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52号现55号大楼整体出租
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52号现55号大楼整体出租
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52号(现55号)大楼整体出租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52号(现55号)大楼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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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EABF* | 出租底价 | 171.59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1.本次挂牌金额为年租金金额171.*元。 2.备注: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本次挂牌金额为年租金金额。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09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13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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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本次租赁标 (略) 东玉龙街52号(现55号)1栋的2宗其他(办公)用不动产,分别于1989年12月、1998年12月建成。本次租赁标的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804.42平方米。其中办证面积为561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川(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楼顶档案室未办证面积为192.42平方米。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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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71.59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1.本次挂牌金额为年租金金额171.*元。 2.备注: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本次挂牌金额为年租金金额。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本次招租,租赁保证金为合同签订的首年3个月租金金额。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如无损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违约情况,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9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3个月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房屋内部日常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杂费等均由承租方负担。 2.租赁期间,凡是承租方原因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 3.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对消防、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服从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接受出租方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的全部费用。如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承租方应负责赔偿。 4.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须事先取得出租方或 (略) 同意,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要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或审批的,承租方还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未满足前述同意、备案、审批条件的,承租方不得自行装修。 5.承租方可自 (略) 对租赁房屋内进行合法合规的装修,该等装修不得破坏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及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装修违规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 6. 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的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检查、修缮,并承担消防安全等一切责任。 7.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主体结构(除因承租方或第三方行为造成的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的维修由出租方负责,除此之外,由承租方承担对该房屋的维修养护责任。 8.对于需要出租方维修的部分,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维修申请(含所需维修项目及损坏情况报告等)后,经出租方审核属于出租方维修责任的,出租方及时提供维修服务,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如经出租方审核不在出租方维修责任范围内,则出租方将告知承租方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出租方仅承担因出租方过错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其它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 4.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 截至评估基准日,评 (略) 锦江区东玉龙街55号 涉及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192.42㎡)系东玉龙办公楼屋顶修建,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 评 (略) 锦江区东玉龙街52号1栋(现东玉龙街55号) 涉及资产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坐落( (略) 锦江区东玉龙街52号1栋)与现场查看地址( (略) 锦江区东玉龙街55号)不一致。 三、其他事项: (一)出租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其它。 (二)资产现状 目前为空置状态。 (三)免租期 免租期为9个月,免租期计入租赁期,免租金,所免租金在承租方应支付租金的第二个支付周期抵扣。 (四)租金递增率 合同期限内第一年度租金为成交价,从第四年起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开始递增,递增率为2%,以后每年递增一次,依次类推。 (五)租金支付方式 1、租金支付按季度【三个月】结算,先付后用。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首期租金,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不接受承兑汇票,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此后,承租方应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的10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 (略) 的,以公对公转账方式支付租金,不接受承兑汇票; 承租方为个人的,由承租方将租金存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不收取现金。 2、首期三个月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六)交付房屋时间及标准 1.交房时间:出租方应于承租方支付保证金和租金(一次性缴付或第一次缴付)后1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或租金导致出租方未能在租赁期开始前向承租方交付房屋的,租赁期限不顺延,承租方仍应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缴纳租金。 2.承租方首次租赁房屋双方应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续签合同不再办理交接手续。 3.若因承租方原因逾期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则视为出租方已在约定的时间届满前履行完毕交付义务,租期开始计算且不予顺延。 (七)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及时足额向有关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电费(含损耗分摊部分)、气费、通讯费、网络使用费、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并自行承担房屋内部日常维修费以及其他杂费。承租方如需使用燃气,向燃气供应方申请供气产生的施工(服务)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均自行承担。 3、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自行到出租方处了解物业管理相关情况。 (八)本次出租标的面积结果可能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本次出租标的最终以实际现状出租,且不影响本次出租和成交价款。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九)房屋的交付 1.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必须在终止之日前向出租方交还房屋并办理完毕下述全部事项。 1.1承租方应对房屋进行打扫和清理,使用房屋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承租方退房时,可与出租方协商是否可以租赁房屋现状移交,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要求拆除(房屋内外)全部或部分装饰装修并清扫现场后移交(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装修的,不免除承租方装修复原义务),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拆除,出租方有权自行采取相关措施将租赁房屋恢复至符合交付标准的状态,并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3承租方应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气以及其它杂费。 1.4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 2.承租方退房时,如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无需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装修装饰等物品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任何义务就承租方对其装修、装饰、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做出任何补偿和赔偿。 3.租赁合同终止,如承租方逾期5日不搬,视为承租方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理搬迁,并以出租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该等物品,因处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处置所得(如有)用于偿付承租方所欠出租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出租方因本条规定事由所遭受直接及间接损失。 (十)承租方报名前需到标的现场查看出租资产,全面了解本次拟出租资产的出租范围、出租面积、出租环境以及本次拟出租涉及的潜在风险等,确认无误后到西交所办理报名事宜。承租方在西交所报名,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一)其他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房屋验收移交表》等。 (十二)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利完整,不存在房屋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 (十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出租方、承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8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13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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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婷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陶然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52号(现55号)大楼整体出租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52号(现55号)大楼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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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EABF* | 出租底价 | 171.59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1.