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屯昌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关于征求《屯昌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 (略) 约车的监管,结合最新修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略) 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和本地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23日(意见和建议应在此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地址: 屯昌县屯城 (略) 27号 邮编:*。
(二)电话:0898-*。
(三)电子邮件:*@*63.com。
附件: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县出租汽车行 (略) 融合发展,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略) 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 (略) 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 (略) 约车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略) ,根据乘客具体需求,为乘客提供位移服务的非巡游出租汽车。
本实施 (略) 约车经营服务,是 (略) 技 (略) ,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略) 公司) (略) , (略) 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略) 、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 (略) 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条坚持 (略) 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 (略) 约车。
县网约 (略) 场调节价。如有特殊情况,县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 (略) 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 (略) 约车管理突出问题。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我县行政 (略) 约车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我县行 (略) 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公安、执法、县市场监管、税务、科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略)
第六条申请在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县企业法人应当在我县设立企业法人机构,在我县依法纳税,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 (略) 服务的线上能力, (略) 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
(三) (略) (略) 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 (略) 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略) 数据库接 (略) 。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略) 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 (略) 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略) 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在我县 (略) 约车经营的,应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县内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 (略) 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略) 约车的经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应当在取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 (略) 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略) 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从获得相应行政许可之日起计算。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 (略) 可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略) 公司因合并、分立等原因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略) 在本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网约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对期限届满的不予重新许可。
(略) 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四 (略) 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车,主要有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二)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2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车身价(含税价)的中级以上乘用车;
(四)网约车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网约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应不低于*元;
(七)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已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要在 (略) 约车经营的, (略) 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书及安装证明;
(四)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营业性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五)车辆彩色照片(45度角)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 (略) 公司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我县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仅限为其所有的1辆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我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车 (略) 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其他企业的,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未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要在 (略) 约车经营的,可凭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先向县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机动车行驶证,再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县交通主管 (略) 约车申请。
第十七条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略) 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 (略) 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 (略) 公司。
第十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 (略) 到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无需重新交验车辆。
第十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略) ,同时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略) 约车行驶里程达到*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略) 约车经营。
车辆按规 (略) 约车经营时,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供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所有者申请变更时核验。
第 (略) 约车车辆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终止运营的,应提前10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的信息变更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 (略) 约车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 (略) 经营期终止的,车 (略) 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二十三条在本县 (略) 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未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未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吊销期限内;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驾驶员,提交以下材料,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四) (略) 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我县巡游车从业资格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后, (略) 约车经营服务的, (略) 公司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之后,方可上岗服务;退出经营服务的,须办理相应注销注册手续。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
(略) 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二)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四)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相关保险方案对社会公布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六)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按照 (略) 约车运营服务标准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足额配备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当在5 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七)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略) 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 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八)应当向乘客提供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
(九)应当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略) 约车服务时,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十) (略) 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意排挤竞争对 (略) 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 (略) 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略) 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排候客通道候客(执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十二) (略) 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 (略) (略) 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交通 (略) 。
第 (略) 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屏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不得轮排候客、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 (略) 约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经营服务;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七)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 (略) 约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 (略) 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 (略) 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 (略) , (略) 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行驶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 (略) (略) 场监管, (略) 、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略) 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 (略) 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县交通运输、公安、执法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 (略) 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县物价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约车运价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蓄意操 (略) 场等行为依法查处。
