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为废旧资产,均无随机附件及图纸、说明书、保修单、维修手册、发票等相关资料,部分资产已破损、残缺,无法保证资产的可使用性,交割时以实物现状为准,常 (略) (以下简称“产交所”)对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型号、数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2.产交所已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披露,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360全景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资产交割书》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4.本次标的 (略) 经开 (略) 81号(东方恒安 (略) 内),该批资产的完整性以实地考察为准。标的须受让方自行拆卸、搬迁及运输,相应的人工、运输成本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清单仅供参考,成交后按资产实际现状交接,不调整成交价格。 5.标的堆放处有转让方其它资产共同堆放,受让方提取该资产时,须严格服从转让方管理,按转让方要求提取。 6.本次转让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州经济开发区大队2023年前扣留的违法和事故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对外公告三个月后仍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7.因车辆处于报废状态,无法办理过户,转让方仅负责交付车辆,不负责车辆报废事宜。 8.成交后,转移标的资产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牵引费、拆解费、人工费、工器具费、手续办理资料及工本费等一切相关成本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机动车转移过程中若产生的碰擦、损毁等一系列车辆及人员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对接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第715号令)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10.受让方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相关要求。 11.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车辆报废拆解等一切手续,并向常 (略) 提供由相关部门盖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如转让方车辆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由转让方出具情况说明后,仅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12.若车辆涉及资料不全的,买受人自行补办或协商委托方提供相关证明,需要调出信息资料的,由买受人到当地车管所自行了解咨询。 13.清运期间责任承担:受让方清运期间以办理标的交付为目的而需对标的实施核验、计量、拆卸、装载、运输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担,转让方予以适当协助。清运期间发生的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拆除、清运等行为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 14.在设备拆除及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均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5.竞价成交后,受让方向产交所支付的服务费,产交所开具服务费发票,产交所不开具其他任何票据。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标的成交后,转让方仅开具财政非税票据。 16.受让方提取标的完毕须将《资产交割书》交至产交所,否则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提交资料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7.受让方对标的物有争议的,在争议处理期间,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争议处理完毕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8.竞买方自备 (略) 络竞价,本公司不提供竞价场所。 19.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到账,建议意向竞买方提前准备资金并于保证金缴纳截止当日16:00前并优先 (略) (略) 点操作转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