本次挂牌金额为年租金金额171.*元。 2.备注: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本次挂牌金额为年租金金额。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09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13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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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本次租赁标 (略) 东玉龙街52号(现55号)1栋的2宗其他(办公)用不动产,分别于1989年12月、1998年12月建成。本次租赁标的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804.42平方米。其中办证面积为561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川(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楼顶档案室未办证面积为192.42平方米。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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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71.59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1.本次挂牌金额为年租金金额171.*元。 2.备注: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本次挂牌金额为年租金金额。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本次招租,租赁保证金为合同签订的首年3个月租金金额。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如无损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违约情况,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9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3个月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房屋内部日常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杂费等均由承租方负担。 2.租赁期间,凡是承租方原因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 3.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对消防、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服从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接受出租方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的全部费用。如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承租方应负责赔偿。 4.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须事先取得出租方或 (略) 同意,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要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或审批的,承租方还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未满足前述同意、备案、审批条件的,承租方不得自行装修。 5.承租方可自 (略) 对租赁房屋内进行合法合规的装修,该等装修不得破坏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及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装修违规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 6. 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的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检查、修缮,并承担消防安全等一切责任。 7.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主体结构(除因承租方或第三方行为造成的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的维修由出租方负责,除此之外,由承租方承担对该房屋的维修养护责任。 8.对于需要出租方维修的部分,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维修申请(含所需维修项目及损坏情况报告等)后,经出租方审核属于出租方维修责任的,出租方及时提供维修服务,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如经出租方审核不在出租方维修责任范围内,则出租方将告知承租方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出租方仅承担因出租方过错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其它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 4.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 截至评估基准日,评 (略) 锦江区东玉龙街55号 涉及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192.42㎡)系东玉龙办公楼屋顶修建,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 评 (略) 锦江区东玉龙街52号1栋(现东玉龙街55号) 涉及资产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坐落( (略) 锦江区东玉龙街52号1栋)与现场查看地址( (略) 锦江区东玉龙街55号)不一致。 三、其他事项: (一)出租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其它。 (二)资产现状 目前为空置状态。 (三)免租期 免租期为9个月,免租期计入租赁期,免租金,所免租金在承租方应支付租金的第二个支付周期抵扣。 (四)租金递增率 合同期限内第一年度租金为成交价,从第四年起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开始递增,递增率为2%,以后每年递增一次,依次类推。 (五)租金支付方式 1、租金支付按季度【三个月】结算,先付后用。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首期租金,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不接受承兑汇票,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此后,承租方应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的10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 (略) 的,以公对公转账方式支付租金,不接受承兑汇票; 承租方为个人的,由承租方将租金存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不收取现金。 2、首期三个月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六)交付房屋时间及标准 1.交房时间:出租方应于承租方支付保证金和租金(一次性缴付或第一次缴付)后1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或租金导致出租方未能在租赁期开始前向承租方交付房屋的,租赁期限不顺延,承租方仍应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缴纳租金。 2.承租方首次租赁房屋双方应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续签合同不再办理交接手续。 3.若因承租方原因逾期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则视为出租方已在约定的时间届满前履行完毕交付义务,租期开始计算且不予顺延。 (七)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及时足额向有关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电费(含损耗分摊部分)、气费、通讯费、网络使用费、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并自行承担房屋内部日常维修费以及其他杂费。承租方如需使用燃气,向燃气供应方申请供气产生的施工(服务)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均自行承担。 3、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自行到出租方处了解物业管理相关情况。 (八)本次出租标的面积结果可能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本次出租标的最终以实际现状出租,且不影响本次出租和成交价款。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九)房屋的交付 1.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必须在终止之日前向出租方交还房屋并办理完毕下述全部事项。 1.1承租方应对房屋进行打扫和清理,使用房屋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承租方退房时,可与出租方协商是否可以租赁房屋现状移交,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要求拆除(房屋内外)全部或部分装饰装修并清扫现场后移交(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装修的,不免除承租方装修复原义务),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拆除,出租方有权自行采取相关措施将租赁房屋恢复至符合交付标准的状态,并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3承租方应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气以及其它杂费。 1.4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 2.承租方退房时,如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无需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装修装饰等物品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任何义务就承租方对其装修、装饰、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做出任何补偿和赔偿。 3.租赁合同终止,如承租方逾期5日不搬,视为承租方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理搬迁,并以出租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该等物品,因处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处置所得(如有)用于偿付承租方所欠出租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出租方因本条规定事由所遭受直接及间接损失。 (十)承租方报名前需到标的现场查看出租资产,全面了解本次拟出租资产的出租范围、出租面积、出租环境以及本次拟出租涉及的潜在风险等,确认无误后到西交所办理报名事宜。承租方在西交所报名,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一)其他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房屋验收移交表》等。 (十二)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利完整,不存在房屋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 (十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出租方、承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8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13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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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婷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陶然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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