县公安部门 (略) 约车驾驶员相关记录、 (略) 络安全管理、车辆登记变更、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执法、市场监管、税务、科工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县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 (略) 的运行可靠性,并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信息及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安全应用,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出售、提供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告知相关信息主体,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略) 应当接受第三方信息安全审计,发布年度信息安全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应通 (略) 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进行明示。
客户端应用程序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车辆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经约车人或乘客确认后,他人可随时查看服务过程中的车辆动态位置信息;
(二)电话信息加密功能,能够实现对约车人或乘客个人电话号码等信息的保护;
(三)“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向经营者发送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
应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宜在订单分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不应将约车人或乘客对单次服务行为的评价结果直接反馈至驾驶员。
(略) 公司经营者应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经营者应公开服务质量承诺,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和处理流程。
第三十六条约车人或乘客对服务质量、 (略) 线、用车费用等有疑问或不满的,可通过拨打经营者服务监督电话、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投诉。
对于出现骚扰、吸毒、超速等方面投诉的,经营者应暂停该驾驶员提供服务,认真调查核实。
接到乘客咨询、投诉后,经营者应在24小时内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三十七条宣传、司法、科工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 (略) 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 (略) , (略)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 (略) 公司和驾驶员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则(略)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事件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原印发细则作废。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11月2日印发的《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订)的通知》(屯府办〔2018〕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附件1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 | |
说明
| |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 |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4.□ (略) 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 (略) 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6.□数据库接入情况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办理时需携带原件进行审核.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1、我声明本表及其他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2、我同意此表中若有填写虚假信息,将撤销我(单位)取得的经营许可。 3、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
附件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车辆号 牌号码 | 车辆识别 代号/车架号 | |||||||
品牌型号 | 核定载人数(人) | |||||||
注册日期 | 年 月 日 | |||||||
车型 | □氢燃料电池汽车 | 发动机排量(毫升) | ||||||
轴 距(毫米) | ||||||||
□纯电动车型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 | 续驶里程 (千米) | |||||||
轴 距(毫米) | ||||||||
车辆 所有人 | 个 人 | 姓名 | ||||||
身份 证号 | ||||||||
联系 电话 | ||||||||
企业 | 企业 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 电话 | ||||||||
(略) 全称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承 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管理部门 意见 |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运输证 发放 | 运输证证号 | |||||||
发放人(签字) | 日期 | |||||||
领取人(签字) | 日期 |
附件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住 址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培训单位 | ||||||||||||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 初领机动车 驾驶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材料清单 | 申请材料清单: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2.□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3.□ (略) 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 |||||||||||
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考试记录 | 类别 | 考试时间 | 成绩 | 考核员 | 考核员 | |||||||
全国公共 科目考试 | ||||||||||||
区域科 目考试 | ||||||||||||
管理部门 意见 | 经审核: □同意发证(具备从业资格条件,且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不同意发证,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年 月 日 | |||||||||||
从业资格证 发放 | 从业资格证号 | |||||||||||
发放人 (签字) | 日期 | |||||||||||
领证人 (签字) | 日期 |
注:1.此表为申请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2.此表考试记录为考生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后的相关信息,可将考试成绩单等一并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为进 (略) 约车的监管,结合最新修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略) 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和本地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23日(意见和建议应在此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地址: 屯昌县屯城 (略) 27号 邮编:*。
(二)电话:0898-*。
(三)电子邮件:*@*63.com。
附件: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县出租汽车行 (略) 融合发展,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略) 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 (略) 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 (略) 约车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略) ,根据乘客具体需求,为乘客提供位移服务的非巡游出租汽车。
本实施 (略) 约车经营服务,是 (略) 技 (略) ,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略) 公司) (略) , (略) 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略) 、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 (略) 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条坚持 (略) 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 (略) 约车。
县网约 (略) 场调节价。如有特殊情况,县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 (略) 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 (略) 约车管理突出问题。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我县行政 (略) 约车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我县行 (略) 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公安、执法、县市场监管、税务、科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略)
第六条申请在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县企业法人应当在我县设立企业法人机构,在我县依法纳税,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 (略) 服务的线上能力, (略) 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
(三) (略) (略) 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 (略) 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略) 数据库接 (略) 。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略) 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 (略) 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略) 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在我县 (略) 约车经营的,应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县内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 (略) 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略) 约车的经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应当在取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 (略) 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略) 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从获得相应行政许可之日起计算。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 (略) 可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略) 公司因合并、分立等原因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略) 在本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网约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对期限届满的不予重新许可。
(略) 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四 (略) 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车,主要有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二)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2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车身价(含税价)的中级以上乘用车;
(四)网约车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网约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应不低于*元;
(七)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已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要在 (略) 约车经营的, (略) 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书及安装证明;
(四)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营业性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五)车辆彩色照片(45度角)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 (略) 公司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我县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仅限为其所有的1辆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我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车 (略) 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其他企业的,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未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要在 (略) 约车经营的,可凭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先向县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机动车行驶证,再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县交通主管 (略) 约车申请。
