维吾尔自 (略) ,教育医疗资源丰富。物业附近有拥有天成广场、 (略) 等大型购物商场,接近人民公园及红山公园,商业氛围及生活气息浓厚。

    2.本次出租标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2房。证载坐落于天山 (略) 8号新世纪小区1栋15层15-D1、15-D2、15-D3-B2。出租面积为150.99平方米, 证载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办公,出租用途为办公。出租标的范围最终以出租方现场划定范围为准。


    拟出租期限(年) 不超过5年 权属人 广东省 (略)
    出租面积(㎡) 150.* 出租用途 办公
    出租方 (略)
    出租形式 整体出租
    项目附件 物业管理合同.pdf租赁合同.pdf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意向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 (1)如意向承租方为企业的,报名时需提供信息公告期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截图,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页显示信息为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截图须显示查询时间在信息公告期内; (2)如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报名时提供信息公告期内“中国执行 (略) ”查询页截图,以“中国执行 (略) ”显示信息为准,“中国执行 (略) ”查询页截图须显示查询时间在信息公告期内; (3)如意向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报名时提供信息公告期内“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页截图,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中“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显示信息为准;“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页截图须显示查询时间在信息公告期内。 (4)如意向承租方为境外主体的,报名时提供 《承诺函》,承诺函内容须包含“意向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承诺未违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若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租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5)如意向承租方不属于上述4种类型的,报名时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内容须包含“承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若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租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

    1.承租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

    2.承租方应按照本标的物的场地及物业约定的用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出租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

    3.出租方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向承租方移交标的物时,承租方应当及时接收,并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并承担经营场地及经营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治安费、水电费、维保费等一切费用。

    4.承租方在运营过程中,对标的物的物业整饰(装修)改造相关资料须报送给出租方并需经出租方书面确认方可实施,且承租方不得拆除任何租赁标的物内原有产权建筑物,改造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若需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承租方应在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内进行改造、维修等所选用的建筑装饰材料必须符合最新消防规范及行业标准,施工期间一切治安、安全、防火、环保等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6.承租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等合同所发生一切相关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承租方承担,不得转嫁出租方承担。

    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租赁标的物的建筑及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承租方负责对出租标的物的场地、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运作正常。若在租赁期间内建筑物主体发生由于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等非自然原因而导致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8.如租赁物遭受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的破坏时,承租方应对租赁物及时进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9.租赁物遭受自然灾害的破坏后, (略) 办理理赔,并将赔款用于租赁物的维修和维护。

    10.承租方应加强对标的物内所有人员的管理,预防、制止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或违法事件,并赔偿因此造成出租方的损失。

    11.承租方聘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任何劳资争议,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2.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从承租方实际接收场地之日起,承租方即为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及其建筑物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责任人。如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由承租方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4.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理解并接受南方联合产权 (略) 站发布的本出租标的出租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招租项目要求。

    15.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拟定的《租赁合同》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6.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水电保证金,若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水电保证金,出租方有权没收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项目终结,并有权按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详情如下:

    (1)租赁保证金按《租赁合同》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的三倍缴纳;

    (2)水电保证金按1000元缴纳。(同一个承租方承租超过两个(含)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3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5-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5-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6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7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8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9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0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3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5-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5-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6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7房),最多收取不超过5000元水电保证金)。

    17.本次出租标的租金按年收取,承租方在每租赁年度起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缴纳。

    18.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月;制冷费收费标准为*/㎡/年;制热费收费标准为38元/㎡/年。《物业管理合同》由 (略) 与承租方签订,一次收取一年物业管理费、制冷费和制热费,由该物业经营管理单位 (略) 代收代缴。

    19.本次出租标的所在楼层权属于出租方的出租标的共17处(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3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5-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5-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6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7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8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09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0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3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5-1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5-2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6房、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15楼自编1517房,证载建筑面积合计1093.59㎡),17处出租标的共同使用水电系统,水电费按季度收取,均由 (略) 代收代缴。该出租标的所承担的水费及电费收取方式如下:出租标的当季度水电费= (略) 当季度应缴水电费金额÷(17处出租标的中已出租的单个租赁标的面积乘以其对应的当季度实际使用天数的累计值)×已出租标的面积×已出租标的当季度实际使用天数。

