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线缆一批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线缆一批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线缆一批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标的线缆主要为5*16电缆及铝护套线,该批资产为涉案罚没物品,不保证其原有用途,不对其做任何形式的担保。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等参数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标的资产为罚没资产,不保证其具有原有品质及用途,转让方和金华产交所不承担标的物已知或未知的任何瑕疵责任;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依法合规进行处置标的,如受让方在后续处置中出现经济或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挂牌期间意向方可到标的存放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线上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标的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现状均已认可及确认。 3、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看样联系人:肖先生*。 5、受让方应及时对标的进行提取,提取时涉及的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提取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方设施设备损毁、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提取标的结束后,须将标的存放现场清理干净。 7、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意向方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交易所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联系人:肖先生,联系电话:0579-* ,地址: (略) 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3楼305室。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 | (略) (略) 152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9W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59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意向方报名时应交纳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账号:*9644,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确定最终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保证金扣除服务费,余额转为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后5个 (略) 付清成交尾款。 3、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完成标的物的提取事项。受让方在提取标的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安全事项及法律责任均自行承担。逾期未办理标的交付手续的,每延迟一天按成交总价的千分之三收取保管费,保管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4、标的移交提取结束,成交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号(账号:**;账号名称: (略) 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婺城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5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2.实地勘察证明.docx 、 3.特别事项约定.docx 、 4.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肖先生 | 电话 | 0579-* |
手机 |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三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唐先生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线缆一批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标的线缆主要为5*16电缆及铝护套线,该批资产为涉案罚没物品,不保证其原有用途,不对其做任何形式的担保。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等参数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标的资产为罚没资产,不保证其具有原有品质及用途,转让方和金华产交所不承担标的物已知或未知的任何瑕疵责任;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依法合规进行处置标的,如受让方在后续处置中出现经济或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挂牌期间意向方可到标的存放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线上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标的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现状均已认可及确认。 3、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看样联系人:肖先生*。 5、受让方应及时对标的进行提取,提取时涉及的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提取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方设施设备损毁、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提取标的结束后,须将标的存放现场清理干净。 7、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意向方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交易所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联系人:肖先生,联系电话:0579-* ,地址: (略) 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3楼305室。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 | (略) (略) 152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9W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59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意向方报名时应交纳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账号:*9644,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确定最终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保证金扣除服务费,余额转为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后5个 (略) 付清成交尾款。 3、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完成标的物的提取事项。受让方在提取标的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安全事项及法律责任均自行承担。逾期未办理标的交付手续的,每延迟一天按成交总价的千分之三收取保管费,保管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4、标的移交提取结束,成交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号(账号:**;账号名称: (略) 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婺城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5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2.实地勘察证明.docx 、 3.特别事项约定.docx 、 4.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肖先生 | 电话 | 0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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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三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唐先生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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