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东阁华侨农场五区21亩地块五年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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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东阁华侨农场五区21亩地块五年使用权

基本情况

福清东阁华侨农场五区21亩地块五年使用权,土地面积约21亩。承包金起拍价*元/年(拟按 1100元/年/亩)。
二、承包期限:五年。
三、承包方式:承包权按现状整体竞拍(不包含地面上的临时设施用房)。
四、承包用途和条件:
1、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用于农业生产使用,且与农业旅游健康养老产业相关的行业。不得对周边造成任何形式的污染,不得改变土地性质,未取得我单位书面同意变更承包约定用途视为违约;
2、标的以现状为准(不包含地面上的临时设施用房),承包人须自行对标的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合同签署后,承包人视为已经了解并认可了标的的现实状况,承包人不得对标的状况有异议。
3、竞买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4、承包金及缴纳方式:承包金每年缴纳一次,第一次承包金在签订合同时缴纳,此后每年期满前10日内缴纳下年度承包金。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两个月承包金作为承包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合同期满后无违约情况下由我单位无息退还。(注:我单位收取承包金仅提供合法票据,不负责提供税务发票。承包人如需我单位提供税务发票,承包人同意所产生的税费由承包人向我单位做出等额赔偿)。
5、承包期间因政府收储、规划或业主发展、建设等原因需要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的,不视为业主违约,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由承包方建设且已审批建成的固定资产(提供审批文件)按政府统一赔付标准归赔付给承包人,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资产、土地赔付等归业主所有。业主需及时通知承包人,并按照实际承包剩余时间和涉及面积计算进行退还该部分土地已收的承包金,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6、承包期间,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凡涉及用水、用电、土地、规划、建设、林业、环保、消防、水利、土石方、地热管理等的开发建设或养殖生产,须自行向各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实施,保证达标排放,水源质量及周边农业灌溉用水不受影响,河道内水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种植用水,并按规定缴交水费。以上工作的相关费用含办证时的各种费用和产生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负盈亏。
7、承包人如需在荒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各类电力和通讯塔基等,在取得我单位书面同意后需按程序报批报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者视为承包人违约;
8、本合同标的物的地下埋藏物(不含地热资源)属于我单位或国家,承包人不得开采,不得在地面下开挖,破坏地面性质,只许在地面上建设养殖池,否者视为承包人违约;
9、承包人如违反上述条款约定的,我单位解除合同将收回该场地,已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金、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如产生不良后果,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加强对承包场地及其附属物进行有效管理:堤防工程、防洪河道、水闸、启闭机、发电机、电力设施、管理房的维修、保养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自理,由发包方组织验收;应当在承包场地上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语,做好安全防范及宣传工作,防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承包场地,防止他人溺水、触电,承担承包场地内的一切人员和物资等的安全责任;如对现有的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新增、改造的,须书面征得我单位同意,所需费用自理,承包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书面批示后方可实施;如未经审批被相关部门查处的且未在查处处理时效(最长不超过180天)完成整改,则视承包人违约,我单位有权将收回该场地承包权,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承包人在生产发展过程中,相关手续需向各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书面资料后方可实施,承包人自负盈亏,除承包金税费外,一切损失、安全责任及其他税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场地移交期限及处理方式: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按照预定的移交期限将该场所移交给承包人,合同中约定的租期的起算时间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在拍卖成交后6个月,不能移交标的物的,承包人可要求解除承包关系并退还已缴纳的承包金及保证金,我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支付利息,我单位不承担其他赔偿或补偿费用。
13、承包人在承包期满(或者合同解除或者提前终止)后三个月内对现有的场地及设施设备自行清理干净,承包方添置的加固、装修、附属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备等(不含可移动的办公设备)均归我单位所有,经我单位清点验收后交还我单位,且不得提出补偿要求(若在一个月内自行清理完成,免收自行清理期内土地承包金,超过一个月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收取土地承包金),承包人的清理不得损害我单位财产,否则需按重置价进行赔偿,逾期未清理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权属,无偿归我单位所有,我单位不做任何补偿,我单位有权做出任何处置。涉及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的,须由承包人恢复土地性质。
基本情况