第十七条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略) 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 (略) 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 (略) 公司。
第十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 (略) 到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无需重新交验车辆。
第十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略) ,同时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略) 约车行驶里程达到*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略) 约车经营。
车辆按规 (略) 约车经营时,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供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所有者申请变更时核验。
第 (略) 约车车辆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终止运营的,应提前10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的信息变更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 (略) 约车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 (略) 经营期终止的,车 (略) 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二十三条在本县 (略) 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未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未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吊销期限内;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驾驶员,提交以下材料,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四) (略) 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我县巡游车从业资格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后, (略) 约车经营服务的, (略) 公司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之后,方可上岗服务;退出经营服务的,须办理相应注销注册手续。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
(略) 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二)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四)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相关保险方案对社会公布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六)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按照 (略) 约车运营服务标准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足额配备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当在5 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七)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略) 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 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八)应当向乘客提供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
(九)应当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略) 约车服务时,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十) (略) 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意排挤竞争对 (略) 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 (略) 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略) 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排候客通道候客(执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十二) (略) 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 (略) (略) 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交通 (略) 。
第 (略) 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屏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不得轮排候客、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 (略) 约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经营服务;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七)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 (略) 约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 (略) 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 (略) 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 (略) , (略) 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行驶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 (略) (略) 场监管, (略) 、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略) 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 (略) 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县交通运输、公安、执法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 (略) 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县物价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约车运价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蓄意操 (略) 场等行为依法查处。
县公安部门 (略) 约车驾驶员相关记录、 (略) 络安全管理、车辆登记变更、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执法、市场监管、税务、科工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县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 (略) 的运行可靠性,并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信息及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安全应用,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出售、提供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告知相关信息主体,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略) 应当接受第三方信息安全审计,发布年度信息安全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应通 (略) 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进行明示。
客户端应用程序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车辆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经约车人或乘客确认后,他人可随时查看服务过程中的车辆动态位置信息;
(二)电话信息加密功能,能够实现对约车人或乘客个人电话号码等信息的保护;
(三)“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向经营者发送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
应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宜在订单分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不应将约车人或乘客对单次服务行为的评价结果直接反馈至驾驶员。
(略) 公司经营者应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经营者应公开服务质量承诺,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和处理流程。
第三十六条约车人或乘客对服务质量、 (略) 线、用车费用等有疑问或不满的,可通过拨打经营者服务监督电话、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投诉。
对于出现骚扰、吸毒、超速等方面投诉的,经营者应暂停该驾驶员提供服务,认真调查核实。
接到乘客咨询、投诉后,经营者应在24小时内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三十七条宣传、司法、科工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 (略) 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 (略) , (略)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 (略) 公司和驾驶员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则(略)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事件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原印发细则作废。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11月2日印发的《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订)的通知》(屯府办〔2018〕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附件1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 | |
说明
| |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 |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4.□ (略) 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 (略) 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6.□数据库接入情况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办理时需携带原件进行审核.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1、我声明本表及其他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2、我同意此表中若有填写虚假信息,将撤销我(单位)取得的经营许可。 3、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
附件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车辆号 牌号码 | 车辆识别 代号/车架号 | |||||||
品牌型号 | 核定载人数(人) | |||||||
注册日期 | 年 月 日 | |||||||
车型 | □氢燃料电池汽车 | 发动机排量(毫升) | ||||||
轴 距(毫米) | ||||||||
□纯电动车型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 | 续驶里程 (千米) | |||||||
轴 距(毫米) | ||||||||
车辆 所有人 | 个 人 | 姓名 | ||||||
身份 证号 | ||||||||
联系 电话 | ||||||||
企业 | 企业 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 电话 | ||||||||
(略) 全称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承 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管理部门 意见 |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运输证 发放 | 运输证证号 | |||||||
发放人(签字) | 日期 | |||||||
领取人(签字) | 日期 |
附件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住 址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培训单位 | ||||||||||||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 初领机动车 驾驶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材料清单 | 申请材料清单: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2.□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3.□ (略) 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 |||||||||||
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考试记录 | 类别 | 考试时间 | 成绩 | 考核员 | 考核员 | |||||||
全国公共 科目考试 | ||||||||||||
区域科 目考试 | ||||||||||||
管理部门 意见 | 经审核: □同意发证(具备从业资格条件,且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不同意发证,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年 月 日 | |||||||||||
从业资格证 发放 | 从业资格证号 | |||||||||||
发放人 (签字) | 日期 | |||||||||||
领证人 (签字) | 日期 |
注:1.此表为申请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2.此表考试记录为考生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后的相关信息,可将考试成绩单等一并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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