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126吉林油田公司机关财务、勘探开发研究院、新立采油厂3家单位报废电子设备约119项处置项目-挂牌披露
20243126吉林油田公司机关财务、勘探开发研究院、新立采油厂3家单位报废电子设备约119项处置项目-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4LN* |
---|---|
项目名称 | (2024) (略) 机关财务、勘 (略) 、新立采油厂3家单位报废电子设备约119项处置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 (略)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4-09-11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拍卖会结束后买受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户许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上资质文件各两份,在5个工作 (略) (略) 1号楼408室办理合同签订事宜,过期不来办理视为自动放弃拍卖成交结果,视为违约,将给予相应处罚。 2、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款。 3、买受人按照委托方要求办理合同签订事宜,签订合同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买受人企业基本账户支付全部货款(由沈阳联合产 (略) 收取)及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收取)到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按转让成交总价10%收取,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结束后三个月内由委托方视履约情况无息退返。因买受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外,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并将标的另行处置。如买受人违约或造成委托方损失,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委托方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偿。 4、买受人自与委托方签订合同起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沈阳联合产 (略) 指定账户内。沈阳联合产 (略) 收到上述款项及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入到中国石 (略) (略) 指定账户。经委托方确认后,委托方向买受人开处置单据并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买受人组织回收,买受人在约定的提货期限内将标的物回收完毕。若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委托方要求付清全部货款,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买受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外,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5、签订合同后,买受人应办理与进厂提货相关的手续,待审批通过具备提货条件之日起10日内到委托方指定地点提货,采取自提方式,买受人在提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应在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此批报废资产出厂。 |
项目编号 | GR2024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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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 (略) 机关财务、勘 (略) 、新立采油厂3家单位报废电子设备约119项处置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 (略)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4-09-11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拍卖会结束后买受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户许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上资质文件各两份,在5个工作 (略) (略) 1号楼408室办理合同签订事宜,过期不来办理视为自动放弃拍卖成交结果,视为违约,将给予相应处罚。 2、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款。 3、买受人按照委托方要求办理合同签订事宜,签订合同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买受人企业基本账户支付全部货款(由沈阳联合产 (略) 收取)及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收取)到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按转让成交总价10%收取,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结束后三个月内由委托方视履约情况无息退返。因买受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外,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并将标的另行处置。如买受人违约或造成委托方损失,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委托方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偿。 4、买受人自与委托方签订合同起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沈阳联合产 (略) 指定账户内。沈阳联合产 (略) 收到上述款项及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入到中国石 (略) (略) 指定账户。经委托方确认后,委托方向买受人开处置单据并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买受人组织回收,买受人在约定的提货期限内将标的物回收完毕。若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委托方要求付清全部货款,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买受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外,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5、签订合同后,买受人应办理与进厂提货相关的手续,待审批通过具备提货条件之日起10日内到委托方指定地点提货,采取自提方式,买受人在提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应在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此批报废资产出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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