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5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9%
1755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9%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金融一街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秦顺达 | ||
企业类型 | (略) (其他内资) | ||
成立时间 | 1993-04-30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19 | ||
经营范围 |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99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4.72 | |
2 | (略) | 39 | |
3 | 上海 (略) | 4.5 | |
4 | (略) (略) | 1.78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1,*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1,* | 负债总计 | 1,*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30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1,*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根据标的企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略) 按 (略) 分红款505.*元,该笔款项已于2024年6月12日到账。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黄浦 (略) 325号博荟广场A座22、23、25、26层(实际楼层19、20、21、22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9%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标的企业继续履行现有劳动合同。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履行。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8.受让方自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10.意向受让方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为保护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尽调保密承诺函》( (略) 附件)后方可查阅本项目相关材料。11.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参与本次股权受让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控股、 (略) 有关问题的规定》、《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办法》),对自身资格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已判断符合本项目投资人资格,不存在因受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股东资格的规定或要求而不能受让本项目股权的情形,并经履行有效审批程序后决定参与投资本项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费用、风险及损失。(3)承诺配合转让方展开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展示相关证明文件。(4)承诺产权交易所向本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本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若由于本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本方均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金融一街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秦顺达 | ||
企业类型 | (略) (其他内资) | ||
成立时间 | 1993-04-30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19 | ||
经营范围 |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99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4.72 | |
2 | (略) | 39 | |
3 | 上海 (略) | 4.5 | |
4 | (略) (略) | 1.78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1,*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1,* | 负债总计 | 1,*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30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1,*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根据标的企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略) 按 (略) 分红款505.*元,该笔款项已于2024年6月12日到账。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黄浦 (略) 325号博荟广场A座22、23、25、26层(实际楼层19、20、21、22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9%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标的企业继续履行现有劳动合同。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履行。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8.受让方自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10.意向受让方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为保护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尽调保密承诺函》( (略) 附件)后方可查阅本项目相关材料。11.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参与本次股权受让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控股、 (略) 有关问题的规定》、《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办法》),对自身资格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已判断符合本项目投资人资格,不存在因受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股东资格的规定或要求而不能受让本项目股权的情形,并经履行有效审批程序后决定参与投资本项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费用、风险及损失。(3)承诺配合转让方展开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展示相关证明文件。(4)承诺产权交易所向本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本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若由于本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本方均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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