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远海航运天津有限公司拟转让“宁骅”轮船舶1艘
国能远海航运天津有限公司拟转让“宁骅”轮船舶1艘
标的名称 | 国能远海航运(天津)有限公司拟转让“宁骅”轮船舶1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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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02 | |||||||||
评估值(万元) | 2770.98 | 账面价值(万元) | 761.44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3%,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登轮勘验,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船舶及其船用配套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数量、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登轮勘验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船舶勘验联系人:马先生,联系电话:*。 3.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转让方提前3天、2天、1天以邮件形式通知受让方船舶预交船的时间,受让方在收到提前3天的预交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油款、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应付款项。转让方在船舶具备交船条件后以邮件形式向受让方发送“备妥交船通知书”,受让方收到“备妥交船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接船。若受让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接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索赔。交船时船舶必须处于漂浮状态,转让方按船舶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地点由转让方指定。 4.现场交接:转让方确认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剩余油款、未使用润滑油款等应付款项后,交易双方立即现场签订《实体船交接证明》,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船舶正式移交受让方,转让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车费由转让方承担。 5.交船时,转让方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受让方。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 ISM 文件(如有)等应由转让方收存取回,但受让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 ISM 文件不提供复印)。 转让方应在交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船舶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并将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交受让方。同时,受让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转让方:(1)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书。 6.本项目成交后将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在 (略) (略) 或武汉航运交易所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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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国能远海航运(天津)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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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 (略) 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701-C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石林 | 成立日期 | 2014-04-11 | |||||||||
注册资本 | 6,*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2L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国内船舶管理;船员服务;船舶检修、保养、买卖、租赁;航海技术咨询、服务、转让、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点击查看>>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支部委员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67J | |||||||||
批准单位 | 国家 (略) | 批准日期 | 2023-11-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远海航运处置“宁骅”轮的批复(航运船管函〔2023〕4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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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0-1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资产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拆除风险,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若以人民币支付保证金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以外币支付保证金的,在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以人民币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在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其保证 (略) 径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 (略) 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全部交易价款(保证金为外币的)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考察,了解并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规格、数量、品质、状况、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规格、型号、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同意转让方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后重新挂牌处置,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由本方承担,并同意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4)同意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标的资产移交工作。自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码头靠泊、拖航、改装、提货、包装、运输、保险等所有工作及费用,以及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5)同意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标的资产权证变更手续,转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标的资产权证变更手续的,相关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6)同意标的资产权证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如有)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过户的手续费(如有)由受让方承担;(7)知晓标的资产不含随船所存的油料(包括燃油和润滑油),随船所存的油料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8)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6.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将《承诺函》、《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共同签章确认)等受让材料一并提交。 7.如项目产生竞价,网络竞价安排在挂牌截止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下午14时开始,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完成竞价登记,具体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于天津产权备查)。 8.无论以协议方式或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均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天津产权交纳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标的名称 | 国能远海航运(天津)有限公司拟转让“宁骅”轮船舶1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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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02 | |||||||||
评估值(万元) | 2770.98 | 账面价值(万元) | 761.44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3%,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登轮勘验,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船舶及其船用配套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数量、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登轮勘验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船舶勘验联系人:马先生,联系电话:*。 3.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转让方提前3天、2天、1天以邮件形式通知受让方船舶预交船的时间,受让方在收到提前3天的预交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油款、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应付款项。转让方在船舶具备交船条件后以邮件形式向受让方发送“备妥交船通知书”,受让方收到“备妥交船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接船。若受让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接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索赔。交船时船舶必须处于漂浮状态,转让方按船舶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地点由转让方指定。 4.现场交接:转让方确认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剩余油款、未使用润滑油款等应付款项后,交易双方立即现场签订《实体船交接证明》,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船舶正式移交受让方,转让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车费由转让方承担。 5.交船时,转让方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受让方。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 ISM 文件(如有)等应由转让方收存取回,但受让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 ISM 文件不提供复印)。 转让方应在交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船舶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并将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交受让方。同时,受让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转让方:(1)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书。 6.本项目成交后将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在 (略) (略) 或武汉航运交易所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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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国能远海航运(天津)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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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 (略) 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701-C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石林 | 成立日期 | 2014-04-11 | |||||||||
注册资本 | 6,*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2L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国内船舶管理;船员服务;船舶检修、保养、买卖、租赁;航海技术咨询、服务、转让、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点击查看>>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支部委员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67J | |||||||||
批准单位 | 国家 (略) | 批准日期 | 2023-11-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远海航运处置“宁骅”轮的批复(航运船管函〔2023〕4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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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0-1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资产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拆除风险,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若以人民币支付保证金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以外币支付保证金的,在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以人民币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在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其保证 (略) 径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 (略) 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全部交易价款(保证金为外币的)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考察,了解并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规格、数量、品质、状况、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规格、型号、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同意转让方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后重新挂牌处置,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由本方承担,并同意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4)同意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标的资产移交工作。自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码头靠泊、拖航、改装、提货、包装、运输、保险等所有工作及费用,以及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5)同意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标的资产权证变更手续,转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标的资产权证变更手续的,相关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6)同意标的资产权证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如有)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过户的手续费(如有)由受让方承担;(7)知晓标的资产不含随船所存的油料(包括燃油和润滑油),随船所存的油料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8)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6.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将《承诺函》、《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共同签章确认)等受让材料一并提交。 7.如项目产生竞价,网络竞价安排在挂牌截止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下午14时开始,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完成竞价登记,具体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于天津产权备查)。 8.无论以协议方式或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均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天津产权交纳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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