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4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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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40%股权点击量:3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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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40%股权 | 项目编号 | G*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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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16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汇 (略) | 联系人:任经理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周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电子 (略)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海淀区( (略) 海 (略) *23号1层1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庆斌 | 成立日期 | 1988-11-01 | |
注册资本 | 500.*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500.*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15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销售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II类:神经外科手术器械;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自营代理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转口贸易、对销贸易和易货贸易;开展国内外展览、科技交流、培训、咨询和服务业务;销售金属制品、钢材、建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矿产品、7号燃料油、重油。(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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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领 (略) | 60 | |||
中 (略) | 4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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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4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2、转让方为标的企业参股股东,无法获取标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须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名称中不得带有“中电”、“中国电子”等字样,且不得继续使用中国电子及其他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 (略) 所投资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信息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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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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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海淀区( (略) 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7层1706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燕 | 成立日期 | 1980-04-15 | |
注册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X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9W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8-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挂牌转让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40%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4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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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不限于企业现状、债权债务、下属长投情况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须在3个月内配合原股东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名称中不得带有“中电”、“中国电子”等字样,且不得继续使用中国电子及其他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 (略) 所投资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40个工作日内配合原股东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5)本方已经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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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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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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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16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汇 (略) | 联系人:任经理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周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电子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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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海淀区( (略) 海 (略) *23号1层1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庆斌 | 成立日期 | 1988-11-01 | |
注册资本 | 500.*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500.*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15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销售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II类:神经外科手术器械;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自营代理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转口贸易、对销贸易和易货贸易;开展国内外展览、科技交流、培训、咨询和服务业务;销售金属制品、钢材、建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矿产品、7号燃料油、重油。(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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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领 (略) | 60 | |||
中 (略) | 4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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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4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2、转让方为标的企业参股股东,无法获取标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须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名称中不得带有“中电”、“中国电子”等字样,且不得继续使用中国电子及其他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 (略) 所投资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信息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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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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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海淀区( (略) 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7层1706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燕 | 成立日期 | 1980-04-15 | |
注册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X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9W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8-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挂牌转让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40%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4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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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不限于企业现状、债权债务、下属长投情况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须在3个月内配合原股东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名称中不得带有“中电”、“中国电子”等字样,且不得继续使用中国电子及其他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 (略) 所投资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40个工作日内配合原股东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5)本方已经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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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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