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债权
天津港保税区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债权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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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港保税区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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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截至2024年7月31日,本债权总额:*.45元,其中本金117,*,利息18,*,罚息12,*,复利3,*,迟延履行利息6,*,其他费用*。 2、意向受让方需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接受债权现状。 |
债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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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滨海新动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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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港创业园1号楼3,4门*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天津 (略) | 成立日期 | 2023-09-25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合伙企业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MA828M6PX1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滨海新动能业务决策委员会项目审批表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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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0-14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挂牌公示期内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3、(1)如挂牌期间,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受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2)如挂牌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知悉并遵守:(1)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2)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3)意向受让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期间(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转、受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最终受让方将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遵守: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7、本次转让为卖断式转让,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协议,本次债权、抵押权、保证担保权等一并转让。 8、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9、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8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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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港保税区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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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截至2024年7月31日,本债权总额:*.45元,其中本金117,*,利息18,*,罚息12,*,复利3,*,迟延履行利息6,*,其他费用*。 2、意向受让方需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接受债权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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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滨海新动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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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港创业园1号楼3,4门*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天津 (略) | 成立日期 | 2023-09-25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合伙企业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MA828M6PX1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滨海新动能业务决策委员会项目审批表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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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0-14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挂牌公示期内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3、(1)如挂牌期间,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受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2)如挂牌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知悉并遵守:(1)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2)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3)意向受让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期间(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转、受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最终受让方将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遵守: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7、本次转让为卖断式转让,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协议,本次债权、抵押权、保证担保权等一并转让。 8、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9、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8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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