    20.其他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文本。


    重大披露事项

    1.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意向承租方须事先考虑该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出租标的所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天山 (略) 新世纪广场,证载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办公,如需改变使用用途需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方仅协助承租方提供报批所需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协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4.如需对租赁标的物进行改造、改变使用功能等,承租方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标的物改造、改变使用性质等相关手续,出租方仅协助承租方提供报批所需的产权证、申请报告等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协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内,标的物的场地及其物业内所发生的一切治安、消防、安全、环保问题及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应承担的一切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若因承租方或其关联第三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大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事故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且不作任何赔偿,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6.出租方有权督促承租方做好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工作和主体责任的落实。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方的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检查,完善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设施,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分租。

    8.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妥善处理好与商户、顾客等的关系,做好承租范围内的社会维稳工作,如在承租范围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项目租赁期限含免租期:若租期三年以下的,给予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免租期;若租期三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的,给予最多不超过二个月的免租期。最终免租期限由出租方决定并在《租赁合同》明确。免租期起始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11.意向承租方须在资产承租申请书明确其意向承租的租赁期,意向承租方填写的租赁期限须在1年(含)以上,5年(含)以下,租赁期以承租方提交的资产承租申请书确认的租赁期为准。

    12.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13.本次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东省 (略) ,现已授权出租方 (略) 经营管理,现由出租方 (略) 负责本次出租标的的出租事宜,租赁合同由权属人广东省 (略) 与承租方签订。

    14.本次出租标的为空置状态。

    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与出租相关其他条件

    承租须知:

    1.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按以下任一方式办理承租申请手续:

    (1)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线上报名登记(含上传《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交易系统资产承租相关资料录入等工作流程);

    (2)线下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等工作流程)。

    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后,不接受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不予接收意向承租方提交补充材料。

    2.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意向承租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违反资产承租申请或出租信息公告要求的,或最终被确定为承租方逾期未提交齐全纸质资料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出租操作规则》予以没收处理;意向承租方未能被确定为合格意向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在合格意向承租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承租方未能成为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在承租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南方产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交易双方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转至出租方,交易保证金自出租方收讫之日转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款项,无须交易双方另行通知。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款项,由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自行交纳。意向承租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出租方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租赁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承租方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线上报名登记的,不得以代付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

    3.合格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全部纸质的承租申请报名资料(意向承租方线上报名时适用)。

    上述提交的纸质版资料应与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或信息保持一致,如无特殊说明,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任何为两页以上的文件,请加盖骑缝章(法人)/按骑缝手印(自然人)。

    如果承租方未按时提交纸质版资料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丧失承租方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出租操作规则》予以没收。承租方按时提交纸质版资料的,应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4.信息公告期截止后,对符合本项目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

    5.本项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该合格意向承租方即成为承租方;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承租方。南方产权将组织交易结果通知出租方与承租方,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6.承租方须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有关交易服务费用。承租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指定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7.本公告所称意向承租方是指对本次出租标的有承租意向并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的主体。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承租方是指经审核,并取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承租方。本公告所称出租方是指本出租标的权属人、经委托或授权办理本次出租事宜的主体。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万元) 1.*
    保证金保证事项
    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及参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保证金处置方法
    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及参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资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账户用途
    南方联合产权 (略) * 招商银行 (略) 东路支行 保证金及交易价款
  • 披露规则
    挂牌开始日期 2024-09-06
    挂牌期(工作日) 10
    挂牌结束日期 2024-09-20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48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协议出租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
  •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1. 以上信息来源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由出租方负责。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及后果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不承担法律责任。

    2. 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交易,并独立承担风险。本次出租标的若涉及划拨用地使用权的,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竞价组织、交易保证金处置、资金结算等交易程序严格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执行,请注意阅读和了解。

    4.如出租标的实际出租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将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请谨慎考虑相关承租风险。承租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许先生
    联系电话 020-*
    邮箱
    地址 (略) 天河 (略) 28号时代广场中座七楼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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