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为废旧闲置资产,均无随机附件及图纸、说明书、保修单、维修手册、发票等相关资料,不保证标的的可使用性,交割时以实物现状为准,常 (略) (以下简称“产交所”)对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型号、数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2.产交所已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披露,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360全景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实物资产交割书》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4.本次标的 (略) 新北区龙虎塘 (略) 1号。该批资产的完整性以实地考察为准。标的存放地有存放单位其它资产共同堆放,受让方提取该资产时,须严格服从转让方存放地单位统一管理,按转让方及存放地单位要求提取。标的须受让方自行拆除、搬迁、清运,人工、运输成本较大,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5.标的清单可能与实际移交时盘点种类、数量有差异,意向受让方就事先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接受该差异,成交后,不得以该差异为由拒绝交割或拒绝履约。清单仅供参考,成交后按资产实际现状交接,不调整成交价格。 6.标的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须对标的进行保护性拆除、切割、拆卸,对标的物存放场所不得破墙刨地,确需破墙才能搬运设备的,应征得资产占有单位(转让方)同意,并在标的搬迁后恢复原样。标的如需切割,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后由专业持证人员操作。现场拆卸时须转让方断电后方可操作。 7.意向受让方须充分考虑到因整体交割时 (略) 场行情变化风险、运输风险及各项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 8.清运期间责任承担:受让方清运期间以办理标的交付为目的而需对标的实施核验、计量、拆解、装载、运输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担。标的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拆除、清运等行为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竞标前,须赴现场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并获得转让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回执单》(一式两份)。 10.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看样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11.标的中不包含中央空调配套的电线电缆。 12.部分标 (略) (或楼顶),需要分割转运或者吊车吊装拆除。 13.受让方拆卸中央空调作业应符合当地及国家的环保及安全标准,合法拆解处理设备,因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及公共安全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14.在进行以上拆除和转运过程中,需做好防护措施;报废设备与现有运行设备有连接处,须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拆除作业。保证涉及的设备设施、建筑墙壁和地面不被损坏。 15.为保证标的受让方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标的拆卸及搬迁,受让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根据系统提示缴纳*元履约保证金,并与转让方签署《安全施工承诺书》后方可进场拆卸及搬迁。双方交割完成并签署《资产交割书》后,产交所将上述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若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完成标的拆卸、搬迁并清理现场,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转让方可以继续追偿。 16.竞价成交后,产交所仅开具服务费发票。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转让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税率以转让方开具为准)。 17.受让方提取标的完毕须将《资产交割书》交至产交所,否则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提交资料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8.受让方对标的物有争议的,在争议处理期间,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争议处理完毕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9.意向受让方自备 (略) 络竞价,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