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寿镇半壁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取村委会东侧40亩土地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及运营露营乐园合作方
兴寿镇半壁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取村委会东侧40亩土地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及运营露营乐园合作方
交易项目编号:S*D*
项目编码: | 2024-CP/05-0001 | 经济事项名称: |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取村委会东侧40亩土地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及运营露营乐园项目合作方 |
经济事项内容: | (略) 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发起方”) (略) 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取村委会东侧的集体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地”)的权利主体。该宗地东至顺义界,南至顺义界, (略) 绿化带, (略) 绿化带。 本次发起方拟选取合作方运营管理本项目即村委会东侧40亩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及运营露营乐园项目。 | ||
资金来源: | 资金落实情况: | ||
所属地区: | (略) / 昌平区 / 兴寿镇 / 半壁店村 |
拟出让方式: | 合作 | 出让方式描述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 (略) ): | 2024-09-04 |
截止日期( (略) ): | 2024-09-10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 (略) 站 http://**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合作方每年向村集体支付该年度项目经营保底收益*元(大写:**万元整); 2、除项目经营保底收益外,合作方应按月支付给*方项目经营分成收益。合作期1-3年,每月按照总收入5%给予*方分成;合作期第4-20年每月按照总收入分成比例根据届时经营情况在原有分成基础上增加。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本项目只限于企业,不接受自然人报名。 (二)合作方报名时须向发起方提供本项目合作方案,并得到发起方书面认可。 (三)本项目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在“ (略) 站”(http://**.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的企业参加本项目报名受让。 (四)合作方是否满足交易挂牌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须发起方的书面确认。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土地用途:露营乐园; 2、土地现状:果园、乔木林地、住宅用地;分区规划:生态混合区、林草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3、合作期限:20年。 4、规划实施后,基本农田的使用必须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杜绝基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 5、合作方依照协议约定按期向出让方支付项目经营收益。 6、合作方须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时到位,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合作方有建设、管理,独立运营项目的权利,出让方不干预合作方的合法经营。合作方承担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等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各种提升改造方面均由合作方投资实施并办理各种合法手续。 7、合作方负责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如项目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出现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筑的损失以及给第三方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者纠纷的,均由合作方承担或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如因此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出让方的全部损失。 8、合作方项目建设资金未及时到位,导致拖欠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款项的,因此而引发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窝工的损失等)均由合作方负责承担、赔偿。 9、合作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经营期间的各项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如经营管理期限出现任何纠纷或*等投诉的,由合作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合作方原因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合作方应赔偿因此给出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合作方须维护土地的合法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10、合作方应确保合作期限内土地及地上设施不因抵押等原因导致使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确保本协议终止时出让方对地上物能够享有所有权,能够实际收回土地。 11、合作方应当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项目现状,深入调研,审慎决策,一旦确认为合作方,合作方不得以项目存在经营风险为由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 12、合作方应自被确认为合作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发起方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支付首期保底收益,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作协议,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归发起方所有。 13、严格按照土地现状、规划性质使用,不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14、项目开展中,严禁毁坏破坏林业资源。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交易服务会员: | ||
经办人: | 电话: |
联系人: | 杨万鹏 | 联系电话: | * |
合作方案.pdf |
交易项目编号:S*D*
项目编码: | 2024-CP/05-0001 | 经济事项名称: |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取村委会东侧40亩土地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及运营露营乐园项目合作方 |
经济事项内容: | (略) 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发起方”) (略) 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取村委会东侧的集体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地”)的权利主体。该宗地东至顺义界,南至顺义界, (略) 绿化带, (略) 绿化带。 本次发起方拟选取合作方运营管理本项目即村委会东侧40亩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及运营露营乐园项目。 | ||
资金来源: | 资金落实情况: | ||
所属地区: | (略) / 昌平区 / 兴寿镇 / 半壁店村 |
拟出让方式: | 合作 | 出让方式描述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 (略) ): | 2024-09-04 |
截止日期( (略) ): | 2024-09-10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 (略) 站 http://**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合作方每年向村集体支付该年度项目经营保底收益*元(大写:**万元整); 2、除项目经营保底收益外,合作方应按月支付给*方项目经营分成收益。合作期1-3年,每月按照总收入5%给予*方分成;合作期第4-20年每月按照总收入分成比例根据届时经营情况在原有分成基础上增加。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本项目只限于企业,不接受自然人报名。 (二)合作方报名时须向发起方提供本项目合作方案,并得到发起方书面认可。 (三)本项目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在“ (略) 站”(http://**.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的企业参加本项目报名受让。 (四)合作方是否满足交易挂牌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须发起方的书面确认。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土地用途:露营乐园; 2、土地现状:果园、乔木林地、住宅用地;分区规划:生态混合区、林草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3、合作期限:20年。 4、规划实施后,基本农田的使用必须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杜绝基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 5、合作方依照协议约定按期向出让方支付项目经营收益。 6、合作方须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时到位,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合作方有建设、管理,独立运营项目的权利,出让方不干预合作方的合法经营。合作方承担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等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各种提升改造方面均由合作方投资实施并办理各种合法手续。 7、合作方负责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如项目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出现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筑的损失以及给第三方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者纠纷的,均由合作方承担或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如因此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出让方的全部损失。 8、合作方项目建设资金未及时到位,导致拖欠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款项的,因此而引发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窝工的损失等)均由合作方负责承担、赔偿。 9、合作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经营期间的各项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如经营管理期限出现任何纠纷或*等投诉的,由合作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合作方原因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合作方应赔偿因此给出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合作方须维护土地的合法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10、合作方应确保合作期限内土地及地上设施不因抵押等原因导致使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确保本协议终止时出让方对地上物能够享有所有权,能够实际收回土地。 11、合作方应当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项目现状,深入调研,审慎决策,一旦确认为合作方,合作方不得以项目存在经营风险为由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 12、合作方应自被确认为合作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发起方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支付首期保底收益,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作协议,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归发起方所有。 13、严格按照土地现状、规划性质使用,不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14、项目开展中,严禁毁坏破坏林业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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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杨万鹏 | 联系电话: | * |
合作方案.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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