福清东阁华侨农场五区21亩地块五年使用权,土地面积约21亩。承包金起拍价*元/年(拟按 1100元/年/亩)。
二、承包期限:五年。
三、承包方式:承包权按现状整体竞拍(不包含地面上的临时设施用房)。
四、承包用途和条件:
1、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用于农业生产使用,且与农业旅游健康养老产业相关的行业。不得对周边造成任何形式的污染,不得改变土地性质,未取得我单位书面同意变更承包约定用途视为违约;
2、标的以现状为准(不包含地面上的临时设施用房),承包人须自行对标的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合同签署后,承包人视为已经了解并认可了标的的现实状况,承包人不得对标的状况有异议。
3、竞买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4、承包金及缴纳方式:承包金每年缴纳一次,第一次承包金在签订合同时缴纳,此后每年期满前10日内缴纳下年度承包金。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两个月承包金作为承包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合同期满后无违约情况下由我单位无息退还。(注:我单位收取承包金仅提供合法票据,不负责提供税务发票。承包人如需我单位提供税务发票,承包人同意所产生的税费由承包人向我单位做出等额赔偿)。
5、承包期间因政府收储、规划或业主发展、建设等原因需要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的,不视为业主违约,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由承包方建设且已审批建成的固定资产(提供审批文件)按政府统一赔付标准归赔付给承包人,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资产、土地赔付等归业主所有。业主需及时通知承包人,并按照实际承包剩余时间和涉及面积计算进行退还该部分土地已收的承包金,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6、承包期间,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凡涉及用水、用电、土地、规划、建设、林业、环保、消防、水利、土石方、地热管理等的开发建设或养殖生产,须自行向各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实施,保证达标排放,水源质量及周边农业灌溉用水不受影响,河道内水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种植用水,并按规定缴交水费。以上工作的相关费用含办证时的各种费用和产生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负盈亏。
7、承包人如需在荒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各类电力和通讯塔基等,在取得我单位书面同意后需按程序报批报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者视为承包人违约;
8、本合同标的物的地下埋藏物(不含地热资源)属于我单位或国家,承包人不得开采,不得在地面下开挖,破坏地面性质,只许在地面上建设养殖池,否者视为承包人违约;
9、承包人如违反上述条款约定的,我单位解除合同将收回该场地,已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金、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如产生不良后果,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加强对承包场地及其附属物进行有效管理:堤防工程、防洪河道、水闸、启闭机、发电机、电力设施、管理房的维修、保养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自理,由发包方组织验收;应当在承包场地上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语,做好安全防范及宣传工作,防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承包场地,防止他人溺水、触电,承担承包场地内的一切人员和物资等的安全责任;如对现有的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新增、改造的,须书面征得我单位同意,所需费用自理,承包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书面批示后方可实施;如未经审批被相关部门查处的且未在查处处理时效(最长不超过180天)完成整改,则视承包人违约,我单位有权将收回该场地承包权,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承包人在生产发展过程中,相关手续需向各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书面资料后方可实施,承包人自负盈亏,除承包金税费外,一切损失、安全责任及其他税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场地移交期限及处理方式: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按照预定的移交期限将该场所移交给承包人,合同中约定的租期的起算时间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在拍卖成交后6个月,不能移交标的物的,承包人可要求解除承包关系并退还已缴纳的承包金及保证金,我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支付利息,我单位不承担其他赔偿或补偿费用。
13、承包人在承包期满(或者合同解除或者提前终止)后三个月内对现有的场地及设施设备自行清理干净,承包方添置的加固、装修、附属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备等(不含可移动的办公设备)均归我单位所有,经我单位清点验收后交还我单位,且不得提出补偿要求(若在一个月内自行清理完成,免收自行清理期内土地承包金,超过一个月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收取土地承包金),承包人的清理不得损害我单位财产,否则需按重置价进行赔偿,逾期未清理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权属,无偿归我单位所有,我单位不做任何补偿,我单位有权做出任何处置。涉及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的,须由承包人恢复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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