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石楼华润联盛介板沟煤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相关债权-挂牌披露
山西石楼华润联盛介板沟煤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相关债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山西石楼华润联 (略) 7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华润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7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1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7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0.*元,转让方所持对标的企业*万元债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部分的溢价。 2.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标的企业2014年8月由于开采经济性低, (略) 将其列为停缓建矿井,停产至今。经核实,标的企业建成后未进行开采,故未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3.根据评估报告内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1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编号:石国用(2007)第0001号),证载权利人为山西石 (略) ,标的企业山西石楼华润联 (略) 出具了相关产权承诺函,承诺未办证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纳入评估范围的32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合计建筑面积*.18㎡。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4.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标的企业其他应付款中涉及预留职工安置费,用于企业未来自行解决职工分流问题。该职工分流问题不随标的企业股权转让的经济行为的发生而变更。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本项目评估报告及员工安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内容,具体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5.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标的企业应付款项主要包括暂估材料款、工程款等费用共计309.*元,发生日期均为2013年至2016年之间。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以及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 (略) 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视为本方违约并自愿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且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 (略) 关于职工的安置方案。(5)本方承诺为顺利完成本项目处置,本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质:1)有效的营业执照。2)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安全生产主体。3)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办矿主体。(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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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山西石楼华润联 (略) 7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华润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7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1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7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0.*元,转让方所持对标的企业*万元债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部分的溢价。 2.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标的企业2014年8月由于开采经济性低, (略) 将其列为停缓建矿井,停产至今。经核实,标的企业建成后未进行开采,故未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3.根据评估报告内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1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编号:石国用(2007)第0001号),证载权利人为山西石 (略) ,标的企业山西石楼华润联 (略) 出具了相关产权承诺函,承诺未办证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纳入评估范围的32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合计建筑面积*.18㎡。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4.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标的企业其他应付款中涉及预留职工安置费,用于企业未来自行解决职工分流问题。该职工分流问题不随标的企业股权转让的经济行为的发生而变更。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本项目评估报告及员工安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内容,具体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5.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标的企业应付款项主要包括暂估材料款、工程款等费用共计309.*元,发生日期均为2013年至2016年之间。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以及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 (略) 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视为本方违约并自愿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且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 (略) 关于职工的安置方案。(5)本方承诺为顺利完成本项目处置,本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质:1)有效的营业执照。2)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安全生产主体。3)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办矿主体。(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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