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综合交易二区四、五层部分房产出租
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综合交易二区四、五层部分房产出租
编号:*FQA* | ||
(略) (略) 江宁分中心受南京农副产品 (略) 委托,就其出租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综合交易二区四、五层部分房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1. 项目概述 | ||
1.1 出租方: 南京农副产品 (略) | ||
1.2 标的名称: 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综合交易二区四、五层部分房产 | ||
1.3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南京农副产品 (略) 《南京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党委会议纪要》(宁农配字[2024]25号) | ||
1.4 挂牌起止日期: | 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25日 | |
1.5 接受报名时间: 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
1.6 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 ||
2.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
2.1 坐落位置: 江宁区东山 (略) 66号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综合交易二区 | ||
2.2 有无房产证: 有 | ||
2.3 建筑面积(㎡): *.00(以实际可租赁面积为准) | ||
2.4 建筑年代: 2009 | ||
2.5 出租用途: 商业 | ||
2.6 附属设施: 水电气设施齐全,含45个停车位,不含中央空调、锅炉设备 | ||
2.7 其他说明: | ||
(1)楼层:共五层,4-5层部分 (2)装修程度:简装 (3)目前租赁状态:目前空置中 | ||
3. 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 ||
3.1 租金价格(万元/年): 319.5100 | ||
3.2 租期(月): 120个月 免租期6个月 | ||
3.3 租金支付期限方式: 年付,先付后用 | ||
3.4 租赁押金(万元): 80 | ||
4. 对承租方的要求: |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2)意向承租方须信用良好,在“信用中国”平台中没有不良记录。 (3)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房产须用于商业。 (4)出租方将本房屋按现状整体出租给承租方,所出租的房屋及场地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入股、承包等。 (5)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5. 其他要求: | ||
(1)租金递增方式:年租金1-5年保持不变,从第6年开始,每三年递增1%。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且2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属、补充协议不可违背本招租公告的各项规定,否则将视为承租方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予以终止或取消,并追究违约责任及租金损失。 (4)本标的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费、水气电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支付。 (5)本标的承租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6)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租赁房产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7)承租方要充分考虑到业态需要及相关问题,对建筑物进行各种改造,包括但不限于电量增容、结构加固、装修、消防、上下水等。所有改造、装修和报批等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装修过程中,如需拆除出租方原有的固定资产,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拆除后的资产交由出租方回收。业态需要及相关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费用主张。 (8)具体起始时间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中的交付日期为准。如果租赁房屋的实际交付日变更的,则租赁期限从租赁房屋的实际交付日开始计算。 (9)承租人若有使用中央空调、锅炉设备需求,需自行安装。 | ||
6. 交易保证金 | ||
6.1 保证金数额:意向承租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元。 | ||
6.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 ||
(1)经出租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租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 (略) (略) (略) 获取缴纳码,凭缴纳 (略) (略) 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
6.3 保证金处置: | ||
(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在双方签订完《房屋租赁合同》后转抵押金及租金; (2)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 (略) 退还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出租方同时承诺,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租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20个工作日内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20个工作日内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易中心付清租金、租赁押金、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7.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 ||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方登记表(登记时系统生成)。 (2)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办理委托书(加盖公章)。 (3)意向方须在报名期限 (略) (略) ,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 ||
8. 其他说明 | ||
(1)出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房产拥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2)关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的内容为准; (3)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交付,本中心向意向承租方提供的基本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出租标的有本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本中心对出租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4)交易双方须在被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计费金额为成交总租金); (5)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略) 联系人联系。 | ||
9. 联系方式 | ||
出租方: 南京农副产品 (略) | ||
地 址: 江宁区东山 (略) 66号 | ||
联 系 人: 莫雨蒙 | ||
电 话: * | ||
(略) (略) 江宁分中心: | ||
地 址: (略) 江宁 (略) (略) 民中心3楼A区A314业务受理科 | ||
邮 编: | ||
联 系 人: 刘女士 | ||
电 话: 025-* | ||
10. 接受投诉的单位和电话 | ||
