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中山北路1766号四层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中山北路1766号四层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本项目转让的标的 (略) (略) 1766号四层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总计1143.66平方米,其中东楼四层516.46平方米、西楼四层459.53平方米、中楼四层1室37.04平方米,中楼四层2室93.59平方米,中楼四层3室37.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目前为出租状态。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1766号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普字(2010)第*号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1587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43.66 | 房屋总层数 | 8 |
所在层数 | 4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有租赁 | |||||||||||
重要信息披露 |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略)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文件(沪府规(2015)116号)关于同意《普陀区中山北社区C06-02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B10、B14街坊局部调整(实施深化)》的批复,委估房地产所在地块为划拔用地,证载用途为商办综合,现已规划为公共绿地,产权持有人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解,并已出具说明并承诺:由于该房地产所在地块证载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后期无需补交出让金,若转让过程中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产权持有人负责。本次评估未考虑土地出让金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2.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转让方在此提醒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按照《现场看房管理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按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看房。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书。看房联系人:张女士,*。看房时,须提交的材料详见《现场看房管理办法》。看房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需提交《现场看房确认书》(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现场看房确认书》为本项目受让应提供的要件。 3.标的房产所在地块为划拔用地,证载用途为商办综合,现已规划为公共绿地。本次交易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将共同配合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经前期咨询,标的房产无需补交出让金。如后续土地类型或用途变更涉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由转让方交纳。 4.标的房产目前处于出租状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现有租赁协议有效期至2034年12月31日,起租日为2025年1月1日。本项目受让方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协议或新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现有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民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30,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资产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 (略) 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确定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本次资产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外,受让方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 1)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办理权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其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本次标的资产为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受标的资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交接。交接后标的房产扩建、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3)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购房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已符合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我方同意,标的资产如有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情况,在标的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割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我方已知悉标的房产所在地块为划拔用地,证载用途为商办综合,现已规划为公共绿地。我方同意,本次交易后与转让方共同配合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我方同意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提供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我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或交割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我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6)我方同意,我方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为租赁合同移交日,转让方将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移交给我方,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协议或新的租赁合同; (7)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8.本项目受让方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2%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29.*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张经理 |
联系电话 | * |
没有附件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本项目转让的标的 (略) (略) 1766号四层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总计1143.66平方米,其中东楼四层516.46平方米、西楼四层459.53平方米、中楼四层1室37.04平方米,中楼四层2室93.59平方米,中楼四层3室37.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目前为出租状态。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1766号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普字(2010)第*号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1587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43.66 | 房屋总层数 | 8 |
所在层数 | 4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有租赁 | |||||||||||
重要信息披露 |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略)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文件(沪府规(2015)116号)关于同意《普陀区中山北社区C06-02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B10、B14街坊局部调整(实施深化)》的批复,委估房地产所在地块为划拔用地,证载用途为商办综合,现已规划为公共绿地,产权持有人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解,并已出具说明并承诺:由于该房地产所在地块证载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后期无需补交出让金,若转让过程中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产权持有人负责。本次评估未考虑土地出让金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2.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转让方在此提醒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按照《现场看房管理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按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看房。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书。看房联系人:张女士,*。看房时,须提交的材料详见《现场看房管理办法》。看房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需提交《现场看房确认书》(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现场看房确认书》为本项目受让应提供的要件。 3.标的房产所在地块为划拔用地,证载用途为商办综合,现已规划为公共绿地。本次交易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将共同配合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经前期咨询,标的房产无需补交出让金。如后续土地类型或用途变更涉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由转让方交纳。 4.标的房产目前处于出租状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现有租赁协议有效期至2034年12月31日,起租日为2025年1月1日。本项目受让方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协议或新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现有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民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30,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资产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 (略) 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确定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本次资产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外,受让方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 1)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办理权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其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本次标的资产为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受标的资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交接。交接后标的房产扩建、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3)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购房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已符合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我方同意,标的资产如有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情况,在标的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割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我方已知悉标的房产所在地块为划拔用地,证载用途为商办综合,现已规划为公共绿地。我方同意,本次交易后与转让方共同配合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我方同意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提供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我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或交割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我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6)我方同意,我方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为租赁合同移交日,转让方将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移交给我方,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协议或新的租赁合同; (7)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8.本项目受让方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2%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29.*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张经理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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