单位:南京农副产品 (略) | ||
联系人:马雪萍 | ||
电话:025-* | ||
附件 | ||
编号:*FQA* | ||
(略) (略) 江宁分中心受南京农副产品 (略) 委托,就其出租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综合交易二区四、五层部分房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1. 项目概述 | ||
1.1 出租方: 南京农副产品 (略) | ||
1.2 标的名称: 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综合交易二区四、五层部分房产 | ||
1.3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南京农副产品 (略) 《南京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党委会议纪要》(宁农配字[2024]25号) | ||
1.4 挂牌起止日期: | 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25日 | |
1.5 接受报名时间: 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
1.6 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 ||
2.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
2.1 坐落位置: 江宁区东山 (略) 66号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综合交易二区 | ||
2.2 有无房产证: 有 | ||
2.3 建筑面积(㎡): *.00(以实际可租赁面积为准) | ||
2.4 建筑年代: 2009 | ||
2.5 出租用途: 商业 | ||
2.6 附属设施: 水电气设施齐全,含45个停车位,不含中央空调、锅炉设备 | ||
2.7 其他说明: | ||
(1)楼层:共五层,4-5层部分 (2)装修程度:简装 (3)目前租赁状态:目前空置中 | ||
3. 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 ||
3.1 租金价格(万元/年): 319.5100 | ||
3.2 租期(月): 120个月 免租期6个月 | ||
3.3 租金支付期限方式: 年付,先付后用 | ||
3.4 租赁押金(万元): 80 | ||
4. 对承租方的要求: |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2)意向承租方须信用良好,在“信用中国”平台中没有不良记录。 (3)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房产须用于商业。 (4)出租方将本房屋按现状整体出租给承租方,所出租的房屋及场地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入股、承包等。 (5)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5. 其他要求: | ||
(1)租金递增方式:年租金1-5年保持不变,从第6年开始,每三年递增1%。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且2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属、补充协议不可违背本招租公告的各项规定,否则将视为承租方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予以终止或取消,并追究违约责任及租金损失。 (4)本标的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费、水气电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支付。 (5)本标的承租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6)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租赁房产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7)承租方要充分考虑到业态需要及相关问题,对建筑物进行各种改造,包括但不限于电量增容、结构加固、装修、消防、上下水等。所有改造、装修和报批等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装修过程中,如需拆除出租方原有的固定资产,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拆除后的资产交由出租方回收。业态需要及相关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费用主张。 (8)具体起始时间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中的交付日期为准。如果租赁房屋的实际交付日变更的,则租赁期限从租赁房屋的实际交付日开始计算。 (9)承租人若有使用中央空调、锅炉设备需求,需自行安装。 | ||
6. 交易保证金 | ||
6.1 保证金数额:意向承租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元。 | ||
6.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 ||
(1)经出租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租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 (略) (略) (略) 获取缴纳码,凭缴纳 (略) (略) 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
6.3 保证金处置: | ||
(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在双方签订完《房屋租赁合同》后转抵押金及租金; (2)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 (略) 退还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出租方同时承诺,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租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20个工作日内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20个工作日内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易中心付清租金、租赁押金、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7.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 ||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方登记表(登记时系统生成)。 (2)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办理委托书(加盖公章)。 (3)意向方须在报名期限 (略) (略) ,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 ||
8. 其他说明 | ||
(1)出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房产拥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2)关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的内容为准; (3)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交付,本中心向意向承租方提供的基本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出租标的有本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本中心对出租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4)交易双方须在被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计费金额为成交总租金); (5)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略) 联系人联系。 | ||
9. 联系方式 | ||
出租方: 南京农副产品 (略) | ||
地 址: 江宁区东山 (略) 66号 | ||
联 系 人: 莫雨蒙 | ||
电 话: * | ||
(略) (略) 江宁分中心: | ||
地 址: (略) 江宁 (略) (略) 民中心3楼A区A314业务受理科 | ||
邮 编: | ||
联 系 人: 刘女士 | ||
电 话: 025-* | ||
10. 接受投诉的单位和电话 | ||
单位:南京农副产品 (略) | ||
联系人:马雪萍 | ||
电话:025-* | ||
附件 |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